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护项目宣传手册.docx
《儿童保护项目宣传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儿童保护项目宣传手册.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儿童保护项目宣传手册
儿童保护项目宣传手册
一、前言
本手册的目的和读者对象
二、什么是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
三、儿童保护体系与网络服务
四、保护儿童,使每一个儿童免受伤害之苦
儿童虐待
儿童忽视
儿童暴力
儿童剥削
五、儿童保护的高危人群
六、附录
一、前言
概述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受保护权是所有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儿童保护就是“保护儿童免遭暴力、剥削、虐待、忽视以及冲突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
”为儿童创造保护性的环境,促进其健康成长,是每一个国家的责任。
2006年联大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提出《针对儿童暴力的研究》报告,这篇报告深入地研究了儿童暴力问题,披露了儿童在各种本应是安全的环境中,包括家庭、社区、学校、工厂等遭受的暴力的严重程度,它告诉人们,对儿童的伤害,范围之广、性质之严重要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
儿童们急需成人社会倾听他们的声音,并制止对他们的伤害。
这份报告呼吁各国政府要做出承诺,结束对儿童的各种形式的伤害,并建立国家儿童保护体系,该体系以消灭对儿童的伤害为最优先的目标,以确保儿童权利的实现。
为什么编写这本手册?
“儿童保护体系和网络建设”项目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中国政府在儿童全面、系统的保护方面展开的一个尝试。
其目的是通过在全国六个城市选择有代表性的社区,开展多方合作,提供一体化综合服务的儿童保护工作网络,该网络的合理运行,能够有效预防儿童免遭虐待、忽视、暴力和剥削,并能够在问题发生后采取恰当的措施与行动。
作为一个综合性项目,其实施过程离不开各方人士的动员和参与。
因此,特编写本手册,对儿童保护的基本内容,包括儿童权利、儿童保护体系等理念、儿童伤害的有关知识等给予介绍,为开展项目活动、面向不同人群的动员和宣传提供必要的支持信息。
手册的使用者是谁?
●国家级和地方级项目管理人员
●地方各级儿童保护办公室(CPU)成员单位
●社区项目工作人员
第一部分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的基本理念
本章核心信息:
●儿童和成人一样享有各种权利
●儿童权利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忽视、暴力和剥削是全社会和每个人的责任
儿童享有什么权利?
每一个儿童一出生就有他自己的各种各样的需求,比如吃饭、穿衣、医疗等等,这些需求是儿童生存和健康成长所必需,儿童的父母、家庭和社会、政府的一些服务机构有责任、有义务来满足他们的这些需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应该享有的四个方面的基本权利:
●生存权:
儿童有生命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发展权:
儿童有获得使其潜能得以最大限度发展的权利
●受保护权:
儿童应该受到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忽视、虐待、暴力和剥削
●参与权:
儿童有权参与跟自身有关的一切事物
儿童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生存权: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包括儿童拥有与生俱来的生命的权利,并有权享有医疗、保健和康复设施,有权获得足够的食物、拥有一定的住所以及与保障生命安全有关的其它人身权利,如国籍权、姓名权、知道自身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等。
保障儿童生存权的基本措施是向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包括:
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减少营养不良的状况,提供清洁饮用水,提供必要的母婴保健,提供相关的健康信息等。
●发展权:
包括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和社会适应等各方面的发展。
儿童的发展权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获得有利于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权利;
(2)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3)享有娱乐、休闲和游戏的权利;
(4)享有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
(5)享有思想、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
(6)享有结交朋友、参与社会活动、以利于性格发展的权利;
(7)享有获得充足的营养食物,以保证身体健康发展的权利。
促进儿童的发展,要根据儿童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尊重儿童发展的多样性和整体性,为其创造一个安全的、适宜其全面发展的环境。
国家的政策和经济对儿童和儿童生活影响重大。
家庭和社区是为儿童提供照料和保护的第一支持者。
成年人或大环境既可以激发、鼓励儿童的发展,也可以压制或妨碍他们的发展。
同时,儿童对他们所处的环境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受保护权:
对儿童的保护,旨在减少儿童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儿童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方面:
所有儿童都应该受到保护。
因为儿童弱小,更容易受到伤害;儿童由于年龄的限制,其生理、心理处在发展阶段,需要外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方面:
处于困境下的儿童应受到保护。
包括:
——受虐待、忽视、暴力和剥削威胁的儿童。
关注童工、童妓、被拐卖儿童和吸毒儿童。
——处于紧急状况下的儿童。
无论是战争冲突或自然灾害,都要使儿童远离其影响。
——少年司法公正。
当儿童被指控或起诉犯有罪行时,应与成人区别对待。
因为儿童不能完全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对其他人造成的影响;与成人罪犯相比,儿童犯罪者更容易改过自新。
——失去家庭的儿童。
应向他们提供基本照料。
●参与权:
指儿童参与适合自己年龄阶段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经济、文化与政治事务的权利。
参与是儿童成长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基本需求。
儿童有自己的感情、观点和需求。
在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中,无论是女童还是男童、残疾儿童还是健康儿童、高智商儿童还是低智商儿童,都应有机会主动参与,而不是被动地接受他人做出的决定。
通过参与,不仅为儿童提供了解自身处境的机会,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发展其社会技能,学会对社会发展负责任,并增强自我决策的能力。
儿童的参与程度要与其能力相适应。
不同发展阶段的儿童能够参与的事务及参与程度都是不同的。
儿童参与权的真正实现需要两个基本因素:
一是环境因素,对儿童发表的意见给以尊重,并有儿童发表观点的常设机制(比如儿童委员会、儿童议会等)。
一是儿童赋权,使儿童有实现参与所需要的技巧、知识、价值准则和信心。
成年人有责任帮助儿童形成这些能力。
有了儿童的参与,周围的世界就会发生改变。
儿童的想法、感受和洞察力能够丰富成年人对事物的理解,并对成年人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
什么是儿童保护?
儿童保护的概念最早见于联合国于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其中明确提出儿童应享有基本人权和特殊权利,此后保护儿童的权利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
1989年联合国提出《儿童权利公约》,为儿童权利保护奠定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儿童的权利不再是居于附属于成人之下的地位,而是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独立的权利个体,并给予儿童权利正确的尊重与保证。
中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强调所有18岁以下的公民都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并规定“国家应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从广义上来讲,儿童保护就是保护儿童各项权利的实现。
从狭义上来讲,儿童保护的概念是特指儿童受保护权的维护,既困境下的儿童的权利维护:
保证其免受:
忽视,包括来自父母或社会的、剥夺儿童的健康和教育权的、任何形式的忽视。
免受紧急状况的伤害,包括严重威胁儿童生存与发展的各种状况和战争。
免受虐待和剥削,包括经济剥削、性剥削与性虐待和其它形式的虐待和剥削。
免受歧视,特别是对女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等的不公平对待。
谁来保护儿童?
保护儿童是成年人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从儿童保护的社会结构方面来看,包括了这样几个方面
●家庭保护
监护人对儿童负有监护的责任,保证良好的家庭环境,严禁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
对于留守儿童要有委托监护。
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
●学校保护
保证学生的学习、休息、娱乐权,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其他侮辱学生的行为。
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提供心理健康辅导。
●社会保护
提供儿童的活动场所。
保证九年义务教育。
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创造安全环境。
保护儿童免受烟酒伤害。
关注儿童产品及设施的安全。
提供互联网安全。
●困境儿童的特殊保护
流浪儿童、残疾儿童、孤儿、留守儿童等的救助。
●司法保护
涉及儿童问题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儿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
儿童被害人尤其是性侵害被害人的保护。
第二部分儿童保护体系和网络
本章核心信息
●儿童由于年龄小、社会心理发展不成熟等特点,对伤害往往不能积极主动地求助,因此,特别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儿童保护体系,对其提供全面的帮助和服务。
●一个理想的儿童保护体系应该是以预防为主并向受到虐待或受到虐待威胁的儿童提供综合性的、全面的、对儿童友好的服务,是国家和社会为保护儿童免遭暴力、剥削、虐待、忽视等所带来的各种影响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服务构成的完整体系。
●儿童保护体系的运行包括预防机制和反应机制两个方面,其中儿童保护办公室发挥着积极的综合、协调、管理作用。
●儿童参与是儿童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儿童的声音和态度将有助于推动儿童保护的实施。
为什么要建立儿童保护体系?
有研究发现,遭受侵害的儿童很少从成人那里得到帮助。
大量证据表明,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其他地方,他们都害怕因自己的告发而受到的惩罚、受到羞辱、受到排斥。
如果一个儿童遭受侵害,却找不到可以信赖的人,并从那里得到保护的话,对他的暴力伤害就会继续下去。
而这样一来,这个儿童就会完全放弃希望,也不会再去想法寻求帮助。
事实表明,大多数情况下,儿童不会自己主动寻找保护,青春期的少年可能会采取自杀的极端方式来躲避伤害。
因此,解决儿童伤害的问题,必须有一个有效机制,既能够预防儿童遭受虐待、忽视、暴力和剥削,同时又能够对出现的问题采取恰当的措施与行动。
目前,我国的儿童保护服务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包括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等部门和组织。
这些部门和组织在保护儿童方面各自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但从真正解决儿童保护面临的各种问题来看,还是不够的。
相对而言,我国的儿童保护服务体系尚存在不足。
主要表现有:
●各部门分工明确,但协调不够。
从儿童保护的实际情况来看,以工作领域来划分的保护方式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儿童是一个整体,任何一个问题都涉及到其他的方面,比如童工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律,还涉及到儿童心理、身体、社会救助、教育等问题。
将儿童保护看作社会保护的一个完整体系成为趋势。
●缺少发现问题的机制。
对儿童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不敏感,广泛的公众教育不够,在制定政策、提供社会服务以及日常生活管理中儿童保护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
●提供的服务单一,缺乏系统性。
从预防虐待、转介服务和及时应对,到对受害儿童提供的康复帮助、家庭支持以及社会心理支持等系统性服务还不够健全。
因此,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忽视、暴力和剥削,不是一个法律规定、一个部门、一次行动就能解决的,而是要有一个有效的保护机制,在儿童权利受到侵害时,这个机制能够通过合理的、有效的运行发挥作用。
儿童保护体系的完整框架
国家层面来讲,一个理想的儿童保护体系,应该是以预防为主、并向受到伤害或受到伤害威胁的儿童提供综合性的、全面的、对儿童友好的服务,是国家和社会为保护儿童免遭暴力、剥削、虐待、忽视所带来的各种影响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服务构成的完整体系。
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具备完善的符合儿童发展需要的、保障儿童根本利益的、操作性强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
●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舆论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国家儿童保护运行网络。
●具有一定专业化水平的、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机构(CPU),并有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以及相应的综合性服务。
●全社会普遍增强的儿童保护的公众意识和维护儿童权利的家庭教育观念。
●儿童既是儿童保护的受益者,也是推动儿童保护的重要力量。
儿童能参与到自身权利的维护中,充分表达自己声音。
儿童保护体系的基本要素:
从社区实施层面来讲,儿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