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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法理学第一章要点:

1.按照古老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律学和西办法学形成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对象涉及三个方面问题:

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互相相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思维方式和办法。

6.在学者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别,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体系是开放,应当从研究范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结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备特殊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备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

1.应当从法自身角度去拟定何为法内容、何为法形式。

由于法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影响,法内容与形式关系也许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运动过程法律现象。

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核心内容和要素,她们之间连接方式和构造关系是非常复杂。

4.在历史上,法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

但在不同步代、不同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似。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两种重要形式,其划分原则为法律与否以规范化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形式受到法老式影响。

7.西办法学家普通以为,当代世界重要法系有三个:

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法律为代表社会主义法系。

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它们由于形成历史老式不同,而存在诸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

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备法效力、法权威性或具备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根据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渊源和法形式结识体现出分歧和混乱。

法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互相代替,它们具备不批准义和不同结识角度,归属不同概念框架和范畴。

3.法官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

在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法源重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文献、经济特区规范性文献等。

它们形成一种不同层次金字塔式构造。

4.权力级别性是法源效力划分重要原则和决定因素。

除此之外,确认正式法源效力还应考虑法源合用顺序和冲突规则。

5.在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公约也可以作为正式法源。

其在国内合用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公约转化和并入问题;二是当公约规定与国内立法相冲突时如何解决问题。

6.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践中也存在某些非正式法源。

但其种类尚需研究。

7.法分类要遵循一定原则,依照不同原则,可以有不同分类。

其中有某些是世界各国通行分类,有些分类仅合用于某一类国家或地区。

法理学第四章要点:

1.法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法是什么”这个法概念问题。

2.法效力范畴可以详细分为法时间效力范畴、法空间效力范畴和法对人效力范畴。

3.法生效时间普通是以发布作为重要标志,也有其她类型生效时间。

4.表达法律失效方式普通有两类,一类是明示废止,一类是默示废止。

5.新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此前所发生事件和行为与否合用问题,这在历史上有不同原则。

但在近当代,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6.法普通在国家主权范畴内都产生效力;在特殊状况下,一种国家法律在其主权范畴之外也能产生效力。

7.法在对人效力上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等原则。

法理学第五章要点: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承认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命令、容许和禁止一种规范,它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2.任何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三个要素构成。

3.应当将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表达意义或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表达形式或载体。

4.法律原则作为一种规范独特性质是它规定其所规定内容在有关法律和事实也许范畴内得到最大限度实现,因而,它是最佳化命令。

5.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性质上、合用范畴上、初始性特性上以及冲突或竞争解决方式上有所不同。

6.法律原则具备指引功能、评价功能和裁判功能。

7.为了将法律原则不拟定性减小在一定限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合用设定严格条件。

法理学第六章要点:

1.法律体系是指由依照一定原则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承认现行所有法律规范划提成若干法律部门所形成有机联系整体。

它在概念上与法系、法学体系有区别。

2.构成法律体系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或部门法)。

3.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一方面以法律所调节社会关系为原则,另一方面考虑法律调节办法。

4.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部门重要有宪法及宪法有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5.“一国两制”下法律状况打破了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一性质法律体系格局,法律体系统一性和协调机理受到挑战。

法理学第七章要点:

1.“法律行为”应是各法律部门中行为现象高度抽象,是各部门法律行为(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与各类别法律行为(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最上位法学概念。

2.法律行为是具备社会意义行为,具备法律性和意志性。

3.动机、目和认知能力构成了法律行为内在方面,行动、手段和成果构成了法律行为外在方面。

4.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总称,它在构造上又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这两个结识阶段或结识层次。

5.法律意识具备结识和评价、调节和指引以及传播和教诲功能。

法理学第八章要点:

1.法律关系具备合法性,是体现意志性特种社会关系,其内容为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

2.由于依照原则和结识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分类。

(纵向与横向、单向、双向与多向、第一性与第二性)

3.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备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

4.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规范所规定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详细贯彻。

5.法律关系客体是一种历史概念,随着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其范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

重要分为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成果等类别。

6.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中介,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法理学第九章要点:

1.从法律角度看,法律责任是行为主体由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主体虽未违背法律义务、但仅仅因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具备法定性和国家强制性。

3.过错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普遍形式,是占主导地位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存在为必要条件法律责任,它是从19世纪开始逐渐形成。

4.由于某种法律事实浮现,也许导致各种法律责任并存或互相冲突。

对于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责任竞合,不同责任并存,可以同步追究。

5.违法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应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等必要条件;无过错责任不存在过错要件。

6.法律责任归结须遵循责任法定、责任相称、责任自负等原则。

7.由于浮现某种法律上规定条件或法律上容许条件,可以某些免除或所有免除行为人法律责任。

8.法律制裁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违法行为引起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导致法律制裁,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法律制裁。

法理学第十章要点:

1.“立法”普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献活动;广义立法涉及所有主体制定各类规范性法律文献活动。

2.立法涉及创制、补充、修改、承认或废止法律、法规活动。

3.依照不同立法主体,宪法和法律为其设定不同权限范畴,各主体在自己权限范畴内制定规范性法律文献。

由此形成国家立法制度体系。

4.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二级多层次多分支”构造体系。

5.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大体上要通过立法议案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案表决和通过以及法律发布四个重要阶段。

6.规范性法律文献系统化重要形式有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

法理学第十一章要点:

1.以法律实行主体和法内容为原则,法实行方式重要分为法执行、法合用、法遵守和法律监督等。

2.执法具备积极性和单方面性。

3.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主体重要有各级政府、各级政府中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4.行政执法规定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效率原则。

5.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详细应用法律解决案件专门活动。

6.在司法过程中必要遵循平等原则、法治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和司法责任原则。

7.在内容上看,守法是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有机统一。

8.在国内,守法范畴重要是各种制定法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献,如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9.国内法律监督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多层次特点,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

法理学第十二章要点:

1.从法学办法论角度看,司法过程重要环节是法律推理。

2.法律推理不只是关注推理规则或者推理形式,并且要关注推理前提:

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

3.法律推理重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演绎法律推理,另一种是类比法律推理。

4.演绎法律推理与从成文法(制定法)出发推理最为密切。

5.类比推理是这样一种非演绎推理:

依照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似,从而推出它们在其她属性上也相似。

6.法律推理逻辑推导功能是法治原则规定,它使得社会和当事人对法律问题预测成为也许,为司法实践中法律问题提供必要而充分理由,为立法、司法提供合法性证明。

7.法律推理尽管存在局限性,但咱们不能否认其在法律合用中价值。

法理学第十三章要点:

1.法律解释是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行之间桥梁,通过法律解释可以改正、弥补立法局限性,可以使人们获得对法律规定统一结识,可以解决法律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发展内在矛盾。

2.法律解释具备实践性,其不能以否认或者怀疑法律规范为条件。

同步,它具备目性,受到“解释学循环”制约。

3.关于法律解释目的有两种基本理论,即主观说与客观说。

主观说强调探求历史上立法者事实上意思,客观说强调探求内在于法律意旨。

4.法律解释办法涉及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解释等。

5.法律解释因其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不同可以被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是具备法律效力解释,非正式解释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解释。

6.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法律解释体制重要是在1982年《宪法》关于规定以及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决策》基本上建立。

7.司法解释(涉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在国内法律解释体制中具备独特作用。

法理学第十四章要点:

1.法实现是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过程,实现法律规范所设定权利和义务,达到合目性成果。

2.法实现与法实行是成果与过程、目与手段关系。

3.从评价角度看,法效果也许是正值也也许是负值;法实现必要是正值。

4.法律秩序是法实现成果,它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法实现而建立起来一种有条不紊社会关系状态。

法理学第十五章要点:

1.法演进体现为一种漫长过程,即从无到有、从低档到高档、从简朴到复杂发展过程。

2.原始社会社会规范重要是习惯,或称习惯法或原始法。

3.法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必然成果,标志为国家产生、诉讼与审判浮现和权利与义务分离。

4.法与氏族习惯有着主线不同。

5.法律形成过程是一种行为调节方式从个别调节发展为普通调节过程,同步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成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长期过程。

6.历史上存在过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它们从较低档类型法律依次发展到较高档类型法律,体现了社会历史进步。

7.每一种新法对于旧法来说都是一种否定,但又不是一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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