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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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旅游业的发展,实现“旅游活县”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21〕4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项目建设培育旅游市场主体的意见》(湘政发〔2021〕2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明确旅游业发展目标。

到2021年末,将旅游业发展成我县新兴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湖南省重要的文化与生态旅游休闲基地;国内知名、国际有一定影响力的新兴旅游目的地。

全县AAAA级景区达3家以上。

二、创新旅游管理体制,全面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探索旅游发展长效机制,理顺旅游管理体制。

积极探索旅游行政部门与旅游景区管理机构的有机融合,推进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旅游协作区、旅游公司三级管理模式,形成相对独立、权责利一致的旅游发展管理体制,打破部门利益分割和现有行政区划,改变过去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的管理现状。

全面出台各乡镇、各景区及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年度旅游工作考核办法,将旅游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绩效考核,适当增加分值,提高考核比重,其中将资金投入、重点项目建设任务、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旅游工作绩效考核的“一票否决”指标。

实行县乡主要领导联系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责任制;建立工作调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兑现奖惩。

三、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结合武陵山片区扶贫规划,高标准修编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规划要切合实际,突出特色,并与省市旅游规划相呼应。

强化规划的培训,严格按规划落实项目建设和产品开发,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重点乡镇要以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为指导,认真编制景区(点)建设详规和乡镇旅游发展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行事。

四、加大政府投入,增强旅游业发展合力。

(一)县财政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初的财政预算。

县本级不低于300万元,并保持每年不低于财税增长速度增长。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奖励、旅游规划编制、大型旅游项目策划和重点旅游项目引导等。

(二)树立大旅游观念,形成大旅游的开发思路,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和参与力度,捆绑资金开发旅游,形成旅游业发展合力。

宣传部门要把旅游形象宣传作为对外宣传的重要内容,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要在做好新闻报道的同时,多组织有深度、有感染力的专题或作品。

文广部门要加强旅游题材的艺术创作,鼓励作家、艺术家创作反映新化旅游题材的名歌、名曲、名篇、名剧,争取罗盛教纪念馆和红二军团司令部成功申报省级红色旅游示范点,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文化遗产,指导、组织编排一台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大型文艺节目。

发改部门应优先将干栏式民居保护、世界农业遗产项目申报、国家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国家地质公园、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武陵山片区旅游扶贫示范村、县城旅游综合服务中心、资江航电枢纽、中国兵器博物馆等项目向上争取立项及项目资金。

交通部门要优先完善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全县旅游重点景区与高速公路、与县城连接公路全部改造为国家二级以上公路,重点景区内的景点之间的连接公路基本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提高旅游区(点)的通畅性;规划发展旅游客运公交线路,积极开通县内一日游旅游专线。

国土部门要全力满足景区旅游开发的用地需求,优先优惠办理报批手续,国土开发项目要优先考虑景区。

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景观、城市功能和重点旅游城镇建设的指导,城乡规划、房屋建筑风格及其外观、公园、道路、绿化及其它市政设施建设要与旅游元素有机融合到一起。

住建部门要抓好紫鹊界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梅山龙宫—油溪河”项目国家地质公园的申报工作;继续抓好国家遗产地保护项目资金的申报。

农业部门要将乡村旅游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特色农业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协助和扶持发展乡村旅游和农业旅游示范点,重点配合抓好紫鹊界世界农业遗产的申报工作。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景区民居风格奖补、重点烈士陵园的保护和修缮。

林业部门要优先绿化景区和进入景区的旅游道路,并加快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水利部门要加快发展水利风景名胜区,优先建设和完善与旅游区(点)相配套的水利基础设施。

招商部门要重点推介旅游招商项目。

(三)为加快景区建设进度,实行县级领导挂点景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口扶持景区的办法,做到景区建设不成型挂点扶持不脱钩。

五、建立重大旅游项目会商制度,实施精品工程

(一)对重大旅游项目的资金运营、土地供应、规划设计、项目审批和费税减免等问题,由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发改、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会商协调解决。

各级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开发项目,要在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协调配合给予支持。

(二)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对确定为二级以上旅游资源区(点)内进行旅游项目开发的,在正式动工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划书报旅游行政部门审查备查,在工程项目峻工验收时,旅游行政部门应签署意见。

对景区内的民房建筑风格由景区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其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三)积极推进旅游项目精品工程。

重点加大国家等级景区的创建力度,在“十二五”期内,紫鹊界梯田、大熊山创建国家4A级景区,力争紫鹊界梯田景区成功申报世界农业遗产,全面开发上梅古镇旅游区。

使全县等级景区达到6个(其中4A等级景区3个),创建省级以上工农业旅游示范点2个,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不少于1个。

大力实施乡村旅游发展“3521”创建工程。

重点把紫鹊界梯田打造成为全国知名、在海外有一定影响力的旅游品牌。

引导旅游饭店走规模化、品牌化道路。

到2021年,全县星级饭店达到10家,其中四星级饭店1-2家,三星级饭店7家。

充分挖掘和展示新化地方特色饮食文化,在上梅镇打造一条特色餐饮街,提升新化旅游餐饮品质。

加快旅游商品研发,重点扶持一批具有新化特色,发展潜力较大且有一定生产规模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

培育一批旅游商品销售企业,加快旅游商品销售网点建设。

到2021年,扶持建设2家营业面积达4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示范点,不断提高旅游经济附加值。

重点开辟“张家界—新化—崀山—桂林”、“张家界—凤凰—新化—韶山—长沙”旅游线路,打造“张家界看山、新化看田、桂林看水”的精品旅游带;完善县内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的组织管理。

六、大力支持旅行社的发展壮大。

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提供的合法发票可作为报销凭证。

支持旅行社不断扩大经营规模。

支持旅行社大力开拓地接旅游市场,具体奖励制度另行制订。

七、创新融资机制,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

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

创新投融资体制,用好用活国家金融政策、武陵山片区产业扶贫政策和旅游政策,整合利用现有景区(点)旅游资产,成立县旅游发展投融资公司,对现有的旅游融资和景区体制瓶颈进行突破。

充分发挥公司融资平台、投资主体作用,运用银行贷款、吸引新股东、发行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引导和促进全县旅游产品的提质和开发建设。

在条件相对成熟的旅游区设立旅游经济协作区,区内的土地、税收、收费等方面的政策坚持先行先试、一事一议的原则,作为新化旅游改革试验区。

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集中筛选和包装一批特色旅游项目,重点对外推介招商,建立项目协调服务机制,实施比工业项目更优惠的政策鼓励旅游项目投资。

八、强化旅游资源保护。

全面加强森林旅游资源、水利旅游资源、文化旅游资源等的管理保护。

旅游景区(点)及旅游线路可视范围内的建筑物要纳入保护范围;对新建的房屋要严格规划审批,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严格控制重点旅游景区内和通往重点旅游景区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采石、采砂、埋葬坟墓等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对已建成的污染性企业要逐步转移或关闭。

沿重点旅游公路两侧要建成高标准绿化带。

九、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

加大旅游形象宣传力度,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联动”模式,加大城市形象宣传力度,采取项目招商、举办赛事、举办节会、推出旅游线路等促销方式多渠道开展新化城市营销和旅游宣传,着力打造“蚩尤故里、天下梅山”品牌。

各有关部门的重大外宣、招商、对外友好及文化交流活动,要与旅游宣传有机结合,纳入计划统筹安排。

增加在中央和境外媒体的旅游宣传投入,县本级媒体要开办公益性旅游节目和栏目,强化媒体推介作用。

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资源共享。

将旅游形象宣传纳入城市对外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在城区和高速公路重要节点设置旅游公益广告位。

高水平策划制作新化旅游形象宣传品,在汽车站、火车站、码头、邮政网点、饭店、社区及其他重要公共场所广泛投放。

十、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工商、物价、公安、商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执法联合协调机制,依法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管,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种不法行为。

完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旅游企业实行质量监督、信誉调控和理赔制度。

强化旅游安全管理,坚持安全属地管理,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制,完善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杜绝旅游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强化旅游执法监管,建立健全县级旅游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

十一、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旅游企业全面享受《新化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新发[2021]26号)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旅游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应扣除代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费用。

旅游企业上缴的行政性收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项目报建实行一事一议,并在建设收费上提供优惠。

其中列入省、市重点项目、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建设开工项目,报建费减半收取,奖励项目建设单位,以支持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已评定为星级或等级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五)对旅游星级饭店、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电话中继线服务费和数字电视收视费给予优惠,支持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点)数字智能影视系统的应用。

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费用,计征基数时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六)星级饭店、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省级以上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水、电、气价格。

(七)景区内的公共设施(道路、厕所、停车场等)、纪念性建筑等,按公益事业或基础设施用地政策办理。

对采取招、拍、挂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旅游项目,项目建成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八)对通过土地流转新建的符合全县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和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经主管部门认定、批准的重点乡村旅游区,其生产、生活用地(包含发展乡村旅游商品用地)按照《湖南省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湘办发[202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新建的重大旅游建设项目,三年内工商部门实行登记管理,只收登记年检费,不收取事业性、服务性费用;减免县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规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对新办的大型乡村旅游企业由县财政奖励其缴纳政策性农业保险。

十二、建立健全奖励机制

(一)鼓励创建旅游品牌。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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