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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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附件: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账户构成:

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厅零余额账户);

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经省政府或财政部批准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及经省政府或财政部授权财政厅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财政厅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财政厅确定的、具有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厅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在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及单位的预算下达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向财政厅汇总报送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

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按季分月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厅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财政厅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后,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报财政厅国库部门批准设立。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财政厅根据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四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接受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并由财政厅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厅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预算单位填写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二)。

《省级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一级预算单位、财政厅国库部门各一份。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或财政部或经以上单位授权财政厅批准后,由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按照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财政厅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厅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累计支付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0万元,下同),可以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营业中单笔支付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经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专项,不得违规从该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预算单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原有的经费和与这些经费关联的经费往来可暂不按零余额管理,继续执行现行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保证资金安全,省级预算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公务卡,公务消费的金额可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归还。

第二十八条代理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与财政厅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条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和收费项目设置分类账,并按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目”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并按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一条财政厅负责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厅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五节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省政府或财政部批准或授权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五条代理银行按照财政厅的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的支付业务。

第六节账册管理

第三十六条财政厅国库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收支出活动。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三十七条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应当按照财政厅统一制定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三)编制。

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项”级科目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编制。

第四十条 部门预算批复前,用款计划原则上依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

部门预算批复后,用款计划依据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

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用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科学编制用款计划。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工资支出用款计划全年分两次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四十二条基层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编制的本单位用款计划,应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厅。

第四十三条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到财政厅,每年3月25日、6月25、9月25日前分别报送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四条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财政厅国库部门审核,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由财政厅部门预算处和国库部门审核,用款计划经审核无误后于执行月份下达到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十五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厅。

第四十六条用款计划一经批复,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厅审批,执行月份的用款计划一律不得调整。

第四十七条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四十八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四十九条基层预算单位填写《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一式两联(附件四),报财政厅国库部门。

《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项”级科目填写,项目支出还应按具体项目逐项填写。

第五十条财政厅国库部门在收到基层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申请后,进行经济事项合规性审核、手续完备性审核及支付信息准确性审核。

对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支付作退回处理,对审核无误的直接支付,经财政厅国库部门在《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加盖支付受理专用章和填写受理日期后返还单位一联。

对审核无误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财政厅国库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五)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六),经财政厅国库部门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人民银行国库机构和代理银行。

第五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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