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刑法分论期末考题甲的一生前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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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刑法分论期末考题甲的一生前传

第一部份:

期末考题

考试时刻:

四小时

考试方式:

开卷

出题教师:

车浩

(注:

题中时刻系案情串联需要,答题时以现行刑法为依据,无需考虑效劳问题)

1975年5月5日下午4时,18岁的少女郭芳站在5楼楼顶,望着楼下的人群。

自幼父母双亡的她因幼师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心情郁结,要跳楼自杀。

因世人围观致使交通堵塞,途经此地的张某对楼顶的郭芳高声起哄嘲讽,催促其快跳下来。

郭芳受其刺激,脚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在楼下一直不断劝慰郭芳的杨海(公事员,对郭芳暗恋已久)见状大惊,遂抄起砖头将正在起哄的张某砸晕(轻伤)。

郭芳一下子清醒过来,舍弃了自杀。

杨海劝说郭芳找个工作好好生活,郭芳说自己最期望当幼师。

现在,耿某因地产开发的情形有求于杨海,被其拒绝。

事后杨海想起郭芳的愿望,又联系耿某,提出假设地皮批准,应在小区中加建幼儿园,并情愿介绍师资。

耿某接到喜出望外,满口应允,表示情愿承担一切建园费用,只要介绍一个园长即可。

后在地皮审批进程中杨海为耿某提供了帮忙,绿城小区于1977年1月顺利建成。

杨海让耿某联系郭芳,但不要提自己。

1977年3月,郭芳担任“明天幼儿园”的园长,设立了接送小孩的校车,雇孙某为司机。

5月7日,孙某驾驶时因闯红灯而与其他车相撞,车内两名小童和一名教师当场死亡,孙某惊恐之余,拾起车内师生留下的财物,直接窜逃外地。

消息传来,杨海担忧郭芳受到连累,遂为其提供财物让其在警方开始调查之前,就逃离A省。

受此事阻碍,杨海入狱,从此与郭芳失去联系。

郭芳逃到C省后,找过几份工作均因常神思恍忽而被辞退,愈发对人一辈子感到失望,开始在夜总会中卖淫。

1979年4月,郭芳与赵某相识。

赵某提出将自己的一间小屋无偿借给郭芳供其卖淫,条件是郭芳要随时知足其性要求。

郭芳许诺。

8月12日晚,赵某酒后敲郭芳房门,郭芳不肯开门,赵某欺骗说是进屋取东西,待开门后,不顾郭芳招架而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事后,郭芳哭称要告发,赵某提出两边早有约定,即便郭芳去告,自己也不怕。

两边的争吵惊动了赵某的妻子余某,余某在屋外听到隐情,怒火中烧,决定伺机报复郭芳。

1979年9月初,郭芳发觉自己怀孕,又惊又喜,为了小孩,决定再也不卖淫,靠做钟点工勉强维生。

怀胎8个月左右,余某找到郭芳,暗示其有必要去做一个性病检查,并介绍郭芳去自己的表妹董某所在的医院。

余某与董某商议,为郭芳开出一份虚假的艾滋病感染的查验报告。

郭芳拿到报告后大惊,问询董某后得知艾滋病患者的产婴大体上也是病毒携带者。

万念俱灰之下,郭芳失去继续生活的勇气,打算与腹中的小孩同赴黄泉。

1980年5月2日,郭芳在家中猛击自己腹部兼并服了大量安息药。

可巧赵某又来找郭芳,见其倒在血泊中,大惊失色,赶紧送医院急救。

通过抢救,郭芳生还,胎儿早产,但医生告知郭芳,胎儿因受外力和药物损害而引发躯体畸形,长大后会跛足。

通过这一番死里回生,郭芳决定不管以后如何,眼下都要尽力把那个小孩抚育长大。

因不知其生父为谁,故未赋其姓,只名之为甲。

郭芳出院后,搬离赵某住处,并决意从头在夜总会卖淫,通过这种方式将艾滋病毒传播给那些寻花问柳者。

1981年7月,郭芳结识了冯某。

冯某对郭芳痴迷不已,提出要与郭芳长期交往。

郭芳正想将艾滋病传染给这种男人,遂许诺冯某的请求。

1981年9月,两人开始同居。

尔后一年,冯某对郭芳照顾有加,郭芳慢慢被其感动。

现在,余某显现,以将其得艾滋病之事告知冯某相要挟,向郭芳索要5000元,郭芳超级可怕,可是自己又没有钱,于是对冯某扯谎说自己老家亲戚得了重病,急需用钱,冯某拿出5000元送给郭芳救急并表示无需再还。

郭芳大为感动,将钱给余某后,又去医院重做检查,结果发觉没有任何艾滋病问题。

郭芳又燃起了生活的热情,决定以后好好对待冯某。

1981年12月,郭芳去商场返回时通过赵某家,见室内无人,桌子上放着一部电话,遂进屋将电话取走,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5000元。

余某追出,两边争吵,郭芳掏出刚从商场购买的钳子要挟余某,将电话带走。

余某盛怒,便在网络上发布关于郭芳之前卖淫的帖子。

冯某见邻居们都明白了郭芳的旧事,于是对郭芳渐生厌意,整日殴打郭芳,乃至常常采纳冻饿的方式虐待甲。

郭芳由于对冯某心有惭愧,从一系列事件中也已猜到昔时艾滋病的情形可能是余某与董某坑害自己,但希望给甲一个完整平稳的家,故一直忍耐克制。

转眼十几年过去,甲长大到14岁。

由于常常遭冯某打骂,且被同窗嘲笑跛足,慢慢混迹街头。

1994年3月2日,甲去洗浴城洗澡,看到高某将75号衣柜钥匙牌放在茶几上,遂将之取走。

甲到更衣室后对效劳员李某自称是高某朋友,受其所托来取东西,让李某开第一道锁,然后甲用钥匙打开第二道锁,取得钱包后,将钥匙放回原处。

从洗浴中心出来,甲用高某钱包中的信誉卡到超市购物2000元,又去ATM机取款,欲插卡时,发觉有他人的卡未掏出。

于是按“继续效劳”键,再按“取款”键,从该卡里掏出3000元人民币后离开。

1994年8月,杨海离婚后与女儿乙搬到C省,联系亲戚冯某时,意外与郭芳重逢。

两人见面后互诉衷肠,郭芳才知杨海对自己的一片痴心。

甲在屋外听到两人谈话,得知冯某并非自己生父,联想到这些年冯某对自己的虐待,遂起杀心。

郭芳无心中发觉了甲的用意,百般劝说无效后,向冯某提出分手,希望由此消祸。

但冯某不同意,反而痛打郭芳。

心灰意冷之下,郭芳决定将以往所有恩怨做个了结。

10月1日,郭芳将赵某、余某、董某和冯某都约至家中用饭,将甲和乙支开外出,杨海在酒中下毒后,郭芳每人敬酒一杯,除杨海外,在场人均中毒倒地。

郭芳请求杨海帮她尽快终止生命,两人来生再聚。

杨海拿着刀,看着在地上痛楚挣扎的郭芳,恍如看到了20年前要跳楼的少女,但他明白一切都已经无法转头。

就在杨海用刀刺向郭芳胸口的一霎时,甲乙正好回来,及时推开杨海。

几人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被警方带走。

甲看到郭芳的遗书,才明白郭芳是希望由她来了结过往所有恩怨,让甲能放下一切怨念,走上正途,与乙在一路好好生活。

甲明白得了母亲的所有苦难和对自己的爱,大恸以后,再也不做街头混混,回到学校拼命念书,与乙相依为命。

转眼两年过去,1996年考上P大。

2000年毕业后,舍弃留在大城市的机遇,回到郭芳的家乡A省B市。

女友乙在B市幼儿园成为一名幼师,甲那么进入公安系统,誓做一名守护校车平安的交警。

问案中人的刑事责任。

(此题100分))

 

第二部份:

答案要点

说明:

卷面分数为100分,依照考点难度不同来散布分数。

试卷批改工作由邹兵建、李波、陈涛和李权四位同窗协助我一起完成。

打分时以答案要点作为参考标准,可是不以结论为给分与否及多少的决定因素,而是会考虑论述说理的程度。

与我给定的答案要点不同,但有自己观点且说理有力的,也得分。

一、郭芳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胎儿的故意杀人罪或损害罪?

1.答案要点:

(1)胎儿与“人”的关系。

(2)依照着手时点与实行行为分离的理论,意在损害胎儿的解决母体的行为,能够组成针对胎儿的损害罪。

按此理论,意在杀死胎儿的解决母体的行为,应当组成针对胎儿的故意杀人未遂。

问题在于,若是解决母体的行为直接造成胎死腹中,那么刑法上的“人”的形态始终未显现,结论应当是不组成针对胎儿的任何犯法。

但这就产生了悖论:

一方面,按分离理论,至少是没有排除胎儿诞生为人的机遇的解决行为,尚组成针对胎儿的故意损害或故意杀人的未遂。

另一方面,直接排除胎儿诞生为人的机遇的解决行为,应当是加倍严峻的行为,却不组成针对胎儿的任何犯法。

这会显现罚轻不罚重的现象。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前途之一确实是以为所有的意在杀伤胎儿的解决母体的行为,不管结果如何,都不组成针对胎儿的犯法,而是组成针对母体的故意损害罪。

(3)在针对母体犯法的情形下,郭芳的行为属于与自杀性质等同的自伤行为,不组成损害罪。

2.难度系数:

★★★★☆

3.答题情形:

得分情形较好。

很多同窗提及我国理论通说的“独立呼吸说”,从而将胎儿排除在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范围之外。

也有部份同窗基于死亡结果未显现而以为组成故意损害罪。

还有同窗只是将郭芳“与腹中的小孩共赴黄泉”的行为笼统地界定为自杀行为,从而遗漏了其对胎儿可能组成的故意杀人罪这一问题点。

(二)针对冯某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损害罪或传播性病罪?

1.答案要点:

(1)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明确规定了梅毒和淋病,但依照卫生部的《性病防治治理方法》,艾滋病也属于严峻性病的一种。

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者,也有按传播性病罪论处的判例。

另外,依照具体案情,也能够同时认定为故意损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

(2)事实上郭芳并未患有艾滋病,因此属于不能犯的未遂。

2.难度系数:

★★★☆☆

3.答题情形:

得分情形较好。

绝大多数同窗都发觉了那个问题点,部份同窗将其界定为故意杀人行为;很多同窗以为组成传播性病罪;也有同窗以为组成故意损害罪;乃至有很多同窗以为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平安罪或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针对冯某的诈骗罪?

1.答案要点:

郭芳谎称用钱为亲属治病,冯某也陷入了错误,并基于错误处分了财产,整体财产总量也损失了5000元。

就此而言,诈骗罪的组成要件似乎已经齐全。

可是,依照德国刑法理论,诈骗罪的大体特点是要求“无心识的自我损害”,即被害人关于自己蒙受财产损失必需是处于无心识的状态;若是被害人关于自己的财产损失存在熟悉,那么不能组成诈骗罪。

按此,冯某关于将5000元无对价、无回报地处分给郭芳,是有明确熟悉的。

因此不符合“无心识的自我损害”的特点,不能组成诈骗罪。

另外,依照日本刑法理论,有学者以为诈骗罪客观组成要件中的“错误”应当限于法益相关的错误。

即被害人只有对财产自身的特点存在错误熟悉时,才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错误;相反,对财产自身及增减情形没有错误熟悉,而仅仅是在处分动机或财产去向上有错误,尚不足以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错误”。

按此,本案也不组成诈骗罪。

2.难度系数:

★★★★☆

3.答题情形:

得分情形专门好。

绝大多数同窗都以为其涉嫌组成诈骗罪,并展开具体论证,得出了或确信或否定的结论。

(四)针对余某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非法占有目的)?

1.答案要点:

(1)本案涉及入户盗窃的规定。

(2)本案涉及携带凶器盗窃的规定。

需要考虑的是,第一,钳子不同于刀具,不是自然性质上的凶器,而是属于用法上的“凶器”。

第二,如何明白得“携带凶器盗窃”?

应当限制地说明为主观上是为了盗窃而携带,缺乏这种目的关联性的,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郭芳随身携带的钳子是在途经余某家之前,去商场购物时购买的,题目并未交待郭芳是为了盗窃而购买和携带。

(3)题目交待,郭芳取走电话是为了“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5000元”(余某曾向郭芳敲诈5000元),因此,郭芳打算用该电话换回5000元,应认定为其实施客观行为那时,对该电话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具有返还意思而阻却剥夺意思)。

由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组成盗窃罪。

2.难度系数:

★★★★☆

3.答题情形:

得分情形一样。

绝大多数同窗以为其组成盗窃罪。

也有同窗基于欠缺非法占有目的而否定组成盗窃罪。

(五)针对余某的转化抢劫或侵占罪?

1.答案要点:

(1)由于郭芳之前的行为不组成盗窃罪,因此也难以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转化抢劫。

(2)依照案情描述,郭芳对他人电话成立占有状态以后,余某追上来两边争吵,郭芳持钳子要挟对方而将电话带走。

这说明,现在郭芳关于处于自己占有状态下的电话,主观上已经产生了非法据为已有的意思,符合侵占罪的组成要件。

(3)以为之前的郭芳的行为组成盗窃罪,进而在本段情节中讨论郭芳是盗窃既遂仍是未遂,并分析第263和第269条关系的,也会酌情给分。

2.难度系数:

★★★☆☆

3.答题情形:

得分情形一样。

绝大多数同窗以为其组成转化型抢劫,并将郭芳“用购买的钳子要挟余某,将电话带走”的行为评判为抢劫罪或敲诈敲诈罪。

(六)针对赵某等人的故意杀人罪,

1.答案要点:

(1)与杨海组成故意杀人罪的一起犯法。

(2)是不是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

涉及到对本罪“公共平安”的明白得,理论上存在不特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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