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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资料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尽管近年来责任保险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整个商业保险中所占比例较低,其保险品种、技术含量、偿付能力、服务水平

都与保险发达国家相差甚远,需要认真反思。

  1、我国责任保险投保率极低。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对滞后。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为34.8亿元,占全国财产总保费的4%左右,相比国际上责任保险占财产业务总量的15%的平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则更大。

在欧美发达国家,这一比重甚至高达30%以上,像英国、德国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的30%左右;美国的责任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在20世纪80年代竟占到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0%至50%。

与国外相比,显然我国责任保险的差距还很大。

  2、责任保险产品单一,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责任保险产品少,承保范围窄,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求。

在4%的责任保险业务中。

绝大部分是产品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而直接关系到千百万人切身利益的公众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则少之又少。

责任保险的投保率虽低,然而,频发的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却触目惊心。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中石油付出了300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北京密云“灯会”踩踏事故,密云县政府的财政也付出了几百万元的赔偿。

然而,在许许多多诸如此类的事故中,由于责任方存在侥幸心理,投保不积极,保险并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损失无法通过市场机制予以补偿,最终只能由政府善后处理,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

  3、外资抢占中国市场。

在国内责任保险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时候,在保险企业对责任保险的推广还没有积极性的时候,外资保险公司已开始抢滩中国市场。

我国在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已完全对外开放,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

市场主体的丰富,直接结果就是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相较于国内保险公司具有更多的风险控制经验和更成熟的保险产品。

因此,给国内各保险公司以极大的挑战,严重影响了其积极性。

(二)我国责任保险滞后的原因。

我国责任保险滞后是多方面的综合因素所致。

  第一,公众的保险和维权意识较弱。

由于我国现阶段保险知识仍未完全普及,很多人尚未形成主动的保险消费意识;还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责任缺乏足够的重视。

第二,责任保险产品质量有待提高。

目前虽然市场中的责任保险产品为数不少,也不乏新型险种,但很多险种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先天不足”,如费率科学性问题、市场不完善、险种设计问题,产品的种种缺陷使责任险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需求。

第三,缺少完备的法律体系支持。

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

相比欧美一些国家来说,我国的民法体系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

首先,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文解释及表述不够系统和完善;其次,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侵权法体系,如《产品责任法》、《劳工赔偿法》《隐私法》等法律的缺失,无法对于某些本来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实现法律的硬约束。

  发展和完善我国责任保险的对策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

优化法律环境。

当前,各项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不断完备,是发展我国责任保险的重要前提,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实施,大大地促进了责任保险的发展,但我国的民法体系还处于初建阶段,诸如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与现行责任保险密切相关的法

律法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2、增加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

保险业应切实从市场需要人手,并作好前期的数据搜集,特别要调研司法案例中侵权案件的种类和赔偿额,研究和探讨产品费率、承保面、责任范围,以此保证开发出适销对路的产品。

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引进较为成熟的险种,并加以改造。

  3、扩大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

现阶段,在公众对于责任保险的认知度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将一些责任风险事故频发、损害大、影响大的领域涉及到的责任保险通过立法或制度形式强制实行。

如在煤矿、公共场所等高危行业和人群聚集的场所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强制企业或行业投保,使得一旦发生大的灾难事故,可以通过保险分散损失,既增加了企业的赔偿能力,也有效地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4、需要构建专业化经营模式。

责任保险虽属于财产保险的种类之一,但不同于狭义上的财产保险产品,其风险性质决定了其从费率的制定到赔偿方式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较其更为复杂。

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如果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在增加了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的同时,也无形中加大了经营风险。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该在已经成立的专业责任保险公司的基础上,鼓励建立更多的专门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企业,专业经营责任保险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5、积极寻求再保险市场的支持。

责任保险具有涉及面广、运作复杂、风险大等特点。

根据发达国家发展责任保险的经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健全,保险公司为了协调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赢利性目的,可能会承保一些高风险责任保险。

对此,可以探索建立国内责任保险再保体系,或者与国际一流的再保公司建立再保渠道,在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不断完善分保机制,有效化解责任保险的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以确保稳健发展。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医生职业保险,一般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可以是医生和医院共同投保,也可以是医生、医院分别为各自投保。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0年初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也先后推出此险种。

然而,现实情况是:

医疗责任保险处于医院不积极投保、保险公司谨慎观望的两难境地。

据人保河北省分公司统计,截至2000年底河北省共有医院4557所,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医院只有436所,仅占全省医院总数9.5%。

人保湖北省分公司2001年上半年承保医疗责任保险143笔,保费收入仅88万元;实际发生赔案78件,赔款仅17万元。

截止2001年4月,北京600多家医院投保的不到50家。

天安保险公司在南京市推出的医疗责任险至今投保的医院寥寥无几。

北京、江苏等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尚且如此,要在中西部的省区全面推开医疗责任险就更为困难。

二、制约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

1.保险公司奇缺兼通医学、法学、保险的人才,且在短期内难有大的改观,保险公司的推介工作不够深入,相当一部分医院和医护人员不知道医疗责任保险;还有保险公司认为此险种的经营风险较大,目前不适宜大规模拓展。

2.医院认为保费太高、保险范围有限、医院负担过重。

在了结的所有医疗纠纷中通过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的占绝对多数,保险合同范围是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而医疗纠纷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占极小的比例,医院所交的年度保险费可能还不抵其当年赔付给患方的总费用。

如人保保单的保险范围仅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且责任限额是医疗事故10万元/每人,医疗差错0.5万元/每人,另有年度最高累计限额。

如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保险公司理赔额远低于患者提出的几十万上百万的诉讼标的和法院所裁决的赔偿额。

3.部分医院工作人员对保险的认识存在着偏差。

认为医院如果投医疗责任险,等于对自己的医疗护理水平没有信心,会影响医院的声誉。

另外,医方对保险功能认识不清,将医院对患者的“赔偿责任”简单认同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保险理赔责任”,认为只要是医方应承担的医疗责任都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鉴定书、裁决书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

再者,多数医院及医务人员对此理赔流程存在着顾虑,认为要获得这些单证就得公开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并且医院要做的工作不少于甚至还多于医院自己单独处理纠纷的工作。

4.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自行拟定后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格式合同,这虽然符合保险惯例,但合同应是各方的合意,只有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才符合市场原则,否则,推出的格式合同难于吸引投保人。

仅以人保的保险条款为例:

合同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付款或赔偿。

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

条款实际是医方在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应承担的义务,但在合同中却找不到约束保险人的对等义务,条款中的“必要时”如何认定?

如果发保险人恶意抗辩,医方能否采取应急措施?

如果发生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予以理赔并就此损害医方利益怎么办?

5.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协调、不完善,影响了医疗责任的认定和保险经营风险之预测。

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在医疗事故的范围、等级、鉴定、亭》偿等方面的规定已不符合现在的国情,依据《办法》的行政处理与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司法之间不衔接,甚至出现过医疗事故通过医患双方协商的赔偿额低于医疗差错依据法院作出的判决赔偿额的不正常现象。

6.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使得患者自行承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加大,患者自我保扩意识增强,诉诸法院的医患纠纷数量骤增;巨额索赔频繁见于报端,使得索赔者期望值过高,索赔金融额远远超出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取向——强制责任保险

医疗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必须为医疗活动引入保险机制。

医疗行为的直接对象是人,医疗过程带有很强的探索性.医务人员对于很多医疗行为的后果尚难以预料,导致医疗活动具有复杂性和高风险性。

根据风险经济学原理,避免行为风险的方法是减少行为的活动量或转移风险。

在我国由于骤然上升的医患纠纷,导致有些医生采取防御性行医措施,不做风险较高的手术,原本可凭经验确诊的却徒增一些检查项目,医生的这种减少自身风险行为活动量的做法是有悖于我国医疗事业救死扶伤的最高价值取向,造成了卫生资源的浪费,因此,转移风险——引入医疗责任保险机制既符合风险经济学原理,也是我国卫生事业发展之需。

但是在我国用全面的社会保险取代民事责任的赔偿机能,缺乏现实的经济基础和伦理道德基础,而以自愿为基础的商业责任保险又不能满足责任保险的政策目标的基本需求,为此,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范围内借用社会保险的属性——实施强制责任保险是解决矛盾之良策。

根据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和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将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国家发展医疗事业、化解医疗风险的社会政策,通过立法规定所有医院和医护人员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责任保险,根据保险的大数原理,只有参加保险的人数和范围足够大,才能测得相对确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医疗责任保险缴费和相应提高保单的责任限额。

该保险之运营是非赢利性的,在为所有合格的投保人提供基本责任保险的基础上,还可以针对外科、妇产科等较其他科别医生执业风险更大及其所属医院和医生接诊人次的不同,开设较高责任限额的附加特殊保险。

西方许多国家将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医生不参加保险,就不能执业上岗。

因此,在未来几年内,我国应积极研究规范有关职业责任保险,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借鉴国际经验,有选择地将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职业责任保险列为强制性保险,进一步完善强制保险制度。

四、立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必须解决的几个前提问题

1.科学厘定非赢利性的保险费。

厘定保险费涉及多学科的问题,精算师至少应考虑下列因素:

(1)医院的类别(综合或专科)、级别、科别的不同组成;

(2)医院的病床数和实际入住率、医护人员人数和实际接诊、服务次数;(3)过去一定时期发生医疗过失概率及未来一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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