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环保及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及措施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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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环保及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及措施汇总

第12章水保、环保及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及措施

12.1环保水保目标

本工程的环保水保目标: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强化措施,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环保规定。

(1)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杜绝任意堆放弃,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2)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3)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4)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

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6)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7)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8)保证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设施与生产系统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工程完工后,对施工场地进行恢复。

(9)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若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立即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同时通报发包人。

12.2环保水保管理体系

环保水保管理体系,实行项目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现场管理人员三级环保水保管理体制,配备专职的环保水保管理人员,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的管理及监督性检查。

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项目部经理任组长,项目副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技术、物资、经营、施工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环保水保管理人员组成。

项目部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为环保水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项目部环保水保管理工作,其他职能管理部门作为相关部门协助环保水保管理部门进行环保水保工作;环保水保管理人员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对环保水保工作进行监督。

一、环保水保保证体系

环保水保的标准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具体的施工计划制定出与工程同步的防止施工环境污染的措施,由安全环保部全面负责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环保水保保证体系见下图:

 

 

二、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项目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各级部门领导责任制,各岗位环保职责如下:

1、项目部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为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制定及修订环境方针,批准环境管理手册,主持管理评审,提供资源保证。

2、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项目部环保水保管理工作,其主要环保水保职责如下:

⑴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负责对现场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与控制;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收集、控制与更新的文件及资料。

⑵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落实;

⑶环保措施计划的制定与检查落实,组织员工的环保教育培训,员工的安全环保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定期组织员工体检,特别是接触有害物质的人员的体检;制订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危害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的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⑷负责对各单位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奖惩;

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环境保护动态,总结、评比环境保护工作;

⑹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文件资料的控制与管理,环境记录的管理。

3、技术部负责制定环保方案及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环保不合格的评审和改进措施的制定,编制或审定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等。

4、经营部负责环保措施资金的落实。

5、工程部督促环保设施、装置和环保技术措施的实施,协调内部及与外部产生的有关环保问题。

6、质检部负责环境监测、测量的管理,负责环境信息的交流等。

7、设备物资部参与环保方案的研究,负责环保设备物资的选择与采购,负责环保装置的设计及指导实施、改进。

8、现场环保水保管理人员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负责监督施工区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护措施的落实。

12.3环保水保管理办法

1.健全管理网络

建立项目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由项目部经理负责,各职能部门及施工队负责人和环保管理人员组成,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环保重大问题。

2.措施落实到位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制订施工技术措施和组织施工的同时,制订有针对性的环保措施,并经审查批准后贯彻落实。

3.落实责任

实施环保目标管理,层层签订“环保责任书”,将环保责任落实到个人。

4.完善制度

制订项目部《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规定》、《粉尘、噪声治理规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水土保持管理规定》,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环境,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水源污染及大气污染,保障施工期间附近居民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

5.检查考核

施工现场的环保实行每月一次的定期检查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检查各施工生产场所落实环保水保措施的情况,检查结果与分配挂钩。

6.教育培训

将环保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针对工程实际,将环保的要求以及环保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7.动态监测

严格控制“三废”的排放,设立工地环保监督组,配备粉尘、噪声监测器材,实行跟踪监测。

粉尘用便携式数字粉尘仪P-5LC和个体粉尘采样器GFC-2;噪声用数字式积分声级计HS-5618。

8.资源保证

设备物资方面:

选用环保性能好的机械设备;采用环保装置、设施;优先采购环保特性较好的材料等。

人力技术方面:

配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以满足有关环保要求的设计与施工;环保专职人员的业务提高及员工环保水保意识的培训等。

资金方面:

确保环保水保方面的设备、装置、设施、措施所需的费用;人员学习、培训费用;为持续改进、改善环境绩效,以及采购“环保型的”材料所增加的费用;应对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的应急准备费用;环保保证体系运行及环境监测、测量费用等各方面费用的投入。

12.4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处理措施

(1)负责提供书评用水和施工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

(2)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营地的生活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处理后的废水水质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的规定,严禁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3)食堂设隔油池、沉淀池,食堂污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输送至生活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定期对排水沟、隔油池、沉淀池进行维护和清理,将清理的污物运至指定地方集中处理。

(4)厕所设专用的污水收集管道,厕所污水先经过化粪池处理后再输送至生活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定期对化粪池池进行维护和清理,将清理的污物运至指定地方集中处理。

二、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

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

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

防止污泥进人排水系统或排人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三、施工区粉尘、废气的的处理措施

(1)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施工过程中,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

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

(4)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

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5)为保证施工场界和敏感受体附近的NO2、SO2、铅化物浓度能达到控制标准,确保下列措施的实施:

1)排气量大的车辆及燃油机械设备需配置尾气净化装置;

2)做好本合同场内使用道路的洒水降尘工作;

3)执行汽车报废标准,推行强制更新报废制度。

四、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1)降低噪声措施报告

工程开工前,针对其用于工程的施工和运输的机械设备类型以及施工工艺和方法,编制降低噪声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2)噪声的检查和监测

在施工过程中,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3)噪声限值

1)施工期间,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2)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表3.2.8的规定。

(4)限制高强噪声

施工期间,限制高强噪声的操作。

(5)保护敏感受体

1)在制定施工方法及降噪措施时,充分考虑噪声对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2)施工期间,在施工场地与其敏感受体以及在周边地区之间合理安装声障设施,以有效阻隔噪声传播。

采用的声障设施要因地制宜、声障效果良好。

3)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各种动力机械设备暂时不用时应关机。

4)各施工工地的空压机应设置消声器。

振动大的机械设备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

5)严禁在施工场地内使用气喇叭。

6)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障职工的听力健康。

对施工人员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配带耳塞或耳罩、耳棉。

注意施工人员的合理作息,增强身体对环境污染的抵抗力。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操作培训,减少突发噪声的发生。

五、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1)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1)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负责回收利用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

3)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人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2)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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