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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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习题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例题·多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关于该法律规范性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法律规范属于义务性规范
B.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
C.该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
D.该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正确答案』AD
二、法律渊源和法系(P3)
【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1)选项A属于“法律”;
(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P13)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恶意串通,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答案】D.
(1)选项AB: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选项C: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2·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
B.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C.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D.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答案】BCD。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例题1·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2000年)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公司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1)选项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效,本题不属于“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
(2)选项B:
李某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选项C: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选项D: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答案】C。
(1)选项A: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选项B:
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C:
属于可撤销合同。
【例题3·单选题】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
“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答案】B。
(1)乙的行为属于胁迫行为(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8~P19)
【例题·单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
“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C。
(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
在本题中,既然乙没有恶意阻止,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出租给乙居住。
下列对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BD。
(1)选项CD:
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2)选项AB:
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
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P20)
【例题1·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的有()。
A.行纪行为
B.居间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
D.寄售
【答案】ABCD。
(1)选项AD:
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
(2)选项B:
由于“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3)选项C:
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例题2·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答案】D。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选项B),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选项C)、申报行为、诉讼行为(选项A)。
【例题3·多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
(2010年)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水并据为己有
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
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
【答案】BD。
无权代理应具备四个特征:
(1)从事法律行为;
(2)以他人的名义;(3)表明是他人的代理人;(4)没有代理权。
选项A: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代表而非代理,肯定应排除;选项C不属于法律行为,肯定应排除;选项D中的丁代其邻居付款,属于以他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又欠缺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选项B属于冒名行为,乙声称自己就是其同学而非其同学的代理人,不属于无权代理。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D。
但考虑到本题为多选题,但选项AC肯定应排除的情况下,不得不选择了BD。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例题1·多选题】2010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
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
乙遂对丙说:
“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
”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1)选项AB:
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选项C: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
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
四、表见代理
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例题·单选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2006年)
A.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
C.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
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
【答案】C。
(1)选项A:
适用4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2)选项B:
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选项D:
“寄存的”商品丢失为1年,“运输的”商品丢失为2年。
【例题2·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
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
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2008年)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1)如果当事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
(2)当事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2月8日。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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