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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摘要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自1954年我国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在半个多世纪发展研究的过程中,党和国家为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督制度不懈努力,人大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对我国各部门的监督工作日益加强,人大监督对于各部门而言,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

但是,在实践中,人大的监督工作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相比较,还有不小的差距,这既有监督本身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的原因,也有体制、立法、人员等因素,致使人民对人大监督的满意度不高。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新形势下,研究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并有针对性的寻求克服问题的方法,正确行使监督权力,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科学发展的重要步骤。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问题;原因;完善

 

Abstract

Ourcountryisthepeople'sdemocraticdictatorshipofsocialistlegalsystemcountry,determinethepeople'scongresssysteminChinasince1954,intheprocessofmorethanhalfacenturyofdevelopmentstudies,thepartyandthestatetoestablishandimprovethesupervisionsystemsuitableforChina'snationalconditionsofunremittingefforts,improvethesupervisionofNationalPeople'sCongresssystem,thesupervisiondepartmentsinChinaisincreasing,people'scongresssupervisionforeachdepartment,isthehighestpowerorganofsupervision.However,inpractice,thesupervisionoft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toworkwithcomparedwiththeauthorityoftheconstitutionandthelaw,thereisabiggap,theweaknessoftheexistingsupervisionitselfexistssomeofreason,thereisalsoasystem,legislation,personnelandotherfactors,leadtosupervisionwaysandmeanstocausethepeopletosuperviset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ofsatisfactionisnothigh.Thereforeunderthenewsituationofbuildingasocialistruleoflawsociety,theproblemsexistingintheresearchofNationalPeople'sCongresssupervision,perfectthesupervisionsystemofNationalPeople'sCongress,andtargetedtoseekwaystoovercometheproblem,righttoexercisesupervisionpower,istheimportantsteptorealizescientificdevelopmentofsocialisminourcountry.

KeywordsPeople'sCongressSupervisionsystemissue

causeperfect

 

目录

摘要Ⅰ

AbstractⅡ

一、人大监督概述1

(一)人大监督的概念及其发展过程1

1.人大监督的概念1

2.人大监督的历史发展1

(二)人大监督的特点1

1.人大监督的民主性2

2.人大监督的法律性2

3.人大监督的权威性2

4.人大监督的制约性2

二、人大监督实施存在的问题3

(一)人大监督滞后3

(二)监督的法治不完善3

(三)人大监督的职权被弱化,缺乏独立性与权威性3

(四)人大自身对政府工作监督存在问题4

(五)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存在的问题5

三、人大监督乏力的原因……………………………………………………………5

(一)政治体制问题5

(二)法律完备程度不够6

(三)人大监督思想认识不到位6

四、对现阶段我国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可行性途径………………………………………………………………………………………6

(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使人大独立行使监督权7

1.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7

2.处理好政府与人大的关系7

3.处理好人大与其它监督体系的关系8

(二)完善监督立法,实现人大监督法制化8

1.细化人大监督法律内容,明确监督主体资格8

2.明确违反监督法的法律责任9

3.完善人大监督法律配套措施9

(三)完善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体制,限制个案监督9

(四)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10

(五)提高人大监督人员自身素质10

1.加强监督人员的学习和培训10

2.人大代表积极参与政府工作11

3.优化监督主体组成成员结构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一、人大监督概述

(一)人大监督的概念及其发展过程

1.人大监督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贯彻实施,预防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合理性、合法性检查的活动。

[1]

人大监督的内容分为工作上的监督和法律方面的监督两种。

彭真同志说过“人大的监督,一个是工作上的监督,一个是法律方面的监督。

”对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对国民经济计划方面进行审查和批准;对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督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它们的工作报告,按照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提出质询案,以此来实现人大监督。

对法律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做出同宪法相抵触的决议、行为人大有责任、有权利撤销。

[2]

2.人大监督的历史发展

人大监督的初步发展:

自我国1954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人大监督也随之确定,在近60年的发展过程中,人大监督经历了曲折且极不平凡的道路。

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对国家各行业进行会前视察,第一次起到人大的监督作用,并且起到很好的效果。

此后,各级人大代表进行了多次视察活动,反映出很多问题并提出了许多可行性建议,直至1957年,人大监督已经初步发挥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作用。

人大监督的破坏时期:

由于党内左倾思想的日益严重,自1957年开始人大监督的权力被逐渐剥夺,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长达10年期间除保留了一个称呼外,监督权完全丧失。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七八宪法》首先恢复了有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人大监督开始发挥其作用。

[3]

(二)人大监督的特点

1.人大监督的民主性

民主就是民众意志的统治。

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具有外部的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和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正好相反,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以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来行使监督权,唯有民意,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圣旨。

另一方面,人大监督在其内部也具有民主性。

人大的监督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才能行使,它遵循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并通过严格民主程序和法律程序,才赋予人大代表监督的权力,人大监督是以会议的形式实施集体监督,是严格按照民主程序和民主原则实施的监督形式。

2.人大监督的法律性

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法律监督。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在审查政府的工作时,主要是审查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和实质就是通过听取报告的方式来发现政府是否有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其次,在我国,由人大批准的预算也是具有法律的性质,监督其执行实质也是监督法律的执行,因此,现在我们应该认为人大通过的计划和预算具有法律的性质。

第三、人大对政府领导人的监督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在其滥用权力时才行使。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主要认务并不是监督政府工作的好坏,而是要监督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3.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从法律监督的效力看,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比其他监督更具权威性。

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行使国家的监督权,可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坚决支持。

4.人大监督的制约性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对权力失去制约,必然会出现滥用权利的现象。

英国学者约翰·阿克顿曾说过“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4]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的职责之一就是代表人民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

通过监督国家行为,来防范发生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损害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通过人大监督来制约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民民主专政,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

二、人大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监督滞后

从人大监督发展过程看,人大的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缺少实时性的监督。

对于政府行为,一般发生在违法行为的事后查处上,并且人大监督只是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时间上才进行监督,致使人大监督工作像是“守株待兔”等到出了问题后才去行使监督权,损失此时已经造成,这样不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而且也使人大在群众心中的地位一落千丈,导致对人大的不信任。

(二)监督权的法治不完善

《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能够组织成立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宪法赋予人大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情况,审查国民经济预算,视察、检查、调查、质询等权力,但却没有出台相应的程序法,使人大监督权没有程序可以遵循,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导致人大监督权不能完全行使。

当前以《监督法》为中心的地方人大监督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对监督权行使的原则、内容等监督工作做出了规定,使人大监督职权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然而,当前人大监督形势并不乐观,《监督法》仅规定了人大常委会有监督权,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并没有明确规定。

对监督行使的方式和监督遵循的程序方面没有具体的法律程序可操作。

因此,完善人大监督法律势在必行。

(三)人大监督的职权被弱化,缺乏独立性与权威性

根据《宪法》和《监督法》规定,人大监督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法律性,但在实际运行中,人大监督的权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

首先,人大监督职权被弱化,在我国,法律规定人大是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力,人大选举产生政府,政府首长由人大任命,其工作受人大监督。

但在实际工作中,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政府领导人的产生多由党实际操作,并且政府一把手是党委,因此一些政府往往只会听命于党的政策,而忽视人大的领导。

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中人大有权监督政府,而在党的领导体制上,政府领导人在执政党内的地位高于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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