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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意见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意见

8

为了促进企业严格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清查损失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及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指企业按照原制度规定,因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等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尚未处理的损失金额,以及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如按原制度规定应记而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资产盘亏、毁损等。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指企业按照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

(一)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以前,对于按照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清查出的损失,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账务处理为: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一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原材料”等有关资产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一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核查出的损失金额。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一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金额转入“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还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

账务处理为:

借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同时按依次冲减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

经过上述结转以后,对于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其“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应无余额;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

2.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时,应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指冲减有关损失以后的净资产金额不低于经营资质条件所需的净资产金额,下同),将“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中可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的金额相应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

账务处理为:

按可冲减的未分配利润金额,借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按可冲减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额,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按可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失金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

如果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可以冲减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小于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金额,未冲销的资产损失反映在“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该部分资产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以减项列示。

(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于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等预计的损失,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应按预计的损失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按新制度设置的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应按预计的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预计的资产损失扣除记入“递延税款”科目金额后的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

科目,按照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贷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确认上述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并需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在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内(一般为3年)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否则,不应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下同)。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时,账务处理为:

企业应按照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对于预计的资产损失中可用盈余公积弥补的部分,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

经过上述结转以后,“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应无余额;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中以公益金和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

2.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时,应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

企业应先将可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金额转入“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

如果企业在按照本规定将“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以后,盈余公积仍有余额并可用于冲减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的,应相应冲减盈余公积。

账务处理为:

企业应按可冲减的预计资产损失金额,借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对于按规定可冲减的盈余公积,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

如果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可以冲减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小于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金额,未冲销的资产损失反映在“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该部分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以减项列示。

(三)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按照原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按照新制度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转为按照新制度核算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1.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

2.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在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企业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四)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按照原制度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二、账目调整

企业应在上述核实资产的基础上,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短期投资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三)“坏账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账准备”科目,但与原制度相比,核算方法有所变化。

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坏账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调账时,应将“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坏账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物资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物资”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调账时,应将“材料采购”、“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物资采购”、“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企业也可沿用“材料采购”、“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进行核算。

(五)“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科目,但未设置“产成品”科目。

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将“产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

企业也可沿用“产成品”科目核算完工产品的成本。

(六)“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存货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七)“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

调账时,除在财产清查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待摊费用”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部分以外,企业应将“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对于原已记入“待摊费用”科目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以后新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新制度及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科目,而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情况处理:

1.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金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在执行新制度之日,按照原制度以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按照新制度规定应按权益法核算的,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金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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