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成因及对策同名1679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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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成因及对策同名16796

浅析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成因及对策(同名16796)

D

乏公平。

同样的违法建筑有的拆除了,有的却没有及时拆除,这样没被拆除的自然感到很幸运,而被拆户就不同了,不仅经济上受到了损失,面子上也很无光,由此容易对政府产生抵触情绪,认为政府执法不公,甚至会和执法部门对着干。

二是缺乏统一的尺度。

现实情况中,农村村民建房者大多(特别是较为偏僻地区)不能做到“两证一书”齐全。

而什么样的建筑违法,什么样的建筑不违法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大的弹性,导致一些早先建的拆了,后来建的没拆。

从而使一些农民产生了一种侥幸心理,认为不建的话肯定吃亏了,建还有希望,因而不惜铤而走险要赌它一把。

三是对违法行为的打击缺乏长效机制或者打击不力。

虽然现在有了巡查制度但由于资金、人员等多种因素使得巡查不可能做到周密无缝,而且仅靠土管部门巡查,发通知往往并不能及时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

从而使得一些违法建房者有了侥幸心理,日夜抢建最终形成了“隔夜楼”等令人头痛的违法现象。

四是缺乏监督机制。

一些违法建筑在被及时制止或强制拆除后,由于缺乏监督又偷偷建起,导致了更多的前面拆除,后面再建的违法行为。

3、农民的客观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富裕起来的农民生活观念发生了变化,追求高质量的生活条件首先反映在对居住条件的改善上。

这就是近年来农村建房高潮迭起的一个重要原因。

大多数农民现在建房选址都改变了过去那种寻求“风水宝地”的观念,更多的是要考虑交通、通讯、水源等条件较好相对集中的公路、集镇周围靠扰而这些地方又大多是耕地较好的地区。

这样就难免会造成占用耕地违法建房的现象发生。

(二)诱发农村违法用地建房的主观原因

1、无知心态。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农村很多农民的法律意识依然淡薄。

在建房用地时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虽然有些人有这方面的意识,但由于对具体法律规定知之不详,又不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因而导致了一些农民错误地认为,只有在耕地上建房才需要审批,而在荒地或老宅基地上建房则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还有些农民认为国家现在对农村建房不再收取以往那么多费用,就意味着对农民用地放宽了,可以随便建房;甚至一些农民错误地认为,土地承包期限五十年不变,因此自己承包的土地是“私有财产”完全可以用来建房。

像这样农民在土地法律法规的无知表现,与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有一定的关系。

2、攀比心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民的经济收入不断提高,加上党和国家对“三农”的重视和大量投入,使得在农村兴建高档次的房屋成为可能。

但不少农民在建房时讲排场,比阔气,盲目贪大求洋,不惜超面积建房。

还有些农民的攀比心态是弃旧建新,未经批准随意“摊大饼”式建房,看谁建的面积大,够气派。

这样结果是在农村形成了一股建房热。

不经规划随意建房、超面积建房、一户多处建房、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用地行为频频发生,给政府部门的管理带来了许多棘手的问题。

3、从众心态。

一些农民抱着“月亮走我也走”的“不吃亏”心理,一旦发现诸如“人情地”、“关系地”现象,便会竞相效仿。

这种心态突出表现在拆迁中的抢搭抢建,认为抢建越多就会获利越多。

而实际上也确实在一些地方由于有关部门的工作不到位,有不少农民从中“发了财”尝到了甜头,没有抢搭抢建的农民反而受了“损失”。

这样无疑在群众中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违法占地建房越来越多的发生。

4、侥幸心态。

其实,许多农民知道违法占地行为是要受惩处的,却不惜触犯法律。

究其原因,很重要的因素是利益驱动,但也有不少人存在着侥幸心理。

认为只要相关部门没发现,就大胆建。

等到房子建好了就木已成舟,即使被发现大不了罚点款而已;或者找门路、托熟人打关节,在有关部门发现前造成既成事实。

因此现在农村,擅自建房、乱建耕地、破坏耕作层等违法手段可谓花样百出。

在执法人员较少时,就组织群众暴力抗法,执法人员较多、声势较大时则口口声声停工补办证件,而一旦执法人员离开则依然开工,跟执法部门大打“游击战”。

5、特权心态。

在一些地方,许多基层干部特权思想严重,自恃手中有一定的权力,为自己或亲朋好友的违法建房行为大开绿灯,进行袒护甚至带头违法占地建房。

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充当违法占地行为人的保护伞。

这些人由于有了少数基层干部的庇护,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借个人建房用地之名,行经营土地获利之实。

在一些地方的集镇区内土地升值后,有许多村组集体受利益驱动,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名,大搞地产开发,借机占地建房私下搞土地交易。

这些特权行为严重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也是近年来农村违法用地现象中危害最重,影响最大的一类。

三、针对当前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几点对策

 面对日益增多的土地纠纷案件和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不断发生,造成土地违法案件增多的现象。

如何及时解决土地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引导群众健康有序的进行新农村建设,坚守保护耕地的红线,遏制违法用地,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人员面临的实际问题。

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走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的路子,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积极探索土地管理的新方法、新路子。

(一)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力度

  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做到帐、表、卡、簿、册、田块完全一致。

树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加强对保护碑、牌的管理,对界桩、保护牌损毁的及时恢复。

层层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签到农户手中,让农户感到自己也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和责任。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检查和执法监察措施,重点检查基本农田是否被乱占滥用,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等。

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的威慑作用,运用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占用土地案件。

(二)科学规划新农村建设

  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农民的风俗人情、传统文化、风俗习惯,按照“撤并小型村、拆迁空心村、缩减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方针对新农村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做到建设新农村,消灭“空心村”,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

新农村规划必须结合旧村治理,通过对“空心村”的复垦整理,不断增加耕地数量。

同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我们要抓住本轮规划修编契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有专人负责,精心规划、合理布局新农村建设,进一步细化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对每一个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包括旧村整理、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合理划定。

前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暴露出问题,要抓住机遇在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修编,并做好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

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要符合当地农民意愿,要符合当地农民的风俗人情、传统文化、风俗习惯,要结合建设新农村实施。

做到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

根据农民财力量力而行,房屋模式要实用美观,个性鲜明。

不要贪大求洋,不切实际。

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采取逐步实施的政策。

(三)建立违法用地的问责制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要深入农村广泛进行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大力宣传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实施给农民、集体、国家带来的好处和实惠。

让农民了解规划的实施对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农村基础设施的共享性、改变农村陈旧、落后的面貌具有的重大意义,使新村建设规划深入人心。

另外,要大力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农民法制观念,预防和遏制违章建房的现象。

简化建房审批手续,严格建房审批条件,适当调整农民建房收费或者政府予以补贴。

提高建房审批流程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在建房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建房审批条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拆旧建新制度,把好审批关。

另外,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出专款,对农民建房用地审批予以补贴,提高乡镇审查农民建设用地的工作积极性。

制定农村宅基地超标有偿使用政策。

制止农民违法建房不仅要用法律手段,还要用经济手段。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对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建房的纳入有偿使用。

超占的少,收费标准低,超占的多,收费标准高。

超占的越多,交的钱越多。

超标准建房占用费主要用于旧村改造、土地复垦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建立违法用地的问责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共同制止违法占用行为。

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系统内的依法用地意识,强化内部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完善土地的动态巡查制度。

发现违法用土地情况要及时报告、及时缺止,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多部门联动严格执法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是全社会的事情打击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占用土地案件的行动,更需要多部门联动,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挥作用,建立统一思想的执法机制,共同打击土地犯罪行为。

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乡镇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更有直接保护耕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职责。

县政府要把这一责任落实现乡镇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中去加以管理,要像计划生育一样,抓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

要实行耕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离任审计基本农田保护制。

要求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耕地目标保护责任、考核责任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分级负责,抓好落实。

加大国土监察巡查执法力度,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护碑设立制度》。

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的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监察网络,配齐村级土地协管人员,形成一支强大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

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制度,做到执法巡查制度化、经常化,把土地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阶段,最大程度减少农民损失。

对于以谋利为目的的违法占地、违法交易集体土地、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案件,给予重力打击,使其钱空房无,未获利先破产,打击一个,震慑一方。

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严格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特别要严格执行现行《刑法》有关土地犯罪的条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都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五)大力开展土地法规宣传工作

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在农村,薄弱环节也在农村。

土地违法中的无知心态、从众心态等可以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加以引导。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标语等手段进行长期宣传,让村民们有一定的守法意识,从而养成自我约束,依法办习惯。

在土地执法过程中,我们同情农民辛苦一辈子挣钱建房,其中不少还是借钱建房。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也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组织群众学法、守法。

通过宣传提高农民珍惜资源、自觉依法办事意识,尽量让群众在违法前就终止违法行为,避免因违法而被处罚带来的损失。

同时我们的宣传不仅针对农民,也要针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提高他们保护和合理开发土地资源的意识,增强他们的国土资源忧患意识及节约、集约用地的科学发展观意识。

使他们对我国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有全面认识,以便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

总体来说,农民建房是其经济富裕,生活水平提高的标志,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

对此我们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当今农村土地违法现象中把脉当事者的违法心态,寻求诱发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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