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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附件

 

广西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我

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根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 12 号令)、《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 号)和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

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桂教〔2009〕6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校方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校方)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

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保险单所列明的责任情形而导致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

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

第三条 在广西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春季开学日零时起至次年春季开学前一

日 24 时止(含寒暑假)。

 

二、保险责任

 

第五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

册学生人身损害的意外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基础保险责任内容: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

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

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

措施的;

6.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

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

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

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3.必要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的施救费用。

(二)扩展保险责任内容:

1.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

他学生感染的;

2.暴雨、洪水、泥石流、雷击、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校内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

等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4.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5.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6.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学生名单发生变动,发生新增学生的情况,自该学生完

成注册当时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免予收取增加的保险费。

7.附加集体活动扩展条款;

在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包括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以及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

等集体活动中发生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8.附加交流生扩展条款;

针对到参保学校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的外校生,在参保学校所在地交流期间发生人身伤亡,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本保险承保的注册学生予以扩展负责。

9.附加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1)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

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在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的

同时,也使其随身携带的财产遭受损失的,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部分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承

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赔偿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

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对每位学生均实行 100 元的绝对免赔额。

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10.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1)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

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在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的,

注册学生或其代理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累

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11.附加自然灾害保险条款;

(1)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暴风、

台风(热带风暴)、突发性山体滑坡、崖崩、沙尘暴、雹灾、雪灾,导致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

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自然灾害赔偿限额,对每个学

校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自然灾害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对每

个学校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年累计自然灾害赔偿限额。

12.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1)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

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

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

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分每人责任限额(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

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13.附加猝死、伤残补偿条款;

学生在校或集体活动期间因疾病、意外事故导致的猝死或伤残,学校依法不承担责任,但

给予的道义性补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尽管被保

险人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过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

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

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三、赔偿限额和赔偿范围

 

第七条  校方责任险保费及赔偿限额:

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校在册学生人数交保险费,保险费为每

年每生人民币 5 元。

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位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30 万元,每所学校每

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 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0 万元,无免赔额。

第八条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等。

 

四、承保服务

 

第九条  承保服务:

(一)协助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做好全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及中等职

业学校的承保工作;

(二)协助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风险管理顾问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对保险对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自收到保险对象投保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承保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险单和发票,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保险单和发票申请相关经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应做好保险对

象投保名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四)保险对象有人员变动、名称或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

做好上述事项的保全服务工作,并在接到学校批改申请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和发票。

对于公办学校的人员变动,保险公司不再额外收取或退还保险费,对于其他学校人员变动,保

 

险公司仅对单一投保主体人员增加超过 5%的部分收取保费。

第十条  理赔服务:

(一)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机构,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

责理赔服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及查勘车辆;

(二)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校方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和投诉处理,

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西分

公司就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答复;

(三)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

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

对索赔材料齐全的

校责险案件,在立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对重大疑难案件应在立案后不超过 22

个工作日内结案;

(四)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协议,并且已经确定赔偿金额的,5000 元以

下的案件 2 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20000 元以下的案件 5 个工作日内结案;

(五)成立重大事故协调处理小组:

为减少校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校方的影响,

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险公司应当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临时组建“重大事故协调

处理小组”,负责协调重大事故的赔偿解决方案。

对于案情经过及校方责任基本明确,且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与保险公司已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在 3 个工作日

内预付该赔偿金额的 50%,以协助尽快平息纠纷;

(六)在以上理赔服务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常发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七)对被保险学校学生异地(含自治区外)出险的,制定异地理赔服务机制。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服务:

(一)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在发生校内人身伤害事故时,协助学校妥

 

善处理善后事宜,对学校无偿提供法律和保险方面的指导,尽最大可能减少学校的经济损失;

(二)学校与家长就校内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时,保险公司必须为学校无偿提

供法律援助,指派专人负责协助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协调学校和家长之间的

矛盾;

(三)学校与家长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诸法律时,保险公司必须为学校无偿

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四)学校与家长诉诸法律解决纠纷时,如教育部门已为学校安排代理律师或者学校经教

育行政部门同意自行聘请律师,保险公司应充分认可诉讼结论。

第十二条  增值服务:

(一)无偿协助广西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风险管理顾问对各级教育行

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管理以及防灾防损培训;

(二)无偿协助风险管理顾问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举办体育比赛、运动会、汇报演

出等大型活动时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为活动安排保险方案;

(三)无偿定期向广西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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