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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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

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

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

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

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

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

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

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

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

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

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

——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

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

诺)。

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

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六条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

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

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

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

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

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

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

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

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

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

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

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

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

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

发生变化

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

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

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

出售该金融资产。

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

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

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

况。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

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

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

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

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

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

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

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

率时予以考虑。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

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

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

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

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

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

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

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

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

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

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

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

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

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

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

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

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

出售。

第十七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

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

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

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

项。

第十八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

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

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

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

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

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

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

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

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

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

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三条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具分拆后,

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

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第二十四条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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