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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土地产权股份合作的思考

实行土地产权股份合作的思考

突破土地制约瓶颈,实行产权股份合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城镇化、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经济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农用土地资源实行市场配置和规模经营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然而长期以来,土地“家营制”制约着土地要素流转,土地规模经营难。

严重影响到以土地要素的流动和相对集中为基础的企业化经营,这关系到发挥经济规模效应和土地集约经营的核心问题,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业企业大发展的瓶颈,阻碍了县域经济实力的提高。

一、目前土地利用存的问题

就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分户经营,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1、承包土地少,规模生产难形成。

平均分包土地的格局使农民在有限的承包土地上增加收入的难度增大,扩大规模经营又没有多余的土地,放弃承包土地又担心生活没有保障,有限的土地限制了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农业土地资源的浪费。

2、小规模生产,农民收益难增加。

分散零星生产经营方式难以摆脱小农经济的桎梏,制约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形成和推进。

3、政策不具体,监管措施难有力。

提倡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一直是中央农村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在中央一系列农村政策中均有涉及,但比较原则。

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从上到下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

4、旧习惯根深蒂固,承包土地流转困难。

在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中,有的对土地的眷恋还很深,宁愿造成地荒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据调查,全县每年因季节性的抛荒地上万亩,大面积抛荒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给农村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

5、效益较低,制约流转。

农业是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的弱势产业,目前XX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以形成规模种植、产业化经营为目的只占极少部分,绝大多数仅仅是户与户之间短期互助性的流转,难以形成明显的流转效应。

从调查情况看,流转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业,产出效益和综合效益比较低。

一方面,农地资源存在着利用率低下,生产效益不高,甚至大量闲置、浪费的客观情况,一方面企业壮大,地方经济发展又需要大量集约成片土地。

因此,必须实现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实行土地征用中土地产权的股份合作制,既为城镇化、工业化征好地用好地,又使农民不失保障,甚

至得到比以往更多的收益,这是解决当前我县经济发展的土地制约瓶颈的可行之路,也是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制的构建与运作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征地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如上海市采取集体土地使用权合作的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江苏省南京市在确定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安置保养费测算标准时,按照建设项目类型区分征地类型,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等等。

实践的发展已经逐步突破了现行征地制度的框架,改革势在必行。

我们可以采取土地产权股份合作的操作办法,把土地折合成股份,以土地入股,收取红利,这就村民变为了“股民”。

这种方法,既可以与货币补偿混合采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采用土地产权股份化的操作办法,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土地虽然被征用但农民和村集体并没有最终失去土地,土地的保障仍在,可以消除因失地而产生的潜在不安定因素。

土地产权股份化,从理论上说,一是土地使用权股份化,允许农户将其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以及相关权益以股份的形式进入市场;二是土地所有权份额股份化,即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视为共有产权,赋予农户一定的土地所有权份额,农户可以个体的所有权份额作为股权进入土地市场。

当农民想脱离农业或进入农业时,可以通过产权的转让,选择是放弃还是拥有土地产权股份,以寻求机会成本最小、预期收益最

大的谋生方式。

但从当前的国家政策和体制看,土地要直接进入市场是有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

因此,从全国各地已经施行的情况看,比较可操作且能获得成效的方法是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产权的流转。

土地产权流转可以采用转租、转让、转包、入股和抵押等方式,出让土地承包使有权,或农户将属于自己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份额出让,或集体组织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出让、出租、发包等。

征用土地过程中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把被征用土地作价折合成股份参与征地单位建设和运营,从而获取红利或股息。

土地作价折股的方法灵活多样,基本做法有两种。

一是在征地补偿费比较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把征地补偿费折合成股份;二是在土地补偿费不容易确定的情况下,由农民个体或村集体与征地单位谈判确定,以土地现有的收益为基数折合成股份。

在利润分配上,可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盈利情况进行红利分配;二是农民用土地入股后,取得固定的股息。

在支付上,谁用地谁支付,政府用地由政府支付,企事业单位用地由企事业单位支付。

目前,征用土地的原因是国家建设需要,也即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是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

比如发展和兴办国防建设,公用事业,市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事业,国家机关建设用地等等,皆是以公共利益为直接目

的的事业;二是概念上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需要。

就是说,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诸如设立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兴办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民办大学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等,均是广义上的国家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些情况都可作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

因此,在征用土地中对于采用土地股份合作的方式,也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

一类是征地属于纯粹的公益事业,无利可赢。

比如,兴办国防建设,市政建设,水利事业,国家机关建设用地,学校用地等,因为用地本身纯粹地为了社会公益,造福大众,农民作为得益主体的一部分,出让土地是义不容辞的,农民也普遍表现出理解和支持,矛盾较少。

通常是政府采用货币补偿的方法,一次性支付。

如果以土地股份的形式操作,可以把所征用的土地折合成股份,根据股份的多少,根据年限的长短,由国家支付利息。

第二类是征地属于公益事业,但有利可赢。

比如建造农贸市场、高速公路、体育场馆等,征用土地后的建设本身可以获利。

对于这种征地,可以采用土地入股的形式。

把属于农户和集体的土地折合成股份,作为投资,参与到相关的建设和经营中,年终参与分红。

如有些地方的高速公路建设,就采用了这种形式,征地工作很顺利。

第三类是征地属于发展地方经济。

如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建设,这是当前征用土地的主要理由,大部分的征地属于这种情况。

企业用地,作为投资的主要内容,是一笔巨大的支出。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农民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投资,采取土地折价全部或部分入股、租赁的方式,定额收取红利或租金,或者以补偿款作为投资,参与分红。

征地企业则节省了一笔巨额土地费。

这方面有不少成功的实例。

如北京大兴区创新补偿方式,规定凡是到大兴占地的企业都要建设产权属于农民的物业。

比如拿出项目中一幢大楼或楼内某些消费场所的产权给农民,企业要用的再向农民租用,这样,农民失去的土地就有了增值的保障。

又如庆元县黄水电站的建设,涉及600多亩水田和山地,100多户农户。

在这之前因为投资业主与被征用土地农民在补偿问题上谈不拢,许多项目迟迟不能上马。

黄水电站在规划之初,就确定让被征用土地农民以受淹土地补偿金人股。

被征用400多亩土地的黄水村,按规定可以得到补偿130万元。

全村被征地农民一致同意把钱全部投入电站建设。

据介绍,该电站建成发电后,每年可创收780多万元,预计100多户农民每年将有29多万元的分红。

成了电站的股东,农民都把电站的建设作为自己的事情。

电站建设的麻烦少了,义务监工却多了。

如今,庆元县青竹等地许多电站的投资也

主也纷纷仿效黄水电站的经验,让被征地农民入股,建设进度明显加快,业主和被征地农民实现了共赢。

再如南京市的少数村在进行土地产权股份合作改革试点后仅一年时间,人均财产性收入总量不大,但增幅迅猛,农民从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人均为1.95元,同比增幅为6倍;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收入人均为27.9元,同比增幅为6.5倍;其他利息收入人均6.8元,同比增幅为1.4倍;财产租金收入38元,同比也增长了52%。

三、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制所显现的积极作用

进行土地产权股份合作,有利于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所有权就是财产权,过去征地只考虑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不降低,而没有从资产的角度考虑因征地而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财产,这是不合理的。

特别是当国家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集体土地所有权往往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经验表明,越是经济建设用地需求大、征用土地数量多,就越要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村土地被征且补偿标准极低的问题,不平等的土地产权交易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变资产,农民变股东,建立股东代表大会,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

第二,进行土地产权股份合作,有利于减少农民与村集体、政府的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征地规模

不断扩大,征地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

比较突出的,一是征地规模过大,二是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些地方甚至把农民的土地作为生财之道,违法违规征地时有发生。

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

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可以不失地或失地而不失保障,避免农民与村集体和政府的直接冲突,有利于减缓社会压力,有利于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三,进行土地产权股份合作,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

过去若干年来,各级政府曾试图通过大力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来克服一家一户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难题,但企业、基层组织和农户三者之间权、责、利关系始终不能很好地协调。

而股份合作社的组建,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无论是由合作社统一经营,还是由其他社会法人承租经营,合作社与全体股民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

既可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规模经营,又便于保障入股农户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农户收入。

第四,进行土地产权股份合作,有利于减轻企业投资负担,营造良好的生产和发展氛围。

征地的主体是国家,但直接用地的主体大部分是各类企业。

许多企业创办之初必须支付巨额的征地费用,资金瓶颈制约了企业的生产与发展。

采.

用土地股份合作,企业不但在先期节省了巨额征地费用的支出,把资金投向更急需的地方,还能取得当地农民的支持,变原先的敌对为和顺,为企业的生产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四、XX县农村实行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的尝试,全国各地正在边摸索边进行,还未形成系统有序规范化的原则与规则。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从已有实践的地方看,采用这种方式必须处理好几个问题。

一是要着力解决部分基层干部“怕失权”、“怕失利”、“怕失位”的思想。

担心改革后农民直接参与股份合作社管理,会削弱自己的权力和经济利益。

同时也担心因为改制中股份量化不均而产生干群矛盾、按股分红会削弱集体积累、影响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改革后乡镇的财政预算外收入受影响。

因而部分基层干部可能会对推进改革持消极观望态度,有的甚至出现抵触情绪。

原创,尽在知音.338.网。

二是要强调风险意识,建立风险保障机制。

土地入股如市场投资,风险无时不在。

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确保土地收益。

这是实行股份合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衡量土地股份合作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

在项目选择和制度设计上要经过认真研究和科学论证,必须建立

风险保障机制,确保农户入股土地的安全和收益。

要十分明确,当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要保障农民入股的土地能及时收回;当股份合作公司或组织破产时,要保障农民作为清偿人,优先保证把剩余资产清偿给农民。

土地对于农民的意义毕竟不同于货币对农民的意义,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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