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180075 上传时间:2022-11-19 格式:DOCX 页数:1213 大小:136.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步苗族自治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13页
城步苗族自治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13页
城步苗族自治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13页
城步苗族自治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13页
城步苗族自治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城步苗族自治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

《城步苗族自治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步苗族自治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12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城步苗族自治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

城步苗族自治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571项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1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许可

《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留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1

同上

同上

批准文件。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同上

保留

2

个体工商户登记

行政许可

《城乡个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留

3

食品流通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留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留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5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留

6

广告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广告管理条例》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留

7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249号令)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留

8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的认定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留

9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留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10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第十五条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留

11

计量检定员证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期限)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者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到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不得继续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留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12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留

1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核发

行政许可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政府第249号令)委托办理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留

14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行政许可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政府第249号令)委托办理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留

15

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一、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六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