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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务系列模板

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

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用于我院在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五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六条学院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七条学院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

段的管理,是对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限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新生只有在完成学籍注册后,方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其它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的,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休学待遇,学院只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证明”。

第十一条学生在读期间,每年不论是否选修本学期课程,均须按规定日期办理年学籍注册手续,以确认自己的学籍。

学生本人如不能亲自注册,可委托她人代为办理。

超过学院规定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情节严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凭财务处出具的缴纳学费票据到班主任(辅导员)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我院对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管理。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生选修的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所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均应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记分方式,按学期记载。

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均须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成绩为辅。

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提问和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该课程平时考核情况评定。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应用学分绩点和学分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并以此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推荐升学与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公共课为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其中大学体育课的成绩以公共选修课的标准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下学期继续选修,直至修满相应的学分。

第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取消该课程成绩,并交费跟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九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节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请假、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教学时数三

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交费跟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

学生,参照《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教学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凡延长修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学生应当在开学后的2周内向所在分院提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三条未达退学标准者、允许重修不及格课程。

学生重修能够采取降级重修、插班上课、学习网络课程和自修等多种形

式。

第二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对学生考勤,按照《学生考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持规定的考试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七条学生考核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要重修,重修的课程按该课程学分分值收费,跟下一年级的学生重修,并参加考试,直重修到考核及格为止。

到毕业时仍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若要毕业证书,可留校延读按当年的收费标准交费延读。

第二十八条只有一门主课或两门非主课不及格的,可不留校延读,但必须按课程门数参加下一年级同类学科考试及格后,才颁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需按规定修满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节升级、跳级、留(降)级

第三十条升级:

学生修完本专业本学期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跳级: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教学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经学院批准,允许免修并跳级。

第三十二条留(降)级:

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年的课程,本年或各年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含经补考后)达到四门及以上,但少于五门(不含五门),应予留级。

其它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申请留(降)级学生应在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提出申请后的下一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留(降)时,保留原有学号,其学籍管理编入下一年级。

学生留级后,其不及格课程和成绩低于80分的课程应予重修;其成绩达80分及以上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如有留级后转专业者,只能免修成绩达80分以上的公共课。

免修应向分院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分院内相近专业,分院内无相近专业时能够选择学院相近专业;

(二)选择学制相同的专业;

(三)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应当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分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四)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如特殊原因,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报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我院的外地学生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当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院教务处审批、盖章。

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

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或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能够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的确有转入的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分院确定)。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院或院分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三十八条学院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需要转专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初审到所在分院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学院转专业审批表》,经分院领导复审之后,由学院教务处审批,审批经过后予以转专业处理。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

原专业已选修课程中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予以承认,学分认定标准以新教学计划的规定为准;原专业已选修课程中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不予承认,所扣除学费、教材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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