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浓度磷复肥工程项目环境评估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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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浓度磷复肥工程项目环境评估报告书

 

高浓度磷复肥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1总则

1.1项目来源

磷铵是磷酸一铵(MAP)和磷酸二铵(DAP)的统称,含N、P2O5两种养分。

工业生产的磷铵产品通常是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的混合物。

磷铵是重要的高浓度氮磷复合肥料,作为基础肥料,可用作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及果树的基肥,也可作为追肥,对粮食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有明显的增产作用。

与低浓度肥料相比,可以大大节省包装、贮存、运输和施用方面的费用,因此,磷铵已成为最受欢迎的磷肥品种之一。

宜昌是我国著名的磷矿资源丰富的地区之一,保有磷矿石储量约10亿t,其中高品位磷矿储量(P2O5≥30%)约1亿t。

目前,宜昌高品位的磷矿出口量大,但本地具有深加工能力的企业少、规模小,无法发挥其资源优势;同时,企业“弃贫采富”的开采方式,未对中低品位磷矿充分利用,导致资源大量浪费。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化化工”)地处湖北省宜昌市,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合成氨生产为主,为全国重要的尿素生产企业、全国第三家大颗粒尿素生产企业、亚洲第一大季戊四醇生产企业,主营化肥、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年创汇超过3000万美元。

宜化化工由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控股,宜化集团是全国520家重点企业之一,是湖北省85家重点企业和9家技术创新试点企业之一,也是宜昌市委、市政府扶优壮强首家企业。

宜化化工合成氨生产技术水平高、装置比较先进,产品规模和效益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

同时,宜化集团也具有大规模的硫酸、磷酸及磷酸一铵等相关的先进生产技术,依托当地的资源优势,基于公司技术和管理优势,宜化化工欲投资进军磷肥市场,为此,特成立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化大江”)作为其控股的下属公司,在宜昌市猇亭区新建84万t/a磷复肥工程项目(2条28万t/aDAP生产线和1条10万t/aDAP生产线),生产和销售磷复肥产品。

本项目将充分发挥宜化化工的技术优势以及本地资源优势,对磷矿进行的深度开发,合理开发宜昌的磷矿资源,使资源的开采规范、有序,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同时,本项目高浓度磷复肥产品可以替代进口,满足宜昌地区、国内西南地区乃至全国农业对高浓度磷复肥产品的需求。

由此可见,本项目的建设既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宜化化工调整磷复肥产品结构,适应农业发展需求,拓宽市场领域,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的必然选择。

宜化大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其它有关条例要求,委托湖北省气象科技产业管理中心(湖北省气候应用所)承担“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高浓度磷复肥工程项目”的环评工作。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即成立了该项目工作组,并组织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踏勘,收集了大量的工程及环境现状资料,完成了该项目的《评价大纲》,于2005年4月1日通过专家评估,于2005年4月11日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以鄂环函[2005]113号批复。

我们根据批复的《评价大纲》要求,经过大量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预测工作,完成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现提交建设方宜化大江报省环保局审查。

1.2编制目的

根据宜昌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工程分析,掌握本项目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排放特征。

(2)阐明评价区环境质量现状,分析评价各环境要素达标状况,明确各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所受到的影响。

(3)预测拟建工程投产后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时对环境的影响。

(4)阐明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

(5)论证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分析为满足特定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的污染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及可操作性,确保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

1.3编制依据

1.3.1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10)《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文

(11)《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

(1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局1998年2月

(13)《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指南》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1994年8月

(1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文

(15)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鄂环监[1997]17号文

(16)《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鄂环字[1998]第5号文

(17)《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

(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19)鄂政办发[2000]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湖北省地表水功能区类别的通知》

(20)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县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规定的通知》宜府中发[1999]50号

1.3.2批复及有关技术文件

(1)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宜化大江公司高浓度磷复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高浓度磷复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2005年1月)。

1.3.3导则、技术规范

(1)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则·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

(2)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3)HJ/T19-199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

1.4评价原则

(1)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分析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结合宜昌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方案,按照“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增产减污”原则,提出污染防止措施,贯彻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思想。

强化现状调查和工程分析,做到数据准确、可靠、分析有据。

在此基础上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做有侧重点的全面评价。

(2)在切实做好环境现状评价及区域污染源核查的基础上,客观、科学的论证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3)评价方法力求简单、适用、可靠,重点部分做到深入细致,一般性内容阐述清晰,做到重点突出,兼顾一般。

1.5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湖北省环保局批复的“环评大纲”,主要环境要素评价工作等级如下:

(1)空气环境:

二级

(2)地表水环境:

三级

(3)声环境:

三级

(4)生态环境:

三级(从简)

1.6评价范围、评价内容与评价重点

1.6.1评价范围

(1)大气

依据导则HJ/T2.2-93,根据该项目废气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评价区域的地形特征、环境敏感点,确定本项目环境空气评价范围以DAP装置100m高排气筒为中心,向东5km,向西6km,向南、向北均为5km,方圆110km2的区域。

(2)地表水

长江宜昌猇亭段中,以本企业总排污口为起点,从上游100m至下游3000m的岸边水域。

(3)噪声

评价范围取该工程所在厂址及厂界周围1m内区域。

(4)生态环境

评价范围为12km2,包括主体工程、辅助设施及周边环境,兼顾考虑输渣管线。

1.6.2评价内容

(1)分析拟建工程污染源,明确拟建工程投产后,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及其排放浓度;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4)污染防治措施及评价;

(5)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总量控制;

(6)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7)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8)公众参与;

(9)结论与建议。

1.6.3评价重点

(1)工程分析;

(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3)渣场环境影响评价;

(4)污染防治措施。

1.7评价标准

1.7.1环境质量标准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之二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长江宜昌猇亭段: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长江枝江白洋段: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之Ⅱ类标准。

(4)噪声环境质量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之3类标准。

1.7.2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气: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废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一级(大型);

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固废: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各执行标准值详见表1-1~7。

表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标准号

污染物名称

二级标准(mg/m3)

取值时间

GB3095-1996及修改单

TSP

0.30

日平均

SO2

0.15

日平均

0.50

1小时平均

氟化物

7ug/m3

日平均

20ug/m3

1小时平均

TJ36-79

NH3

0.20

一次值

表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mg/l,pH除外)

标准号

评价因子

pH

高锰酸盐指数

BOD5

石油类

氯化物

氨氮

氟化物

总磷

GB3838-2002Ⅱ类

标准值

6~9

4

3

0.05

250

0.5

1.0

0.1

GB3838-2002Ⅲ类

6~9

6

4

0.05

250

1.0

1.0

0.2

表1-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mg/l,pH除外)

标准号

评价因子

pH

高锰酸盐指数

氨氮

氯化物

氟化物

硫酸盐

硫酸盐

GB14848-93Ⅱ类

标准值

6.5~8.5

≤2.0

≤0.02

≤150

≤1.0

≤150

≤300

表1-4声环境质量标准

标准号

功能区

评价因子

标准值

昼间

夜间

GB3096-93

工业区,3类

等效A声级Leq[dB(A)]

65

55

表1-5废气排放标准

污染物

排放浓度

(mg/m3)

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二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颗粒物

120

15

3.5

厂界

1.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40

39

80

151.1

SO2

550

80

110

厂界

0.4

960

100

170

硫酸雾

45

100

98.4

厂界

1.2

氟化物

9

45

1.25

厂界

20ug/m3

80

4.2

NH3

80

133.3

厂界

1.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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