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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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刑事诉讼法
一.考点
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掌握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法令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4国家立法机关就刑事诉讼程序有关问题所作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5司法解释
6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规定。
7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为了执行国家法律、法令而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或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
8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及其所作的解释。
9有关国际条约。
2.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了解
1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而制定的国家基本法之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2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决定了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3刑事诉讼法与宪法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3.现行刑诉法2013年1月1日施行掌握
4.刑事诉讼模式:
了解
1古罗马弹劾式诉讼的典型特征是:
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神示证据。
2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
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
纠问式诉讼与野蛮的刑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
法定证据。
3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法官推进诉讼进程;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采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
4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主要特征是:
诉讼进程由控辩双方推进。
控诉方和辩护方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
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
实行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判决。
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5混合式诉讼模式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势的客观态度。
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5.诉讼主体的范围:
掌握
1权力主体: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2权利主体: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
了解程序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审判中立原则;控辩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原则;参与原则;及时性原则;比例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了解
1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应当有明确的分工,三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应互相推诿。
2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不能各行其是、画地为牢,甚至相互扯皮、互相抵消力量。
3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以期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并加以纠正,以保证法律的准确实施、正确惩罚犯罪、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8.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包括:
掌握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
5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9.公安机关的职权:
掌握
1立案权
2侦查权
3执行权: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执行,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期间的监督
10.其他刑事侦查权的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监狱内的犯罪由监狱侦查)掌握
11.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掌握
1侦查权
2公诉权
3掌握诉讼监督权: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侦查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权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知其予以纠正;有权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有权抗诉;在执行阶段,有权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注意:
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12.掌握上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13.掌握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14.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掌握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15.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掌握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非法入侵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6.立案管辖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掌握
1为保障刑事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都应当接受。
2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交叉时原则上应当分案处理。
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犯罪行为时,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4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时,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处理。
17.级别管辖:
掌握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中涉及财产进行处理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案件具有全省性影响;案情重大、罪行严重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18.级别管辖的变更及案件的移送:
掌握
1级别管辖的变更的两种情况: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把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之前
书面请求移送,中院在接到申请后10天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2注意点:
级别管辖的变更只能由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不能把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向中院提起公诉,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在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处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全案均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19.地域管辖的处理原则:
掌握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
网络犯罪行为地包括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居住地是户籍地,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的,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被告人被追诉前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医除外。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优先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3指定管辖。
20.几种特殊案件的地域管辖:
掌握
1我国领域外的我国船舶为在我国的最初停泊地
2我国领域外的我国航空器为在我国的最初降落地
3国际列车按国际条约,没有条约为最初停靠的我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
4我国公民在我国领事馆内犯罪为犯罪人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
5我国公民我国领域外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最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最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6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最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7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法院管辖
8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漏罪未宣判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犯罪地或服刑地法院管辖更适宜的也可以他们来;服刑时犯新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罪犯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是发现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21.回避的适用对象:
掌握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鉴定人员。
勘验人员;翻译人员;司法警察;执行员;书记员。
22.回避的是由:
掌握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参加过本案
侦查、起诉的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8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的任职回避。
23.掌握关于回避的决定权主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审查决定。
分别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记录、翻译、鉴定、勘验等工作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审查决定。
24.掌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在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决定机关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在回避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审查起诉、审判等其他阶段,则应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