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档股东退伙协议书范本范文word版 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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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伙协议书范本
篇一:
合伙退股协议书
退股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甲乙丙三方合伙投资成立美丽雅有限投资公司;地点:
,于年月日取
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经营主为甲方,现经甲乙丙三方清算后共同确认:
公司总投
资为万元(其中甲方投资万元,乙方投资万元,丙方投资万元),债权
为元,负债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乙、丙方分别在本协议生效之日退出经营,店面由甲方一人经营;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即月,甲方必须付清乙、丙方退股款各,不兑息。
担保
人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之前由于办理公司各项手续费用和装修、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
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一人承担,以后所有盈亏同样与乙、丙方无关。
4、甲方在未付清乙、丙欠款之前,如下家营利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支付乙、丙方的退
股款。
5、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人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
丙方:
担保人:
月篇二:
退股协议书退股协议承诺书
前引:
《川湘小厨》为双方合伙开办的餐厅,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由_________方接受独立
经营,其
合伙人__________选择退出股份。
以下条款是在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基
础上,经
双方同意达成的相关协议,双方必须遵从。
第一条:
合伙人信息合伙人1:
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
合伙人2:
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1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人2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
交接盘点及承诺情况
1.干货仓库盘点库存金额约为:
__________元;酒水仓库盘点库存约为:
____________
元。
2.此次_________方退出股份,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_________方应付退出股份人
__________的金
额为(人民币计算)____________(大写:
)元。
3.________方要求应以现金的形式得到____________方给予退股金额_____________(大写)元,期限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
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
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
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
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
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合伙人及中间人各执一份,直到退出股份方拿到现金为
止,拿到
现金后返还此协议书给经营方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签字1:
____________,指纹印:
___________合伙人签字2:
____________,指纹印:
___________中间人签字3:
_____________,指纹印:
____________生效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篇三:
曾焕柏与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案曾焕柏与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1X)赣中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焕柏,男。
委托代理人曾凡珍,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昌有,男。
委托代理人陈昌伟,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向阳,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曾焕柏与被告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进行了庭审理。
原告曾焕柏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凡珍、被告陈昌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
理完毕终结。
原告曾焕柏诉称:
1996年12月,原、被告及何利人、陈财生四人合伙经营茅坪钨钼矿,
何利人、陈财生先后退伙。
201X年何利人以合伙清算为由,向崇义县法院起诉,诉讼中法院
委托大余县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鉴定,帐目清算时间到201X年12月。
何利人、陈财
生退伙后,郭跃升加入了原、被告之间的合伙,郭跃升加入合伙时投入资金500万元(被告
收取)。
1999年10月21日,原、被告退出合伙,郭跃升补偿原、被告股金各4666666.70元
(均由被告收取)。
201X年陈财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股金,法院作出了判决,并已履行,
四人合伙帐务已清算完毕。
但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帐没有清算,原告几十次要求清算,但被
告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清算。
去年12月双方虽然清算了一次,但仍无结果,故原告诉至法
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伙经营茅坪矿应得款1626641.54元及利息,利息从合伙终止时
起(即退股给郭跃升之日起),按9‰利率计算。
还有债权1928648.52元仍属共有,另有应付款976111.90元(实际已不需要支付)共同承担。
被告陈昌有辩称:
原告称被告应支付给其1626641.54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原告与被
告及何利人、陈财生四人合伙经营期间,其未完全履行投资义务。
1998年7月16日退股后,
由于矿财务未能及时进行合伙财务清算,被告考虑多年的交往,临时安排原告做些事务。
被
告后与郭跃升合伙经营时,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被告同意原告再次进行合伙,但其合伙股
金在1998年12月30日前,不足70万元,由矿财务人员入帐时间为准(临时借用货款除外),
原告的股金严重不足。
原告的投资股金需矿财务人员签收并由被告确认才能认可,否则不能
认定为股金。
因原告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未及时出资(大部分资金由被告出资),理应由被
告收回原出资股金(并非郭跃升的补偿款项)。
同时,原告在1999年10月21日至25日在被
告处借领了1203456元,201X年5月27日原告签字认可,不能说4666666.70元均由被告收?
4送猓
担。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曾焕柏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入伙协
议、收条2张,证明陈昌有收取郭耀升(原名郭成琅)入伙资金500万元,包括郭耀升交的
流动资金100万元。
被告对第一组证据里面的第二份、第三份的证据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
予以确认。
被告对第1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其关联性
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能够证明当时的合伙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二、陈昌有收
条4张、合伙清算结果一份、贷款转让协议一份、借据一份、工行转帐归还249.8万元凭证
一份,退股协议一份,证明陈昌有收取郭耀升支付原被告股金及合伙收入计币9867041.55
元。
被告第一份证据中400万元的收条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其余三张收条均持
有异议,对28万多元、7.9万元、2300元的收条的三性均有异议,我有相反证据证明,收条
是我写的,但不是我收的款,他提供的是复印件,这三张收条的原件在我这匣锲诩涞目
魉?
515711.05元应由原合伙人共同承里,退回给我了,这是临时收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对第二组证据中的第2、3、
4、5、6份证据的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三、1、崇义县法院(1999)崇民初字第
161号判决书(201X)赣中立终字第22号裁定书,2、大余县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
证明因为(1999)崇民初字第161号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认定中关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合法,
有效。
依据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证明原告依据该报告制作的表四、表五所列数据
真实,合法。
被告对证据1的三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三性均持有异议,
本院认为,该报告已为生效(1999)崇民初字第161号判决所确认,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予以
认定。
四、1、崇义县法院(201X)崇民一(杨)初字第34号判决书,2、资金用途说明书,
3、执行(201X)崇民一(杨)初字第34号的执行和解协议书,证明在陈昌有收取郭耀升股
金数目中,曾焕柏支取1203456元,曾焕柏代陈昌有支付给陈财生20万元,陈财生欠合伙企
业145785.31元已由陈昌有收回。
被告对证据1、2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证据3
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确认,
对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20万元要有陈财生的签
字收条才能证明,没有他的签字不能证明陈财生收到了20万元。
五、曾焕柏费用支出票据,
证明曾焕柏支出金额为155252.41元,证明曾焕柏至今还承担银行利息,所以陈昌有应对欠
款承担9%利率的利息。
被告对证据中的137409.29元以及1万多元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
认,对其它票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X年3月24日的会议纪要,证明陈昌有
应该上交利润2万元,陈昌有要求承担经贸大厦的亏损是没有道理的。
被告以该证据超过举
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已确认该会议纪要上是其签名,本院对其证
据三性予以确认。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公证书,
证明陈昌有租赁茅坪钨矿。
2、协议书,证明陈昌有、曾焕柏、郭成琅合伙协议。
3、崇义县茅坪钨钼矿变更租赁人退股协议书,证明三人合伙退伙协议。
4、贷款转让协议,
证明三方转贷协议。
5、1998年7月16日崇义县茅坪钨钼矿股东退股协议书,证明曾焕柏、
何利人退股协议。
6、1998年7月27日股东退股协议(崇义县茅坪钨钼矿承租股东会议协议
决定),证明何利人退股协议。
7、1999年1月1日崇义县茅坪钨钼矿退股协议,证明陈财生
退股协议。
8、会议记录,证明陈财生、何利人退股的会议记录。
9、支付款证明,证明曾焕
柏已取款1203456元。
10、清算说明,证明631635.56元已剔除。
11、说明,证明631635.56
元可作费用支付。
12、收条,证明2万元已交水电局款与何雪昌的往来有关。
13、股东往来余额表,证明各股东往来余额。
14、利润表,证明经营期间的利润。
15、
资产负债表,证明经营期间的负债情况。
16、应收应付款明细表,证明应收应付款的明细帐。
17、货币资金明细表,证明财务人员现金和现金余额。
18、单据明细表,证明各股东交
有关单据到审计的部分明细表。
19、99年9月15日会议记录,证明退股的处理意见。
20、
借条,何利人借王礼芳款,证明何利人借王礼芳款并支取该款。
21、曾焕柏借款及往来帐,
证明曾焕柏已认可借款和往来帐的相关证据。
22、电费分期付款合同及进帐单,证明99年4
月20日前欠电费34.4万元和已交部分电费。
23、收条,证明交电费、付工行、农行利息等。
24、工行短期借款合同,证明借款200万元。
25、利息单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