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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方配合协议

三方配合协议

业主:

分包方:

总承包商:

业主分别与分包商、总承包商签署了《****消防指定分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为保证****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按照业主要求顺利进行。

三方就如下条款达成协议:

1接受现场和开工

1.1分包商应按业主发出的进场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进场,并按进场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开工。

总承包商应于分包商进场当日向分包商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

1.2业主在向分包商发出进场通知书的同时,向总承包商发出配合通知书。

总承包商应在本工程正式开工前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1.3分包商在开始正式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安排施工人员,提供工程所需的机械、仪器、工具和车辆。

1.4总承包商按照与业主签署的《总包合同》和施工总控计划为分包商提供进场条件。

1.5分包商不应该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不足而延误开工时间,否则分包商应承担一切延误责任。

2业主责任

2.1业主有权提出更换业主不满意的总承包商及分包商施工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总承包商及分包商在接到通知7天内,经与业主协商完成更换。

2.2及时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

2.3业主向总承包商及分包商提供总体工程的总控计划。

3分包商责任

3.1分包商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业主、总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工作便利和安全条件。

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3.2无论何时,分包商向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供的任何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分包商在《****消防指定分包工程合同》内的任何责任。

3.3分包商无需向总承包商缴纳照管费(即总包服务费),该费用已包括在总承包商的总包合同中。

3.4分包商应严格按照与业主、总承包商签订的****消防指定分包工程合同执行,并按照业主提供的总控计划完成合同上有工作内容并保修。

分包商有权对总控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如经协商仍有不同意见,则必须服从业主的总体安排。

3.5分包商应遵守国家及***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应报业主和总承包商审查,虽经业主和总承包商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分包商应负的任何合同责任。

3.6分包商应指派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和合同约定规范化管理本工程,并处理现场有关事宜,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业主及总承包商召开的生产协调会,代表分包商做出决定和遵照业主指示工作。

3.7分包商应当为完成本工程而设置科学、合理的现场施工项目经理部,并为此配备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除非事先获得业主同意,分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3.8本工程在未交付业主之前,分包商须对自己已送至现场的设备/材料、半成品及已完成品进行产品保护,总承包商负责进行上述设备/材料的照看工作,分包商必须配合总承包商。

若此期间发生损坏/遗失,分包商负责按照业主及总承包商要求予以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3.9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业主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分包商亦承担有关责任。

3.10若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施工单位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业主和总承包商的统一协调。

3.11总承包商作为建安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商应服从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分包商人员在施工期间要遵照总承包商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消防保卫的规定,如违反规定,其后果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对总承包商提供的任何方便其施工的设施条件等须做好保护工作,如有损坏承担相应赔偿。

3.12本工程完工后,提交四套竣工资料,有关具体要求执行国家及**市的有关规定。

3.13分包商除上述责任外还须做到如下工作:

3.13.1分包商须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供应的材料、物品、工程设备和自己的施工分包完成的工程或工作,以及自己供应的材料、物品、工程设备等。

3.13.2分包商为实施本合同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

电工、焊工、电梯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3.13.3分包商须保护所有业主和总承包商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主体结构、设备、现存管线等,并承担修复因分包商的疏忽造成的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

市政设施因分包商过失而造成清理渠道、修筑路面的费用,若向业主、总承包商征收,业主或总承包商可从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分包商追讨。

3.13.4分包商保证文明施工,须负担因工程施工而引起的环保责任。

分包商须采取一切必须的步骤来减低尘埃和噪音的干扰。

钻机要装配消声器,压缩机要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音地运转,并要安置在尽可能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

3.13.5分包商须遵循业主和总承包商的各项合理指示,不得允许未经批准的参观者进入工地,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3.13.6分包商需积极配合业主根据工程需要对本工程现场进行的调整,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分包合同》总工期不顺延。

在施工中,由分包商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分包商负责,并承担给业主及总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

3.13.7分包商须防止火灾的危险及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13.8分包商须在工程进行期间,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并尽快而经常地从工地上清除一切垃圾、不用的支撑、板条箱、多余物料等(包括业主委托的供应部分垃圾),使不阻碍通道和方便检查所有工程。

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总承包商要求清理出工地,做到工完场清。

工程建设中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分包商不可在工地上燃烧垃圾。

否则,分包商每次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伍仟元。

若分包商不按总承包商指示及时清理垃圾,总承包商有权另行安排清理,相关之费用业主从分包商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后转交总承包商。

3.13.9已经送抵工地的物料(包括业主供应材料、设备),分包商不能擅自取走。

业主已经支付了款项的物料的所有权归业主,但分包商仍须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部责任。

3.13.10分包商需对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3.13.11对移交给分包商的标高及定位红线由分包商负责保护,按主要标高再进行的具体工程定位由分包商负责。

3.13.12分包商应保证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和基准线的正确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对放线和标高的检查,绝不意味着解除总承包商对放线定位的责任。

3.13.13分包商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并承担责任,并承担因分包商责任对业主和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失。

分包商应严格遵守安全施工责任协议书的规定,并服从业主、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

若有违反,将对分包商处以**万至**万元/次的罚款(分包商进场前,分包商需与总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13.14在每批设备/材料/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前,分包商应对设备/材料/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证书给总承包商。

3.14分包商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业主及总承包商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4总承包商责任

4.1总承包商在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对分包商进行全面管理。

负责制定本项目设计、供应及安装消防系统指定分包工程管理目标,实施对工期、工程质量、安全文明、CI形象、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等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其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随时检查分包商施工设备、材料保管等情况,检查分包商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其他技术工人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

分包商违犯规定或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标准时,总承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进行整改、返修。

4.2业主支付给分包商工程款前,须经总承包商确认分包商的工期、质量是否达到《分包合同》要求。

4.3如总承包商对分包商施工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工作不满意,经业主同意,总承包商有权向分包商提出批评直至更换。

分包商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经与总承包商协商解决或更换。

4.4协助业主及时组织分包商、监理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总承包商督促分包商按标准收集整理资料、合格后将资料统一交总承包商归档,及时协助分包商组织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政府报验。

4.5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现场有关单位的关系。

4.6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供的正常施工所需之配合条件包括(本设计、供应及安装消防系统指定分包工程只适用以下条件中与本工程相关的配合条件):

4.6.1提供工地内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施工面内的障碍,提供分包商所需的工作面;

4.6.2在工地内的现有的脚手架、外用电梯等提供给分包商共同使用;

4.6.3工地内提供合理并符合业主要求标准的卫生设施如厕所等供分包商共同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

4.6.4提供分包商施工所需的保障场地安全之围网、围板等;

4.6.5在工地内负责看管好所有已进场的物料和工程,包括分包商物料及已完工程;

4.6.6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所需负荷;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电供分包商使用,并提供分包商之设备等调试所需的电力。

4.6.7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分包商使用;并保证冬季正常供水,不会结冰;

4.6.8提供工地上现成的装置及机械和塔吊、人货两用电梯等供分包商作卸货及水平及垂直的运输用;

4.6.9督促分包商及时清运其所产生的土方、垃圾及废料到总承包商指定地点,由总承包商统一清运。

4.7负责与分包商及其它指定分包单位、独立分包单位联系协调,了解关于上述设施的详细需要,在适当时候配合提供。

4.8负责工程的整体施工进度。

积极主动地了解分包商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包合同的有关项目,主动地要求分包商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对施工呈矛盾的地方做出协调,主动地找出解决办法。

4.9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和线给分包商。

4.10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督促管理,负责工程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现场达到***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4.11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包括清理分包商遗留的垃圾及废料,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4.12浇筑混凝土前,需主动与分包商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商合理的时间去放置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

4.13以水泥砂浆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为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进行一般的修补工作。

4.14除前述一般责任外,总承包商尚须负责协调统筹及联络整个工程(包括其自行承担的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分包工程),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点:

4.14.1协调不同工种之工作,使各工种在施工时得以配合。

配合土建施工程序,并召开统筹会议,以确保各工程的情况能满足及遵照施工进度表的要求。

4.14.2制定合理之工作程序。

预留其它配套工程所需的工作时间于工序表内。

4.14.3提供适当及足够的人选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工作以确保各项工程能于工序表上的时间完成。

4.14.4联络独立分包单位以确保各管道、电线及机件等能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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