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之专利委托加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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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之专利委托加工合同
专利委托加工合同
【篇一:
专利产品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公司
加工方〔以下称乙方〕:
****公司
鉴于:
甲乙双方均为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铝合金经营和加工的企业。
甲方已经获得了产品的专利权人的特别授权,并与专利权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备案,备案号为,专利权人持有的专利证书号为:
。
专利权人已经在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商标并获得注册。
商标持有人与甲方签订了《商标授权使用合同》,授权甲方在该专利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乙方已为甲方实施该专利产品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和生产条件。
甲乙双方为实现产业优势互补,共同做大做强,在老实信用、平等自愿、互利共赢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确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就甲方在被授权的许可范围内委托乙方生产该专利产品达成协议,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专利产品的知识产权
1、甲方被专利权人授权对专利产品进行专利实施。
2、甲方被商标持有人授权在该专利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3、专利技术由专利持有人负责改良,改良成果归专利持有人。
4、不经权利人授权,甲乙双方对专利技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
二、产品的委托加工流程
1、甲方以订单形式委托乙方对该产品进行加工,订单约定产品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商标包装、质量标准和交货期。
2、乙方负责严格按照甲方订单按期进行产品加工过程,到达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另附〕
3、产成品暂存放在乙方仓库,由乙方负责保管和定期盘库。
等甲方条件成熟后成品需存放在甲方指定仓库,由甲方保管。
4、甲方拥有对该专利产品的绝对销售权,乙方不得销售。
三、产品价格和结算方式
1、产品价格:
双方约定订单产品的结算单价由该产品所用铝材在上海长江有色金属网在甲方下达订单当日〔如遇节假日按照节日前一天〕公布价格的“均价”另加该产品的工厂加工价〔详见本合同附件:
《铝材加工价格表》〕为甲方与乙方的结算价格,该价格为含税价格。
2、结算处理:
甲方在下单之日付给乙方该单产品总价的%作为预付货款,乙方提货前1日内需付清剩余货款。
3、甲方需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汇款,或以现金、承兑汇票方式向乙方指定的人员进行结算。
4、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增值税票。
四、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向乙方提供该产品的生产授权委托手续、技术支持服务、商标标识包装印刷品模板。
2、甲方提供加工产品所需模具,乙方无偿配合模具试验至产品合格。
3、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给乙方下达生产订单。
明确订单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单价、商标、防伪标示、包装样式和供货期限等。
4、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行相应调整,调整计划需在原订单完成日前天向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量不得超过原订单总量的%。
假设超过%,双方另行协商。
5、甲方需按期提货,并在约定期限内付款。
6、货物的出厂运输由甲方自行负担。
7、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可对产品进行改善并向乙方下达新品试制要求。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积极组织生产,按期完成甲方下达的订单计划。
2、如遇无法完成订单的,需在订单约定的完成期限前天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注明原因。
3、甲方提供新产品技术图纸,乙方可承揽该新品的模具制造,制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4、凡属乙方承揽制造的模具,在加工合格产品吨后,乙方返还甲方对该套模具支出的所有费用。
5、凡属乙方承揽制造的模具,在使用过程均由乙方无偿保质保量补偿模具。
6、乙方应确保入库产品均符合订单所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合格品。
7、乙方承诺订单产品可暂时存放在乙方仓库,并由乙方负责保管。
8、甲方提供商标标识包装品,乙方对产品进行商标标识包装。
9、乙方以甲方名义申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承诺在厂区办公楼内,为甲方提供一层面积约平方米的展厅和二层办公室面积约平方米。
六、特别约定
1、未经专利、商标权利人和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所述之条款、对方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一经发现由泄密方赔偿对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交付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经双方鉴定或经权威部门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3、假设属甲方运输不当或出厂后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瑕疵,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产品的商标、标识和外包装设计图案及其组合,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5、乙方根据甲方订单所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其他商标标识包装。
6、乙方不得销售甲方产品。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背上述约定,应赔偿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八、合同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到期后可自行终止。
2、本合同因合法解除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违反了禁止条款而终止。
4、本合同因任何一方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
5、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而终止。
6、本合同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而终止。
九、合同期限:
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
:
:
: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篇二:
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编号:
dr-hx-20111021
委托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
dr-hx-20111021〕
甲方:
华芯电子科技〔惠州〕
乙方:
惠州市东日数码
签订地点:
惠州市水口镇水口大道纳伟仕工业园29-31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总则
本委托加工合同由如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并生效。
甲方:
华芯电子科技〔惠州〕〔以下简称“甲方”〕
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位于:
惠州市惠成区龙丰共联管理区都田工业区10号
乙方:
惠州市东日数码〔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位于:
广东省惠州市水口大道29-31号纳伟仕工业园
鉴于:
甲方为从事gprs开发/制造/销售的企业,欲委托乙方加工生产合同产品;
鉴于:
乙方具备gprs外表装贴以及测试的生产加工能力,并希望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生产加工
服务;
鉴于:
双方同意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上述合同产品的委托加工生产和服务,并建立
互利互惠的长期合作关系。
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适用范围
1.1本合同仅适用并包含双方间关于[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加工合同产品的业务往来]的所有理解。
1.2此基本合同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再列入此合同,其与此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3任何本合同没有包含或明确说明的双方业务往来的项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条合同定义
2.1合同产品:
指所有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之产品。
2.2专用生产工具:
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的,而且是仅能用于该合同产品生产的夹具及配套工
具。
2.3其他专业名称:
本合同中引用之其他专业名称〔如订单/质量标准等〕,依国际惯用之专业
共用名称作定义。
第三条合作方式3.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加工合同产品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3.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加工合同产品所需的专用生产工具〔包括相关夹具或钢网等〕的资料,
假设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由乙方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量产30k后返还。
乙方负责按甲
方要求完成加工任务。
这些要求包含但不仅限于产品规格、图纸、样品、质量标准和工
艺流程文件等。
3.3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合同产品的如下加工工序:
见生产任务单
第四条加工价格及付款方式
4.1.合同产品的加工单价:
具体见每款产品的《加工报价单》
4.2..试产报价:
所有新机的试产费用统一按元/次收取〔试产费中不含钢网费,钢网费
用甲方承担,〕所有机型量产到达30k后退还该机型试产费用。
4.3.由于产品设计有缺陷或物料来料不良并经过甲方书面确认、需乙方做加工,造成乙方加工工时的损耗及如因甲方其他原因造成乙方停线,具体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4.5.加工费对账、结算事项:
4.4.1按当月完成的订单结算相应的加工费,付款方式:
月结15天内付款,但因乙方原因延误
时,付款时间可顺延。
4.4.2《对帐单》必须经甲乙双方财务部门共同确认〔以盖财务专用章、财务对帐人员签字为准〕后才正式生效并以此作为确认甲方应付乙方加工费金额以及甲方安排付款的唯一有
效凭据。
4.4.3《对帐单》确实认时间:
乙方应于每月2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对帐单》,
甲方应在接收到乙方提供的《对帐单》后的2日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乙方。
确认
后的对帐单要双方签字盖章。
双方确认后应在次月15号以前支付上月加工费用。
4.4.4应在当月《对帐单》中扣减加工费的事项,有:
超损耗数,报废板损耗数。
4.4.5如出现异常,合作停止,双方应就最后货款的支付作出时间确认并严格执行,最后支付时
间定为停止合作后的15天内.如违反一方将按赔偿加工费的10%加收违约金.
第五条订单与生产安排
5.1订单下达:
甲方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书面的订单通知,提前1天通知物料齐套及到达计划,乙方在接到书面订单后需在1个小时内确认并回复。
5.2订单的履行:
乙方按甲方订单要求及时组织生产,按时交货。
第六条物料供给、管理与损耗核算
6.1所有材料的运输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6.2乙方提供载有领料人员名单和领料人签名样本的委托书,并加盖乙方公章,交给甲方,甲方仅发料给委托书上的人员,如果甲方擅自将物料发给委托书人员以外的人员,造成后果由甲方承担,如乙方的委托有变更而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
6.3甲方提供合格的加工物料,并在乙方物料员来收料前提前备料,防止收料时浪费太多时间,物料交接时双方清点数量,并双方签字认可。
6.4加工前,乙方抽样检验甲方提供的物料质量,如有物料质量明显不能到达双方认可的质量标准〔仅限于外观质量如pcb氧化或起泡、元件脚变形、屏蔽罩包装不标准明显不能上线等〕,乙方有权退换该物料给甲方,或根据双方商定作特采处理。
6.5甲方在下生产订单时,同时提供一份对应的物料清单〔即:
bom清单,该清单须注明每种物
料的标准用量及损耗率〕经双方书面确认,以作为计算完工成品对应的物料消耗数量的依据。
6.6对ab类物料,甲方按该订单对应物料清单的实际需求加损耗数发料。
对cd类物料,按需求
数为基准,以最小包装数为参考,理论上不超出一个最小包装数进行发料。
6.7对于乙方超损耗的ab类物料,经甲方pmc审核后可及时补料。
乙方也可以对个别超损耗预
见比较大的ab类物料,根据自身情况,申请预领一定数量的超损耗ab类物料,由甲方pmc审核。
乙方有多余的属于从甲方领用的ab类物料,包装完好的,退回甲方。
这些退回的物料,在下个订单时发回乙方。
超期的没有退回我司的物料不再做补退料手续.直接以超损耗扣除..
6.8对于已经发到乙方的套料,如果有特殊原因暂不生产,时间超过一周的退回甲方。
第七条工程变更
7.1在量产期间,甲方对产品设计或工艺上的任何变更,必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采用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个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回复变更前该订单的生产入库数量,双方取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