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的报告.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149583 上传时间:2022-11-18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4.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竞业限制的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关于竞业限制的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关于竞业限制的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关于竞业限制的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关于竞业限制的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竞业限制的报告.docx

《关于竞业限制的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竞业限制的报告.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竞业限制的报告.docx

关于竞业限制的报告

关于竞业限制的报告

本报告将从基本概念到总结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从而对我国国内的竞业限制进行总结。

所查询到的相关法律条文附在报告的最后方,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包括:

1、《劳动合同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

4、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5、《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6、《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7、《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修正)》

8、《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9、《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

10、《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1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12、《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13、《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1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5、《反不正当竞争法》

1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1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20、《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一、立法目的:

防止竞业人对原从业的公司之利益产生冲击,为了维护原公司利益

二、基本概念:

竞业限制,是指公司中供职特定职位的员工(一般是高管)或掌握原从业的公司商业秘密的人。

在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于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实施其所服务的营业和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或者不得在其任职其所服务的公司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具有竞争性质的工作。

概而言之,其一般表现为限制特定的人从事竞争业务。

三、适用竞业限制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般员工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部分劳动者会被界定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此公司也可以对普通员工进行竞业限制。

四、竞业限制的范围

法律基本规定由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但是法律一般加以限制为“与劳动者接触的相适应的工作范围。

”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

”竞业限制的范围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这一点各地方的规定基本无差异。

五、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若约定超过两年则超过部分无效。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各地对于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有不同的规定。

如《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市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但是上述规定都随着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而作古,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也给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实践问题。

六、竞业限制期内的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这是由于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因此企业必须给员工相应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数额没有具体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给出了规定,而各地方性法规也有不同的规定。

摘要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按照在职期间工资的20%-50%来确定。

江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宁波: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双方也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浙江: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

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七、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各地方一般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补偿金在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但也有例外,比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八、竞业限制协议在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补偿金时的效力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但是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对劳动者是否还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中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

各地方法规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三种观点,即

有效说(以上海为代表)。

但是这一做法目前被一些学者质疑。

无效说(以江苏、浙江为代表)。

如山东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效力待定说(以北京、广东为代表)。

如深圳规定:

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九、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各地方的不同规定:

江苏: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山东: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劳动者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十、竞业限制纠纷的性质。

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因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无相应经济补偿而引起的补偿纠纷和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纠纷以及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引起的赔偿纠纷等。

我们认为,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期满后对劳动者就业限制的一种约定,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或劳动合同履行的一种续延。

故因竞业禁止而引起的纠纷一般应视为劳动合同纠纷,应仲裁前置。

但如果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则可以不正当竞争纠纷直接受理,无需仲裁前置。

十一、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不同

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前者是限制特定的人从事竞争业务,后者则是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依法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约定因此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即通过限制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从事竞争业务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劳动者泄露、使用其商业秘密。

但是,相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必须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要件,包括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并不是单纯约定竞业限制就可以实现的。

对于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即便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但由于该约定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因而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

 

法条摘要。

1、《劳动合同法》(法律,现行有效)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司法解释,现行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少儿英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