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重点一重大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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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重点一重大检查表
序号
主要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处罚依据
1
安全生产许可证中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隶属关系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30条第1款: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3款: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核对安全生产许可证与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7条:
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32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核对验收意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8条: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是否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9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核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
是否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登记品种是否与实际相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7条第1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15条: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登记品种发生变化,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查阅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是否办理换证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16条:
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
核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是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第1款: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查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5号)。
《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是否按规定制定动火、动土、吊装、登高、检修、断路、盲板抽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2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作业规范(AQ3021-AQ3028)。
查阅有关作业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1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是否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并按规定使用安全作业票证。
《安全生产法》第49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作业规范(AQ3021-AQ3028)。
抽查有关作业票证和现场作业行为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危险化工工艺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第1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抽查危险化工工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8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是否经安全审查批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查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
《安全生产法》第26条第2款: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查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是否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25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查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43条第5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2款: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查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是否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10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6条: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是否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安监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19条第2款:
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查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5条:
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6
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第69条第2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21条第2款。
重点抽查储存区、装卸区及控制室应急器材配备(a.抢险抢修器材;b.个体防护用品;c.通讯联络器材;d.照明、交通运输工具等防火、防毒)情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45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主要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处罚依据
1
作业场所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
《安全生产》34条第1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3.3.8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重点抽查车间办公室、控制室、操作室等是否有居住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88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作业场所紧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标志是否明显。
《安全生产法》34条第2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4.3.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3.1.12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重点检查:
①生产车间是否有紧急疏散通道;②操作室、控制室是否有独立的对外出口;③紧急疏散通道是否被占压。
《安全生产法》第88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①《安全生产法》第2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②《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③《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④《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5.2.2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5.2.3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重点抽查:
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储存区、生产区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明显;②厂区道路交通标志是否明显;③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是否设置风向标。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和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①《安全生产法》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②《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3048—2013)。
重点抽查:
①作业场所员工是否按规定穿戴工作服;②有毒、有粉尘场所作业人员是否佩戴防毒、防尘口罩。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危险化学品装卸设施(装卸泵、鹤管、万向节等)是否符合要求。
①《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3.5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5.1.3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