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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局

【篇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当计算机辅助形成的电子文件采用了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时,制成纸质文件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与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归档。

纸质文件相对应的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归档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文件材料应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晰,修改规范;纸张优良,格式基本统一,小于a4及16开纸张规格的出厂证明、材质合格证等应粘贴在a4纸上;应使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禁止使用红色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及绘制;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的字迹、线条应清晰并符合耐久性要求;使用热敏材料形成的文件,应复印保存。

第十七条声像档案: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声像档案应从项目管理方面进行收集;监理声像档案应从项目质量监理角度方面进行收集;施工声像档案应从施工过程(隐蔽工程、关键工序、桥梁等结构物重点部位等)进行收集。

第十八条数码照片应记录在不可擦写光盘上保存,同时还须冲印出6英寸纸质照片与说明一并整理归档;照片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要求。

第一十九条电子文件及纸质文件数字化的形成和保存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17678,1-1999)和《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的要求。

第二十条竣工图的编制要求

一、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指定由设计单位编制或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应明确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审核和签字认可责任。

二、竣工图的绘制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并能完整、准确、清晰地反映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

三、竣工图的绘制应符合相关制图规范及标准。

四、编制竣工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图纸,可在原施工图(新图)上加盖“竣工图章”[附件四]后,作为竣工图。

(二)在施工中有一般性设计变更,可将原施工图纸加以修改

【篇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2010年1月13日以粤交运〔2010〕57号发布自201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

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六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

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

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

元/千克千米

第七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

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八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l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l千克计重量,计件行包折算计重(附件1)。

第九条计时包车计费时间计时包车的计费时间按照实际承运时间计算,不包含因承运人延误时间或者承运车辆发生故障等情况未能连续履行合同的时间。

第二节计价规定

第十条车辆类型等级划分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办法》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商务客车暂行规定》见附件2。

第十二条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米(含

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米-1.5米(含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

免费携带的行包体积不得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超过部分按计费行包计收费用。

客运车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同时每位乘客只限带一名免票儿童。

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十三条除农村客运外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上限票价,运输经营者在不超过上限票价的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实际执行的具体价格(以下简称执行票价)。

前款所称旅游班线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按照班车运行方式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按《广东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表》(附件3)执行。

旅客站务费:

按站级标准收取,一、二级站为1元/票;三级站和四级站为0.5元/票,简易站免收旅客站务费。

燃油附加费执行标准另文下发。

第十五条运费单位客运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

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1元进整。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费按0.18元计算。

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六条在我省始发的跨省班车客运运价按我省公布的上限运价及线路总计里程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相同装备等级车辆及营运方式的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的执行票价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八条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相同类型等级班车客运运价执行。

第四节农村客运票价

第十九条农村客运是指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县域范围内所有班车客运和毗邻县的毗邻镇域间的班车客运(毗邻镇不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珠三角地区(深圳市除外)县域范围内所有通村班车,主要为农民出行服务,具有公益性质的道路客运方式。

全省农村客运经营线路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进行公示。

农村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由始发地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票价构成,并充分考虑农村客运线路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政府对农村客运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拟定定价方案,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客运票价总体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三章货物运输价格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及通过客运车辆进行小件货物运输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一条货物运价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按本细则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确定。

第四章政府指令性运输价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指令性运输是指根据政府指令性任务开展的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运输活动。

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参照始发地同等类型车辆、同一班车旅客运输线路的执行票价和始发地货物市场运价核定。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其他费用,可由指派指令性任务的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价格制定及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际、市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始发地的地级以上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县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县(市、区)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县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班线,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根据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计算上限票价,填写《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申报(备案)表》(附件4),按定价权限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申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不超过上限票价的范围内制定执行票价,并在执行前5个工作日向有定价权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进行公布。

经批准新开班车运行线路的客运票价按前两款核定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附件5)实行明码标价,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公布票价,并严格按公布的票价执行。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明码标价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向核定票价的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执行。

第二十七条班线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上限票价、执行票价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包车(旅游)旅客运输、粤港澳旅客运输及商务客车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制定货运价格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货运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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