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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石厂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2.1法律、法规1

1.2.2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

1.2.3标准、规范、规程3

1.2.4其他资料3

1.3事故分类4

1.4事故应急原则4

1.5事故分级5

1.6应急响应条件6

1.7适用条件6

2组织机构及职责7

2.1应急组织体系7

2.2组织机构7

2.3职责8

2.3.1应急指挥部8

2.3.2各应急救援小组职责9

3预防与预警13

3.1危险源监控13

3.1.1危险源监控需要采取的技术措施13

3.1.2危险源监控的管理措施13

3.2预警行动13

3.3事故应急措施14

3.3.1火药爆炸、爆破伤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14

3.3.2坍塌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14

3.3.3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15

3.3.4高处坠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15

3.3.5车辆伤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16

3.3.6触电事故应急救援措施16

3.3.7物体打击事故应急救援措施16

3.3.8容器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措施17

3.3.9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措施17

3.4信息报告与处置18

3.4.1信息报告与通知流程18

3.4.2信息上报18

4应急响应20

4.1响应分级20

4.2基本响应20

4.3响应程序22

4.4应急结束22

4.5信息发布23

5后期处置24

5.1善后处置24

5.2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24

6保障措施25

6.1应急队伍保障25

6.2应急物资保障25

6.3经费保障25

6.4通信与信息保障26

6.5专家保障26

7培训与演练27

7.1培训27

7.2演练28

7.2.1演练的目的28

7.2.2演练原则和要求29

7.2.3应急演练策划与准备29

7.2.4演练实施29

8奖惩与责任追究30

9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30

9.1单位概况30

9.2矿区周边环境31

9.3重大危险源辨识32

9.4危险源与风险分析33

9.4.1爆破伤害、火药爆炸33

9.4.2坍塌(滑坡)34

9.4.3机械伤害34

9.4.4高处坠落35

9.4.5车辆伤害35

9.4.6触电36

9.4.7物体打击36

9.4.8容器爆炸36

9.4.9自然灾害37

10附则39

10.1术语和定义39

10.2维护和更新40

10.3应急预案实施41

附录1应急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

附录2应急救援相关联系电话

附录3应急救援物资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公路碎石厂采石厂露天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运行,增强防范和应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公路碎石厂露天开采实际情况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66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54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国务院令第493号);

(9)《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1号公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第52号)

1.2.2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

(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9月1日);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06年3月1日);

(4)《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2004年4月6日,国办函[2004]33号);

(7)《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2009年4月29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应急管理提高快速响应能力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0]12号);

(11)《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14)《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安监应急[2010]30号)。

1.2.3标准、规范、规程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4)《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5)《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2.4其他资料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2)设置应急管理机构及兼职应急人员的文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操作规程;

(6)从业人员教育与培训记录。

1.3事故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公路碎石厂露天开采生产安全事故指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公路碎石厂露天开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物质所引起事故的类型而划分类别,事故类型主要有:

矿山施工开采生产中发生的坍塌、爆破伤害、触电、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车辆伤害、容器爆炸等事故,其中坍塌、爆破伤害是我建筑石矿需要重点预防的生产安全事故。

矿山全体工作人员应根据应急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经危害识别、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内易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应急事件。

1.4事故应急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矿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下属各级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岗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矿长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别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矿山发挥自救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同时要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6)整合资源,协调应对。

充分利用周边可利用应急资源,如:

村镇级诊所、乡镇级卫生院、县医院、市级医院及周边矿山应急队伍,以及县、市应急救援中心应急队伍。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灾情按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I级):

是指造成30人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II级):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III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IV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应急响应条件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的事件,启动本预案,由矿山按照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机构汇报。

(1)发生IV级含IV级以上事件时;

(2)地方人民政府已经启动应急预案并要求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公路碎石厂启动应急预案时;

(3)矿山下属生产部门发出请求时。

1.7适用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公路碎石厂露天开采矿山、办公、作业场所发生的边坡塌陷、火药爆炸、爆破伤害、边坡失稳、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IV级及IV级以上事件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矿山应急组织体系见下图4-1。

图4-1矿山应急组织体系图

2.2组织机构

应急指挥部

组长(总指挥):

副组长:

成员:

各工作组成员及联系方式见附录1。

(1)现场救援组

组长:

成员:

(2)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3)善后处理组

组长:

成员:

2.3职责

2.3.1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是矿山应急管理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其职责如下:

(1)听从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请示并落实指令;

(2)审定并签发矿山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3)下达预警和预警解除指令;

(4)下达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指令;

(5)审定矿山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

(6)确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名单,并下达派出指令;

(7)统一协调应急资源;

(8)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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