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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喷监理细则

 

目录

一、编制的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监理工作规范、内容和目标

(一)监理依据

(二)职责

(三)工作程序

1、施工准备

2、基坑工程

3、降水与排水

4、基坑支护

5、锚杆及土钉墙支护

6、钢或砼支撑系统

7、工程质量验收

8、资料收集

 

一、编制的目的

保证锚喷支护质量,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二、编制依据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锚杆喷射砼支护技术规范》GBJ50086—2001

《基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GBCS96—97

《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JGJ94—94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三、监理工作规范、内容和目标

(一)监理依据

1、反映项目特征的资料:

(1)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书;

(2)施工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

2、反映业主对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资料:

(1)监理委托合同(反映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部分);

3、反映项目建设条件的资料:

(1)当地气候资料和工程地质及水文资料。

4、反映当地工程建设政策、法规方面的资料:

(1)工程建设程序;

(2)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3)工程造价管理等;(4)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5、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标准:

(1)中央、地方和部门政策、法律、法规;

(2)包括勘查、设计施工、质量评定等方面的法定规范、规程标准等。

(二)、职责:

土建监理工程师负责本细则的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监督和领导责任。

(三)、工作程序

1、施工准备

⑴熟悉设计图纸和有关基坑工程的规范、标准要求及工程概况,了解工程地形、地质资料及设计意图,参加图纸会审。

⑵审查施工单位的相应专业资质等级、施工机械、技术力量、组织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验制度,相应人员的素质和上岗证是否齐全,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审查该工程基坑开挖及回填的施工方案是否安全可靠,施工技术措施、质量检查及保证措施以及施工机具设备配置、劳动力组织、施工计划、工期保证等能否满足施工质量和工期要求。

⑷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⑸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⑹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清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⑺基坑(槽)开挖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如下工作:

①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环境措施、监测方案,审批后方可施工。

②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③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按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2、基坑工程

⑴在基坑(槽)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⑵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⑶基坑(槽)的挖土应分层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和降水设施。

⑷基坑(槽)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与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等恢复正常后方可施工。

⑸基坑(槽)的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

施工中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槽)内,以免边坡塌方或基土遭到破坏。

雨季施工或基坑(槽)挖成后,不能及时进行下一道工序时,可在基底标高上留150~300mm一层不挖,待下工序开始前再挖除。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槽)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一层用人工清理,其厚度应根据施工机械确定。

⑹基坑底部的开挖宽度,除基础底部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排水设施和支撑结构的宽度。

⑺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底面标高时,其挖方边坡可作成直立壁不加支撑。

挖方深度应根据土层确定,但不能超过下列规定: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m

硬塑、可塑的轻亚粘土及亚粘土1.25m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1.5m

坚硬的粘土2m

基坑(槽)挖好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坑壁的稳定情况。

⑻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底面标高时,挖方深度在5m以内不加支撑的边坡的最陡坡度应符合表1规定:

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槽)、管沟边坡的最陡坡度(不加支撑)

表1 

土的类别

边坡坡度高: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静载

坡顶有动载

中密的砂土

1:

1.00

1:

1.25

1:

1.50

中密的碎石类土

(充填物为砂土)

1:

0.75

1:

1.00

1:

1.25

硬塑的轻亚粘土

1:

0.67

1:

0.75

1:

1.00

中密的碎石类土

(充填物为粘性土)

1:

0.50

1:

0.67

1:

0.75

硬塑的亚粘土,粘土

1:

0.33

1:

0.50

1:

0.67

老黄土

1:

0.10

1:

0.25

1:

0.33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

1.00

⑼基坑需要设置坑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选择和设计。

支撑必须牢固可靠,确保安全施工。

采用钢筋砼灌注桩时,应在桩的砼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挖土。

⑽基坑(槽)挖至基底标高后,应会同设计、建设、施工单位检查基底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作出隐蔽工程记录。

⑾开挖基坑(槽)不得超过基底标高,个别地方超挖时,应用基土相同土料填补,并夯实至要求的密实度,或用中、粗砂,碎石类土填补并夯实。

在重要部位超挖时,可用低标号砼填补,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

⑿基坑(槽)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填土前应清除坑(槽)内的积水和有机杂物;

②基础或管沟的现浇砼应达到一定强度,不至因填土而受损伤时,方可回填;

③回填顺序,应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分层进行。

回填土料,每层铺填厚度的压实要求,应按填方规定执行;

④基坑(槽)回填应在相对两侧或四周同时进行。

⒀在软土地质开挖基坑(槽)时,除应按以上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施工前必须做好排水和降水工作,地下水位降低至基底以下0.5~1.0m后,方可开挖。

降水工作应持续到回填完毕;

②施工机械行驶道路应铺筑适当厚度的碎(砾)石;

③相邻基坑(槽)开挖时,应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顺序,并应及时作好基础;

④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

在密集群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桩基位移;

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

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0.1~0.3m土层不挖,待作基础时挖除;

⑥挖出的土不得堆放在边坡顶上或建(构)筑物附近。

⒁在膨胀土地层开挖基坑(槽)时,除按以上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场地平整后至基坑(槽)开挖宜间隔一段时间,以减少基土的膨胀变形;

②开挖前应做好排水工作,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废水浸入施工场地或冲刷边坡;

③基坑(槽)的开挖、地基与基础的施工的回填土等应连续进行,并应避免在雨天施工。

开挖后,基土不得受烈日曝晒或雨水浸泡。

必要时可预留一层不挖,待作基础时挖除;

④采用砂地基时,应先将砂浇水至饱和后再铺填夯实,不得采用向基坑(槽)或管沟浇水使砂沉落的施工方法;

⑤回填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如无设计要求时,宜选用非膨胀性土,或掺有适当比例的石灰及其他松散材料的膨胀土。

⒂雨季施工的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逐层分期完成。

重要的或特殊的土方工程,应尽量在雨季前完成。

⒃雨季施工前,应对施工场地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浚或加固,必要时应增加排水设施,保证水流畅通。

在施工场地周围防止地面水流入场地内。

雨前应及时压实已填土层或将表面压光,并作成一定坡度,以利排除雨水。

⒄雨期施工时,道路应畅通,道路两侧应修好排水沟。

并应在基坑(槽)外侧围以土堤或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

注意坑(槽)的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和支撑的检查。

⒅基坑(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

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

⒆基坑(槽)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表7.1.7的规定执行。

3、降水与排水

⑴开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的专业资质等级、施工机械的技术力量、组织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相关人员上岗证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⑵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降水地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采用的土层渗透系数必须可靠,必要时应作现场抽水试验确定;

②井点管的构造、长度和数量、抽水机械的型号和数量(包括泵和电动机的备用量)。

必要时应设双电源。

滤管和砂滤料的规格和数量。

③井点降水系统的平、剖面布置图和安装图。

井点管沉设方法,排水沟管的埋设及排水地点选择。

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基坑(槽)的措施。

井点管路与施工道路交叉处的保护措施。

④降水范围内的水位观测孔位置和数量。

⑶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

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⑷降水前应考虑到水位降低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可能产生的沉降和水平位移,必要时应做好沉降观测和采取防护措施。

⑸降水施工前应复验基坑(槽)位置。

⑹井点滤管在运输、装卸和堆放时应防止滤网损坏,下入井点孔前,必须对滤管逐根检查,保证滤网完好。

降水设备的管道、部件和附件在组装前必须检查和清洗、督促施工单位妥善保管。

⑺井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井孔应垂直,深度应符合要求,孔径宜上下一致;

②滤管位置应按要求埋设,如井孔淤塞,严禁将滤管插入土中,宜将滤管设在透水性较好的含水层中,必要时可扩大井点滤层等辅助措施;

③灌填砂滤料前应把孔中泥浆适当稀释,井点应居中,灌填高度应符合要求,灌填料不得少于设计值的95%;

④井点管口应有保护措施,防止杂物掉入井内;

⑤井点施工时应作好记录。

⑻滤水井管的埋设,可用钻孔法成孔。

孔径较井径大200mm以上。

井管下沉前应清孔,并保证滤网的畅通。

井管与土壁之间应做过滤层。

⑼吸水管底端应装逆水阀,设于管井内抽水时的最低水位以下。

⑽降水过程中应对抽水设备进行检查。

⑾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法恢复则应报废,另外设置新的井管。

⑿全部降水运行时,抽排水的含砂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粗砂含量应小于1/5万;

②中砂含量应小于1/2万;

③细砂含量应小于1/1万。

如发现水层浑浊,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防止泥砂流失引起地面沉降。

⒀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⒁基坑内的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⒂降水完毕后,应根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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