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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新建构的底线

科技伦理新建构的底线

《在真与善之间:

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5。

段伟文(第一章科技伦理新建构的底线)

第一节科技与伦理的内在统一

四百年前,科学开始了建制化的历程。

直到本世纪上半叶,科学建制的主要目标是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科学共同体的社会规范的核心精神是保证科学知识的客观性,这种规范实质上是一种准伦理规范。

随着科学的社会功能日益突显,科学建制的总体目标转向为人类及其生存环境谋取最大的福利,科学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为此,科学界展开了科学职业伦理的新建构。

这种新的建构兼顾科学的求知和社会功能,并以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作为其伦理原则,因而形成了一种内在于科学活动的新型伦理规范。

现代技术的迅猛发展使技术成为一种前所未有的强大力量。

面对技术所带来的日益难以克服的负面效应,技术中性论及其始终居于后手的伦理对策,受到了普遍的质疑。

技术决定论和技术的社会建构论的研究表明,技术是一种负载价值的实践过程。

据此,伦理制约应成为技术的一种内在维度,主体对技术责任的履行应贯穿于技术的全过程。

在此基础之上,技术和伦理将可能统一在一种异质性的技术—伦理实践之中,实现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良性互动和整合。

一科学的社会规范与伦理考量

著名英国科学家、科学学创始人之一贝尔纳,曾经为科学勾勒了一组动态的形象:

(1)一种建制;

(2)一种方法;(3)一种累积的知识传统;(4)一种维持或发展生产的主要因素;(5)构成我们诸信仰和对宇宙和人类的诸态度的最强大的势力之一。

其中,科学作为一种建制和作为生产要素这两种形象,只是近代以后才出现。

科学的社会建制化始于17世纪。

1645年,英国产生了“无形学院”,后来,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皇家学会。

学会成立时,著名科学家胡克为学会起草了章程。

章程指出,皇家学会的任务是:

靠实验来改进有关自然界诸事物的知识,以及一切有用的艺术、制造、机械实践、发动机和新发明。

自此,科学成为一种有明确目标的社会建制。

胡克为科学建制所设立的目标,有两层含义。

其一,科学应致力于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其二,科学应为生产实践服务。

显然,前者是后者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科学建制的核心任务是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

随着科学建制化的发展,科学研究逐渐职业化和组织化,科学家和科学工作者也随之从其他社会角色中分化出来,成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角色,集合为有形的或无形的科学共同体。

这样,社会对科学建制的外部控制逐渐减弱,而科学建制内部的自治则逐渐加强,用以补偿外部控制的不足。

科学社会学的创始人默顿,运用结构功能理论,研究了科学建制内部的规范结构。

在默顿的研究范式中,科学的社会规范被称为科学的精神气质(ethos),是一种来自经验,又高于经验的理想类型(ideatype),其合法性在于,它有利于实现(纯)科学活动所设定的求知目标。

从功能上来讲,科学的社会规范具有内、外双重作用。

一方面,它可以约束和调节科学共同体中科学工作者的行为;另一方面,它是科学共同体对外进行自我捍卫的原则。

当我们将科学建制放到社会情境中考察的时候,科学建制的职责不再仅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其更为重要的目标是,为人类及其环境谋取更大的福利,且前者不得有悖后者之要求。

因此,科学研究中的责任成为对科学进行全局性伦理考量的一个主要方面,而以社会责任为核心内容的科学工作者的职业伦理规范,也得以广泛地建构。

然而,具体的职业伦理准则往往局限于丰富而变动不居的科学实践活动的某一领域,因此,除了广泛深入地建构各种职业伦理准则,还需要在整体上,确立对科学进行伦理考量的基本原则。

无疑,这一整体性的基本原则,既是前进科学的社会规范的拓展,又是科学职业伦理准则的基准,因此,成为一种兼顾科学建制与全社会的目标的开放的规范框架。

1科学的社会规范

默顿认为,普遍性、公有性、无私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等作为惯例的规则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气质。

这些精神气质决定了科学建制内的理想型规范结构。

由于科学的规范结构与奖励结构之间互动的思想,为把科学理解为一种社会建制(socialinstitution),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将科学奖励结构所鼓励的竞争性,与上述四种精神气质并列一处,作为科学建制以拓展认知为诉求时的理想社会规范。

普遍性要求,在对任何科学家的研究成果的评价之中,不应考虑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民族、国家、阶级、个人品质或任何诸如此类的非认知性的因素。

虽然这些因素会影响到科学成果的形成,但成果一但产生,只有运用纯科学评价系统,才能对其在认知领域所作的贡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

普遍性意味着科学是一项向全人类开放的普遍事业。

它强调,在科学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应该保障学术思想自由和探索自由。

公有性要求科学家公开科研成果,即科学家只拥有科研成果的优先权,而不享有占有权。

这一规范实质上是社会与科学建制之间的一种契约。

科学共同体能成为一种自主的科学建制的根本原因在于,它具有不断为社会提供公共知识资源的功能。

无私利性要求科学家为“科学的目的”做研究,而科学活动的目的在于追求真理和拓展知识,任何私利,偏见和欺骗都违背了这条规范。

由此,科学家对真理的追求应胜过对私利的关注,他们应该尽可能地避免片面性;更为重要的是,科学家的成果要接受同行的严格审查。

有条理的怀疑主义要求,对所有的知识,无论其来源如何,在其成为相对确证无误的知识之前,必须借助经验和逻辑的标准,经过同样的仔细的考察。

这表明,科学活动对其成果始终持一种批判的态度,它不断言存在绝对的权威,也不承认有永恒的真理。

竞争性意指科学建制和社会鼓励知识创新中的竞争,特别是优先权之争。

与前面四项规范不同,竞争性更强调研究者的权利。

它通过同行承认和奖励,肯定科学家的独创性工作,以补偿科学家遵守科学社会规范时履行的义务,用荣誉和社会认可激励科学家继续担当好科学家角色。

可见,竞争性和优先权之争是科学的社会规范不可或缺的构成方面,它们对于保持科学的社会规范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结构的平衡,维持这一体系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虽然科学的社会规范是一种理想类型,但由于它能有效地服务于科学活动的目标——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因而成为科学建制内合法的自律规范,同时也是科学建制对外捍卫其自主权的出发点。

值得指出的是,如同所有的社会规范一样,科学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应然”对“实然”的统摄。

在现实的科学活动实践中,科学的社会规范不可避免地遭遇到科学建制内外两个方面的冲击和挑战,也作出了有力的回应。

外界对科学建制的自治权的破坏是容易解释的,因为科学建制可能与其它社会建制的目标发生冲突。

纳粹德国的“反相对论公司”、前苏联的“李森科事件”和中国对“资产阶级遗传学”的批判等,都是政治目标与科学目标相冲突的产物。

尽管人们已经日益认清科学的重要性,类似的荒唐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不大,但在科学与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社会建制的互动与整合中,科学的自治权仍将受到各种形态的挑战。

科学的社会规范是科学建制与整个社会的基本契约,可以帮助人们认清来自科学建制外的危害和侵蚀的不合理性,并据此进行合理的自卫和反击。

除了宗教和政治势力对科学的不合理干预和压制受到了科学精神气质的抗争外,打着科学旗号招摇撞骗的伪科学活动,也逐渐引起了科学界的重视。

在美国,尤里·盖勒超心理学实验等一系列伪科学事件的真象被披露之后,科学共同体认识到了应用科学的社会规范进行自我捍卫的必要性。

1975年《人文学家》杂志印发了一篇题为《反对占星术》的宣言,192位有影响的科学家(其中有19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上面签了名,这立刻成为轰动世界的新闻。

([美]乔治.D.阿贝尔等著《科学与怪异》P206页上海科技出版社,1989.)原美国天文学会会长BartJanBok(1916-1983).科学作家Jerom和哲学教授保曼.库尔茨(PaulKurtz)创立了名为”超自然主张科学调查委员会”(“CommitteefortheScientificInvestigationofclaimsoftheparanormal”)的国际组织,出版了怀疑的探索者“TheskepticalInquirer”)杂志.在中国,“2000公里外改变水分子结构”、“预言澳星发射”和“邱氏鼠药案”等事件,使科学界发出了“维护科学尊严”的呼吁,政府则下发了《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在科学界,越轨行为大量存在,而且有上开趋势。

以权威科学杂志《Nature》和《Science》为例,1980年1月-1992年1月,这两家杂志共登载反映科学家越轨的文章共计266篇。

若以三年为一时间段,80年-82年15篇,83年-85年34篇,86年-88年66篇,89年-91年146篇,呈明显上升趋势。

这一方面说明科学界的弄虚作假现象日益严重,另一方面,也反映也国际科学界对此问题较以前更为关注。

在弄虚作假者中,无名的年轻学者有之,知名的学术权威有之,甚至还有诺贝尔奖获得者,他们的行为已危及整个科学事业的发展。

美国的物理学家密立根,由于测定电子电荷获1923年诺贝尔物理学奖。

他去世后,研究者发现,他并未如他所保证的那样,公开了其全部数据,而是以某种理论为指导有选择地发表数据。

虽然他依据的理论正确,并获成功,但是测量方法和结果都优于密立根的埃伦哈夫特,却由于一方面难以从理论上证明“存在非整数电荷”,另一方面,他全部发表的数据中的“坏”数据得不到密立根客观的旁证,而陷入精神崩溃。

后来,科学家采用埃伦哈夫特的实验方法发现了存在分数电荷的证据。

无疑,有选择的发表数据,是一种弄虚作假,对科学有潜在的巨大危害。

从主观上来讲,科学家弊的动机主要是对名利的不当追求。

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之争,发表论文的数量的压力,科研经费的争取等因素者是导致弄虚作假行为的潜在诱因。

而从客观上来讲,科学的社会规范的执行机制的乏力和名望、地位、权势等社会因素的干扰使科学界的弄虚作假行为屡屡得逞。

面对这种负面的上升趋势,我们应该认真思考有效的应对之策。

我们看到,科学的发展已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研究的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必然地使功利追求成为科学的重要目标。

在此势态下,科学的社会规范也作出了一些调整。

例如,在公有性问题上,科学界已认可对某些知识的有时限的独占(知识产权),发明和发现的界限也日益模糊化。

但是,只强调部分人的功利要求,而偏废拓展认知这一造福全体人类的目标,是不可取的。

因此,科学的社会规范的基本精神必须坚持。

但是,在坚持科学的社会规范的基本的同时,我们必须依据势态的变化改革科学的社会规范的实际运行机制。

如果说在以求知为主要目标的时代,依靠科学的社会规范内化于科学家的意识中的“科学良心”和“超我”,可以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那么,在功利和求知双重目标并行的大科学时代,除了诉诸科学家个体的道德自律,还必须强调外在的有力的规范结构的建构。

只有当科学的社会规范内在于调节科学工作者行为的评审体制和社会法规与政策制度之中,并通过这些运行机制获得强制性时,才能有效地吓阻违规行为。

同时使遵守规则者获得心态的平衡。

80年代末,国际科学界对科研中的作伪问题十分关注,接连披露出一些科学家弄虚作假的案例,尤其是涉及世界著名科学家的“巴尔的摩案件”更是引起了科学界和整个社会的轰动。

有鉴于此,1989年初,美国成立了“科学求实办公室”(officeofscientificIntegrity)专门调查处理科学研究中的作假行为,到1990年7月时,已受理近80起案件。

1992年,来自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学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的22名专家,在曾任尼克松总统科学顾问的爱德华·E·戴维的主持下,进行了一次大规模调查,发表了题为《有辩别是非能力的科学:

研究过程诚实性的保证》的报告,提出了建立非官方、非营利性的“科学诚实性顾问委员会”(SIAB)的建议。

我国科学界的人士,及时注意到了这一动向。

邹承鲁等联名发表了《再论科学道德》一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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