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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本科证据学复习题

证据学复习题

一、填空题:

1.早在19世纪,英国就形成了专门的证据学体系。

2.广义上的证据学研究对象除了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之外,还包括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的证据。

3.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4.证据的证明力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可采性。

5.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

6.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7.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诉讼是制度决定证据制度。

8.与控诉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神示证据制度。

9.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

10.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混合式诉讼制度在诉讼证据上采用自由心证原则。

11.我国证据制度所坚持的客观真实原则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12.证据学的体系就是证据学的组织结构。

13.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注重实用性的特点。

14.证据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唯物辩证法。

15.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有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系统全面的研究方法、比较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的方法。

16.以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为依据,人类历史上出现的证据制度有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7.各种证据制度之间的发展演变,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18.神示证据制度依靠神的意志来决定案件事实。

19.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事实上是从神示证据制度直接过渡到了自由心证制度,并为之设立了大量的证据规则。

20.在欧洲大陆的州大陆的证据理论中,通常都是以审查判断证据为原则作为划分证据制度的依据。

21.对宰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等方法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示方式。

22.规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有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1853年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1857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

23.法定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专制统治的需要而产生的、限制法官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的自由的证据制度。

24.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

法定证据制度从有罪推定 出发,把被告人看作特殊的主证人即诉讼的控诉人。

25.自由心证理论的两要支柱一是抽象的理性,二是抽象的良心。

26.按照自由心证理论,理性是判断证据的依据,良心是判断证据的道德保障。

27.法官不可能完全准确地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因而也不可能完全准确地查明事实,这是自由心证理论中的盖然性理论。

28.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否定了法定证据的形式主义,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人担任的原则。

29.我国奴隶制度时间,法官认定案件主要依据审判经验的总结,最主要体现在五声听讼。

30.我国封建王朝的诉讼程序民刑不分,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

有关讯囚和刑讯规定构成了封建王朝证据制度主要内容。

31.中国封建王朝证据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坚持口供至上原则。

32.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证据制度属于混合型的证据制度,具有封建性、虚伪性、恐怖性的特点。

33.我国的证据制度由古代证据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证据制度发展到了新中国的证据制度,现已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科学证据体系和制度。

3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难、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35.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包括:

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36.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的最基本的因素的特征。

37.物证具有客观性、直观性的特点。

38.收集物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A.勘难、检查;B.搜查;C.扣押D.提供与调取。

39.书证是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内容或思想。

40.书证这种证明关系的表现形式,多数属于重合关联,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二者是重合的。

41.以书证的否依国家职权制作作为划分标准,可将书证划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

42.证人证言与诉讼中其他证据相比,特别是同其他言词证据相比,其客观性晚、更强。

4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是通过讯问的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其固定和保全的方法,既可以制作讯问笔录,又可以制作录音、录像。

44.当事人的工述不仅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还包括当事人的所发表的以案件的处理意见。

45.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不能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相混淆。

46.审审判断物证的方法,通常采用交付辨认、技术鉴定、比较印证和等方法。

47.视听资料可以划分以下九种:

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

48.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

49.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奖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50.被称为“亚巴证据”的是实物证据。

51.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是询问和讯问。

52.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关键在于提出的证据是用来支持已方所主张的事实,还是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支持已方事实主张的证据是本证,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为反证。

53.言词证据的保全一般以笔录的形式固定,也可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加以记录。

54.收集证据是正确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为所欲为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首要工作。

55.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56.《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57.《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乍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58.证据保全可以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

59.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一类的证据,应当采用笔录的方法固定。

60.对物证,可以通过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的、绘图、拍照或录像的具有措施来固定。

61.各种物证均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取原物。

62.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63.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

64.《行政行政法》第33条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和

收集证据。

65.证明的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66.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神示证明制度;欧洲中世纪之后的证明制度为法定证明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的证明制度为自由心证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创设的证明制度称为实事求是的证明制度。

67.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

68.根据证明对象属领域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

69.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要证事实或事实。

70.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71.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一起,形成了证明的方向、内容和目标。

72.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指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

73.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构成要素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

74.行政为所欲为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75.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76.证据事实也就是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

77.要件事实是指司法人员合法处理案件必须的事实。

78.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79.证明责任概包括行为责任,也包括结果责任。

80.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古代罗马法时代。

81.英美学者认为,证明责任概念的含义有两个:

一是证明负担,一是举证负提。

证明负提又称说明负担,举证负担又称提供证据的负担。

82.举证负担解决的是法律问题,针对的对象是法官;说服负担解决的是事实问题,针对的是负担说。

83.举证负担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推进诉讼进程的负担;固定于一方当事人,是承担败诉风险的负担。

84.在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的性质存在几种观点,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

和责任说。

85.由于三大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因而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立法对此所作的规定也有不同。

86.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87.刑事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缺乏证据,而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时,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88.在古罗马时代,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提有两条原则:

一条是原告人举证的义务;一条是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

89.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有三大学说:

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法规分类说。

90.就我国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证明责任,不必对负证明责任;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须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不必对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证明责任。

91.行政诉讼中所责任的分配实行证明责倒署原则,但原告也应当对有关的程序法律事实负证明责任。

92.从证明标准的概念看,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93.从逻辑上说,证明标准是从证明责任基础上产生的概念。

94.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

95.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述是排除合理,大陆不法系的表述是怀疑,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表述是“内心确信”、高度的盖然性等。

96.在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

97.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最早确定了“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

98.德国在1887年《刑事诉讼法典》正式采用自由心证原则。

99.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00.两大法系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都是用盖然性的优势这一词汇,另外还使作“盖然性的平衡”、“优势证据”等表述方法。

101.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02.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盖然性的优势的证明标准。

103.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目的在于确定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104.从现行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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