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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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于公元前1792至1750年制定并颁布的,是古代奴隶制国家的法典,也是世界古代著名的法典,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时代前期的法典,公元前450至449年制定的。
因法典全文刻在铜板上,共十二表,故名。
它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十二铜表法》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
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
古巴比伦的奴隶制社会是典型的古代专制型的奴隶制国家,古罗马的奴隶制社会是西方世界古典型的奴隶制制国家。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在政治、经济都有各自的特色,彼此有较大的不同。
因此,做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也有差异与殊相。
鉴于《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后来世界的法律文化有较大的影响,例如《汉穆拉比法典》对后来的《赫梯法典》、《亚述法典》、波斯的成文法及希伯来法都有影响。
《十二铜表法》对“罗马法”及后来形成的“大陆法系”都有影响。
因此,比较《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认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有一定的意义,从而对加强法制建设可资借鉴。
古巴比伦尽管比古罗马早一千多年,可是两者同处于奴隶制历史阶段。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不仅作为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也是属于初始时期,基本上都是从习惯法过渡到成文法阶段。
因此《,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具有若干本质性的共性特点。
第一,具有性质。
古巴比伦王国建于公元前1894年,当时土地私有制有进一步发展,
历经几代国王的努力,到汉穆拉比王时代,经过35年的征战,终于统一了两河流域,发展了奴隶制。
但是氏族公社残余仍存在。
因此,古巴比伦人在观念形态上,原始思想还相当浓厚。
法律文化是社会现实的集中且规化反映。
所以《,汉穆拉比法典》无论容或形式,都表露出原始的思想,具有性质。
《汉穆拉比法典》是刻在石柱上的,从结构形式来看,石柱的上端刻有汉穆拉比王在太阳神夏马西座前接受权柄的浮雕,象征着国王是受命于“古巴比伦的太阳。
”这已经是古代原始思想的映示。
在法典的序言中,汉穆拉比声称自己以神的名义颁布法典,根据神的旨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
在法典的“结束语”中说:
“我受命于伟大之神明”,竭力证明自己拥有至尊无比的权力,表达了“君权神授”的思想。
这是明白了然地表达思想。
汉穆拉比把这种思想直接溶进具体法律条款中。
如在法典很多地方仍保留使用“水审”、“火审”等原始神明裁判的证据制度。
一些难以决裁的案件,就把当事者投入水或火,以证明是否有罪。
《汉穆拉比法典》第132条规定:
“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
”这里所说的“应投入于河”就是把该妇女投入河中,由河神神判。
此外,法典还有“对神发誓”判案的条规。
法典第131条规定:
“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发誓诬陷而
她并未被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应对神发誓,并得回其家。
”这里“对神发誓”就是神明裁判的法律规定。
这种“对神发誓”、“水审”等法律规定虽然是保留原始判案习俗,但也说明了《汉穆拉比法典》具有性质。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同样也存在思想的影响。
《十二铜表法》的第九表是《神圣法》,其中一些法规是按神圣的条规来制定的。
以法规来规民事民案。
如规定“火葬的柴薪不得用斧头削平”“,不得在死者之前放置带没药的饮料”等等。
这些规定似乎是无关大雅的琐屑之事,但《十二铜表法》却重其事地当做“神圣”大事,违反不得。
很明显,这些法规带有性质。
缘何《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都具有性?
这是原始氏族制残余的社会反映,也
是上古人类存在的原始思想的顽强表现。
思想观念,意识形态是顽固的,带有很强的因袭
性。
不是一个新社会制度代替了旧社会制度,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的支配下,就能完
全彻底地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的。
思想意识具有惰性。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传
统观念与旧习俗做了继承,在法律条款上予以保留与体现。
这对处于发展中的古巴比伦与古罗
马是消极落后的,因为传统观念即意识观念的延续性往往呈现出保守性。
然而,二部法律接受
与保留传统观念却是现实主义的,可以争取与团结民众。
任何社会具有先进思想觉悟的人都是
少数,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因循守旧是属情理之中。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都存在氏族制度残余,人
们的原始思想依然存在,反映社会现实的二部法律体现古代思想影响是历史的必然。
因此二部法典的现实性与保守性同时存在。
第二,保留氏族制残余。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都处在奴隶制社会的初期,原始氏族社会的残
留是不可避免的。
问题在于代表奴隶主利益的法律,即维护私有制经济的法律,如何去面对这
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氏族公社残余?
是彻底荡涤氏族制度残余,还是对某些客观存在的氏族制
残余给予保留并加以法律规,这是《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所要考虑与应对的问题。
《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者,即古巴比伦的统治者采取兼容并蓄的办法,对某些氏族制残余
的现实予以认可并在法律上加以规。
大家知道,古巴比伦基本上是属家庭奴隶制阶段,奴隶
数量不大,尤其土地占有制还未完全摆脱公社公有形式,氏族公社仍残存。
《汉穆拉比法典》接
受氏族制残余,在法律规定上予以体现。
例如在土地占有关系上,国王对全国土地享有最高所
有权。
土地公社占有仍占很大比重。
耕地总数的83%属公社占有,大部分土地是作为份地分
配给公社成员家庭使用。
森林、牧场、池塘、晒场等都是公社集体所有。
《汉穆拉比法典》第53
条、54条都提及“公社”与“公社耕地”的法律问题。
在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条款中处处体现家
长的特权地位,这是氏族家长制社会的遗风遗俗表征。
财产的继承规定不超出家继承围。
这些都体现出法典保存了氏族制残余。
此外《,汉穆拉比法典》对刑罚规定得十分残酷。
诸如儿
子殴打父亲要断其手指,养子不承认父母要割其舌。
须知,刑罚的残酷性是原始氏族制的残余,
因为原始社会对敌人的惩办是严酷残忍的。
这是当时的习俗。
又之《,汉穆拉比法典》还保留氏
族社会那种“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的惩罚办法。
法典第200条规定:
“倘自由民击落穆什钦
努之齿,则应击落其齿。
”这是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条规。
法典第230条规定,建筑师为自由
民建造房屋,如果工程不牢固,造成房屋倒毁,那么处罚的办法是“倘房主之子因而致死,则应杀
死此建筑师之子。
”这是以建筑师之子的处死来抵偿房主之子的死亡。
当然,建筑师之子可能是
无辜的,却遭此厄运。
这就是“同态复仇”的氏族社会残余。
有关“血亲复仇”在法典中亦有所
现,不过已演变为“犯罪集体负责”的表现形式。
法典第23条规定:
“如果自由民犯强盗罪,而捕
不到,那么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失主之物。
”就是说强盗犯所在的公社及长老应替这个强盗承担责
任。
显然,公社与长老顶罪意味着“犯罪集体负责”精神。
法典第24条规定:
“如果生命被害,而
罪犯捕不到,那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族银一明那。
”总之,公社与长老为其不屑成员付出沉重
的代价,体现“血亲复仇”的另样形式,即“犯罪集体负责”。
《汉穆拉比法典》在很多方面仍保留
氏族制度的残余。
从理论上说,这是保留落后,不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从而是不合理的。
从实
践上看,这是承认现实,符合实际。
《汉穆拉比法典》把消极的历史遗物加以法律规,成为合法
的东西,法典的现实主义态度又是合理的。
《汉穆拉比法典》具有现实性与保守性两重性。
《十二铜表法》同样保留氏族制的残余。
古罗马早期,奴隶社会尚处早期阶段,带有家
长制奴隶制特点,且奴隶数量也较少,因此氏族公社制也残存。
在土地占有关系方面,还存在
“公共土地”的公社集体所有制。
《十二铜表法》也是面对古罗马的社会现实,把行将被历史淘汰
的“公共土地”给予法律肯定。
《十二铜表法·第七表》第8条B规定:
“假如经公共土地的溪水涧
或道使私人领地遭受损失⋯⋯”在这里,可以看到古罗马存在“公共土地”与“私人领地”两种土
地占有形式。
显然,法律承认氏族公社的公有土地,并把“公共土地”写进法律条款,表明其合法
性。
这就保留了氏族制的残余。
另外《,十二铜表法》对刑罚的规定也是十分残酷。
这也是氏族
制的遗风。
《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9条规定:
“如果成年人于夜间在犁耕的田地上践踏或收割
庄稼,则处以死刑。
”把践踏犁耕地或偷收割庄稼处以死刑,除说明重视保护私人财产外,还说明
刑罚的残酷性。
这种残酷性正是原始氏族社会的残迹。
与《汉穆拉比法典》相似《,十二铜表法》
也保留“同态复仇”的条款。
如《第八表》第2条规定:
“如果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与受害者和解
者,则他本身亦应遭受同样的伤害。
”“遭受同样的伤害”显然是“同态复仇”的特征。
这是遗传氏
族社会的惩罚习俗。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在法律条规上都保存氏族社会某些落后的遗风遗俗。
这
是当时社会现实的无奈反映,无法规避的。
一部法律过多地考虑照顾旧社会的遗俗与传统势
力,那么法律的时代先进性就大被挫钝。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虽然对新生的奴
隶制度以及私有制给以肯定与维护,为奴隶制的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这是二部法典的主流,发
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但保存大量氏族制度残余就显现法典的保守性。
第三,阶级属性鲜明。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毫无疑问《,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
表法》分别是古巴比伦奴隶主和古罗马奴隶主的统治工具。
尽管说它们都存在旧时代的痕迹,
但都不愧为奴隶社会的利剑。
《汉穆拉比法典》重视维护奴隶制私有制,尤其是神庙与宫廷的财产。
侵犯了这些财产,将
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典第6条规定:
“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
处死刑。
”同时,将奴隶视为奴隶主财产的一部分,侵犯了这部分财产权亦受法律的严惩。
法典
规定“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
”(《法典》第15条)
很明显,这些法律条款是维护氏族贵族与奴隶主等最高统治者的利益。
法典第278条、279条
都规定奴隶可以买卖。
并规定自由民捕获逃亡奴隶应归还其主人。
《汉穆拉比法典》维护奴隶
制利益的阶级属性是鲜明的。
《十二铜表法》同样体现出维护奴隶制的阶级属性。
《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3条规定:
“如
用手或棒子打断自由人的头骨,则应缴纳300阿司,如奴隶,则为150阿司。
”这就是说,打断奴
隶的头骨,罚金只是自由人的一半。
可见奴隶在社会上不能与自由人平等,法律维护了奴隶主
利益,阶级属性也是昭然于世。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维护奴隶制度,虽然说奴隶制存在着人世不平等与人身束
缚,人权更劣,但作为奴隶制度初创时期的法律,维护奴隶制还意味着维护先进生产力及其制
度,对历史起推动作用。
法律做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功能得到正面效应。
古巴比伦奴隶制与古罗马奴隶制又有不同,两者的经济基础不太一样。
古巴比伦虽然有工
商活动,但主要经济基础是农业。
古罗马农业生产占一定比重,但主要是工商业经济。
建筑在
不同经济基础上的法律文化,各有特色。
古巴比伦的法律文化带有农业文化色彩,古罗马的法
律文化却有较多的工商文化色泽。
因此《,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文化
特点。
其一,法律的规程度不同。
《汉穆拉比法典》之前,两河流域已出现成文法,诸如《乌尔纳
姆法典》、《利皮特———伊斯塔法典》、《美尔法典》、《俾拉拉马法典》等,但《汉穆拉比法典》仍可
视为成文法的初创之一。
与古罗马首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相比《,汉穆拉比法典》在法律规
程度上远不如《十二铜表法》。
众所周知,法律的制定是考虑可能发生的案件,不是针对已发生
的案件,更不是搞案例汇编。
这样,法律的条款应当是对法的抽象,不是案例的归纳、总结和汇
编。
这就是法律条文的规化文字程式。
法律是防恶惩恶的,适用于未来。
法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