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重点公共服务部门服务事项宜章房产政务信息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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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重点公共服务部门服务事项宜章房产政务信息网

物业承接查验

一、办事依据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二、办事条件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三、收件资料

1.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原件1份)

3.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原件1份)

4.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原件1份)

5.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原件1份)

6.查验记录(原件1份)

7.交接记录(原件1份)

四、受理部门

宜章县房产管理物业管理中心:

3758059

五、现场查勘要点

1.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制定情况

2.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3.项目现场查验情况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监督电话

局监察室:

3711827

八、办理流程

 

十、申请表样式

宜章县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说明

 

一、本表由开发企业如实填写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也可打印。

三、企业填写时,如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也可适当调整表格大小。

四、本表一式一份,由开发企业提交到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

有关证明材料应随本表附送。

建设单位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物业服务企业

企业名称

地址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物业管理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四至范围

东:

南:

西:

北:

物业类型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总套数(套)

分期建设情况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验收小组成员

︵签字︶

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

其他单位:

注:

本页由申请人填写,字迹工整,如实填写,不得涂改。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要件情况

(需现场查看)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查验记录

交接记录

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审核意见

物业管理中心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注:

本页由主管部门填写。

物业查验记录

查验项目

查验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查验范围

有关图纸、基础和承接查验资料;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查验方法

有关图纸、基础和承接查验资料移交;

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弄口试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现场查验

内容

查验资料:

小区规划详图、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消防验收意见书;供水、供电、供气等协议书;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的合同约定;

共用设施设备:

房屋本体、公共设施完;

公共配套设备设施(包括强电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楼宇自控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给排水系统);

各户钥匙。

查验结论

查验小组人员建设单位查验人员:

物业查验人员:

业主或其他查验人员:

移交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接收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幢房屋共用部位查验表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接管验收日期

年月日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开工时间:

年月日

完工时间:

年月日

保修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查验项目

查验情况

查验方法

存在问题

查验结论

1、基础

2、承重墙体

3、柱、梁

4、楼板、屋顶

5、外墙

6、门厅

7、楼梯间

8、走廊、楼道

9、扶手、护栏

10、电梯井道

12、架空层

13、给排水管

14、共用照明

查验人(共同签字):

年月日

移交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接收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共用设施查验表

项目名称

 

查验项目

基本情况

查验方法

存在问题

查验结论

1、道路

2、绿地

3、人造景观

4、围墙

5、大门

6、信报箱

7、宣传栏

8、路灯

9、排水管道

10、化粪池

11、停车位(库)及其设施

12、消防设施

13、健身设施、

14、安防监控

15、垃圾筒箱

16、物管用房

□达到标准

□未达标准

查验人(共同签字):

年月日

移交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接收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共用设备查验表

项目名称

查验项目

基本情况

查验方法

存在问题

查验结论

1、电梯

2、水泵

3、避雷设施

4、消防设备

5、楼道灯

6、电视天线

7、发电机

8、变配电设备

9、给排水管线

10、电线

11、供暖

12、空调设备

13、安防设备

查验人(共同签字):

年月日

移交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接收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绿化工程查验表

项目名称

绿地面积(平方米)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验收日期

树木成活率(%)

花卉成活率(%)

草坪覆盖率(%)

整洁及平整

整形修剪

附属设施评定意见

全部工程质量评定

及结论

验收意见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绿化质检部门

签字:

公章:

签字:

公章:

签字:

公章: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小区基础资料、物业承接查验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物业承接查验范围:

基础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小区所属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第二条查验标准及项目:

按照国家《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经设计部门批准的建设图纸资料、国家强制性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

移交项目应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

第三条查验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基础资料移交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四条查验方式:

1、甲方在确认承接项目竣工完成后,提前20天发出书面函件通知乙方准备查验。

同时应在书面通知函发出当天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A、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B、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C、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D、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E、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F、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2、乙方在收到甲方所需移交资料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要求以及物业购买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相关约定,对物业承接项目资料进行确认,不得以资料未复核为由拖延查验工作。

3、以甲方发出通知函约定时间为准,甲乙双方项目主管带队到现场对物业承接项目进行查验。

4、现场检查验收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A、共用部位:

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B、共用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C、共用设施:

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5、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双方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6、现场查验中,乙方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给予整改,并组织乙方进行复验。

因客观因素不能及时整改,甲方应当书面承诺整改时间,在整改后再次进行复验。

7、在最后一期物业承接查验结束后10天内双方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五条双方义务和权利

1、甲方应按时提供相关移交资料,如因甲方未按时提供第四条第1款所述资料,造成查验不能顺利进行,乙方不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2、对乙方在查验过程中提出不符报告时,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整改或回复,否则乙方有权不予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3、双方应按约定时限主动配合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工作,若非因甲乙双方因素造成物业承接查验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对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4、乙方应在项目整体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30天内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因乙方未及时申报备案出现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物业交接后后,甲方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甲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以及经济赔偿责任。

6、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乙方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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