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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研究

资产证券化市场研究

——投资ABS可行性报告

目录

概述3

一、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3

(一)资产证券化政策的演进3

1、备案制、注册制落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

2、两融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放开4

4、保险业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办法发布4

5、推行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4

(二)支持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法规5

1、基础资产5

2、负面清单6

3、发行制度7

4:

交易平台及发行对象9

5、评级要求10

6、增信措施11

二、资产证券化市场13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13

1、总体发行情况13

2、发起机构情况13

3、基础资产类型14

4、收益分布15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16

1、总体发行情况16

2、发起机构情况16

3、基础资产类型17

4、收益分布18

三、资产证券化的优点、风险及对策19

(一)资产证券户产品的优点19

1、投资方面19

2、融资方面20

(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和对策22

1、提前偿付风险22

2、信用风险23

3、利率风险24

4、流动性风险25

5、服务商和管理人风险25

6、证券评级和降级风险25

四、保险资金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26

(一)保险资金参与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及合规性问题26

(二)现阶段保险资金参与资产证券化的情况27

1、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参与情况27

2、券商渠道发行ABS的参与情况28

3、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的投资标准29

五、我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29

(一)参与资产证券化的条件29

(二)项目筛选标准30

六、结论31

概述

2015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提速,在备案制、注册制、试点规模扩容等利好政策的推动下,市场发行日渐常态化,规模持续增长,流动性明显提升,创新迭出,基础资产类型持续丰富,并形成大类基础资产产品,市场参与主体类型更加多样,产品结构设计更加丰富。

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大环境下,资产证券化是激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重要工具,也是金融企业和实体企业转型发展的有效选择。

2015年,中国资产证券化规模超过6000亿元,在各类标准化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最快,2015年发行规模为1,969.81亿元,同比增长391.43%。

可以说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正迎来“黄金时代”。

一、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

(一)资产证券化政策的演进

1、备案制、注册制落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5年1月4日,银监会下发文件批准27家商业银行获得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业务资格,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制的实质性启动。

1月14日,“宝信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在上交所挂牌,成为证监会企业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新规以来首只挂牌交易的产品。

4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公告,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信贷ABS”)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ABS。

5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

同时继续完善制度、简化程序,鼓励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并提出规范信息披露,支持信贷ABS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备案制和注册制下进行试点规模的扩容,能够有效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效率,同时强调信息披露,让市场参与者更好地识别风险,为基础资产类型的丰富和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基础。

2、两融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放开

15年7月1日,证监会表示,根据此前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确保证券公司业务稳步开展。

8月7日,由华泰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承做的“国君华泰融出资金债权资产证券化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发行规模5亿元,优先档收益率4.9%。

该计划初始入池客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大于(含)150%,且单个融资客户入池的基础资产金额不超过总规模5%,以此确保入池资产的安全性和分散度。

此外,为了降低期限错配、保证资产池收益率水平,该计划还采用了循环购买结构设计,并设置了回购条款。

4、保险业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办法发布

15年8月25日,保监会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主要明确交易结构、规范操作行为、建立管理规范以及强化风险管控。

保监会表示未来将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陆续出台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信息披露和发行登记转让等配套规范文件,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推动资产支持计划受益凭证实现登记存管和交易流通。

在《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相关人员表示保险业资产证券化自2012年10月开始试点,至今共有1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了22单、共计812亿元的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目前平均投资年限为5.5年,投资收益率在5.8%-8.3%之间。

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体现了保险行业特点,有利于满足保险资产负债配置需求。

5、推行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

15年9月30日,住建部联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其中提到“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中亦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

推行住房公积金的证券化意味着将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置换出更多的信贷额度,拓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筹集渠道,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稳定住房消费领域的作用。

整个2015年,大量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相继推出,一方面反映出国家大力支持金融创新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表明决策层对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的积极意义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所以结合国家大的方针政策和资产市场的发展,我们认为中国正迎来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黄金时代”。

(二)支持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法规

类比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和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我们可以发现,在制度建设和模式构建上主要侧重点如下:

美国

中国

金融数学体系

法律和会计体系

所以,要想深入了解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就需要从法规梳理入手。

截止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简称“三会”)均对资产证券化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基础资产

对于基础资产,银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仅限于信贷资产,而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更加多元化: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入池基础资产的选择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既要有稳定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又要注重与政策密切配合。

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要简单明晰,扩大试点阶段禁止进行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产品试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直接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与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第八条:

“基础资产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特定化,权属清晰、明确;

(二)交易基础真实,交易对价公允,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

(三)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或者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负面清单

鉴于银监会未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设置负面清单管理,保监会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尚未出台,以下仅对证监会、保监会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调整方式等进行比较。

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中采用了“最终投资标的”概念,即对基础资产进行追本溯源,源头资产亦必须符合负面清单的规定,实质上已体现了“穿透原则”之意,而保监会《管理暂行办法》则明确规定了负面清单穿透原则。

证监会

保监会

银监会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负面清单调整方式

第五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对基础资产的范围实施动态负面清单管理。

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及穿透原则的确定

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3、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

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

6、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8、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第八条:

“……基础资产依据穿透原则确定。

3、发行制度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但因金融危机爆发一度叫停。

2012年再度启动相关试点,金融机构发行ABS需分别向银监会和央行取得“资格审批”和“项目审批”,并获批相应的发行额度。

2014年11月20日,银监会决定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

2015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公告,明确了对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央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证监会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制,对基础资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业务主体也从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子公司。

保监会《管理暂行办法》沿用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行的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实施合规性、程序性审核这项规定,并对复杂交易结构首次引入了外部专家评估机制,体现出监管层相对谨慎的态度。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行制度

【注册制:

央行注册+银监会备案】

“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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