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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项目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2

第三章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实施――――――――――――3

第四章勘察、设计文件签字与盖章――――――――――――4

第五章工程勘察管理――――――――――――――――――6

第六章工程设计管理――――――――――――――――――13

第七章工程技术资料管理――――――――――――――――21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技术管理制度。

二、我公司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四、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五、鼓励在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

六、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本制度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由总工办负责进行解释或修改.

七、本制度未详之处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一、我公司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资质管理制度,必须在我公司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越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我公司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在我公司从事勘察、设计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我公司,不得受聘于其它任何单位,未经我公司受聘,不得以我公司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三、我公司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应为满足相应工程等级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四、关于提供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审定的资料要求:

根据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面质量管理之规定:

1、施工图设计前,应对各专业设计方案进行前置审核,由审核人确定认可。

2、施工图设计中间,设计人应适时向审核人反馈设计过程需要解决的难题。

3、施工图完成时,设计人应向审核人提交经过复核人签字的设计文件,包括各专业计算资料和必要的电子版文件.

第三章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实施

一、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批复意见;

(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五)地方政府发布的建设工程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二、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三、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设计人员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四、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必须注明:

其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五、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勘察、设计文件签字与盖章

一、勘察、设计文件签字实名制

所有在勘察、设计文件中签署的姓名,必须是本人亲笔签署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假名或者冒用他人姓名,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名.

二、统一勘察、设计文件签名格式

1、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各自应有统一的封面。

2、工程设计图纸,应有规范图签。

图签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设计单体名称、图纸名称、图号、日期等内容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审定人)、分项工程负责人(专业主持人、审核人)、设计人、复核人签名。

同一人不能同时在设计人、复核人、审核人、审定人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签名。

3、勘察报告勘探点平面位置图的图纸图签参照工程设计图执行。

4、计算书,应有设计人、复核人、审核人在封面上签字。

5、勘察现场原始记录,应有项目负责人、观测员、记录员签字。

土工试验记录,应有项目负责人、试验员、记录员签字。

三、统一勘察、设计文件盖章格式

1、勘察报告,封面应加盖单位行政章(公章),扉页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资质章),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加盖单位公章和资质章。

2、工程设计文件,封面应加盖单位公章,扉页应加盖资质章.

3、任何人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盖章.

四、公章、出图章等,应有专人保管,保管人对其所盖所有印章负责。

第五章工程勘察管理

第一节技术责任制

一、项目负责人

(一)在总(副总)工程师和主任工程师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所主持的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全面负责.

根据勘察合同、设计要求和勘察规范,主持制定勘察方案、原则和要点,具体安排勘察进度。

(二)按所确定的勘察方案和原则组织工程勘察,并有责任将勘察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问题向岩土工程部主任或主任工程师反映,以获得及时解决。

(三)领导有关勘察人员做好勘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各阶段之间的工作.

(四)组织各阶段专业人员认真勘察,使勘察成果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规定和设计的要求。

(五)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配合,竣工验收,工程回访,作出勘察总结。

(六)及时将工程资料归档.

二、现场负责人

(一)在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现场勘探工作.

(二)在人员进场之前,充分了解现场的地形、地貌情况,向即将进入现场的有关人员介绍工程勘察的有关情况,进行技术交底.

(三)保证现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保护好现场环境.

(四)保证钻孔位置、质量、深度,查明土层分层情况。

(五)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提供优质服务。

(六)在保证安全、质量的情况下,尽量提前完成任务。

三、试验人员

(一)确保现场取样位置准确,试样质量符合标准。

(二)试验严格按规范规程操作。

(三)保证试验数据准确无误,并对其负责.

四、报告编制人

(一)在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现场查看土层分布、土质等情况,现场提取有关数据,仔细分析试验数据,认真编制报告,对报告的质量和进度负责.

(二)按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在保证报告质量的前提下,按期或提前完成任务。

(三)编制人对于复核人、审核人提出的意见应认真分析,及时修改,并在校(审)记录卡上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

(四)参加施工技术交底,配合施工及参加验收。

(五)本项勘察完成后,必须整理有关勘察资料和文件,交项目负责人汇总存档.

五、复核人

(一)对所复核的每份报告、野外记录、土工试验、计算书等全面仔细进行复核,做好复核记录,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二)经复核的项目勘察文件要符合规范、规程、规定和有关技术措施的要求,报告、野外记录、土工试验、计算书等方面均无错误和遗漏。

(三)所有复核内容必须有复核记号,并由复核人签名,同时认真填写校(审)记录卡。

五、审核人

审核人,应由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为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担任,负责对勘察依据、勘察方案、报告深度及勘察成品质量进行全面检查,负责填写校(审)记录卡,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核勘察依据是否齐全、合理,报告内容是否满足勘察合同和设计要求。

(二)审核报告深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四)审核报告提供的主要数据是否符合安全、经济的要求。

(五)审核报告中的建议是否合理。

六、审定人

审定人,应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副总)工程师和部门经理、主任工程师担任,审定人对勘察方针政策进行审查。

第二节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一、本公司全体勘察人员必须站在国家立场上,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并使勘察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本公司承担的工程勘察项目均须正确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标准,以及省、市、院编制的统一技术措施和标准.

三、工程勘察各级人选的确定

(一)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由岩土工程部主任按第三章有关规定确定,重要工程报总经理批准。

(二)现场负责人

1、现场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要求确定。

(三)试验人员人

1、试验人员由试验室按有关要求确定

(四)报告编制人、复核人

1、报告编制人、复核人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2、复核人应具有注册资格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审核人、审定人

1、审核人必须由具有相应注册资格的人员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2、审定人必须由具有相应注册资格的人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副总)工程师担任。

四、本公司全体勘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校审制度,其步骤为:

自校-复核-分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审定。

五、新分配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在工程师指导下工作,待转正后方可担任勘察任务。

六、每个勘察项目在出报告前都应填写校(审)记录卡,都应进行质量评定.勘察报告质量初步评定工作由审核人员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算出该项目的综合质量等级。

评分表须齐全,并与报告及其它资料同步归档.

七、在报告编制、复核、审核工作中,如编制人员对复核、审核人所提出的意见有异议时,可通过讨论解决,如意见仍不能统一,则应按审核人意见进行修改。

审核人应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编制人可在校(审)记录卡上保留个人意见,如编制人拒不修改,审核人有权拒绝签字。

第三节报告修改办法

勘察报告交与业主后,因内部或外部原因需要修改(补充)时,不得采用口头通知,应以图文的形式出具修改(补充)报告通知,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属一般性的局部修改(补充),可使用修改(补充)报告;内容较多或全部报告需要返工重做时,可采取原报告作废,另出新报告的办法。

修改(补充)报告或新报告均应说明修改(补充)原因。

二、如因施工紧迫必须在现场立即处理时,也应于返回公司后补办手续。

三、施工交底、会审记录和施工单位的技术核定单,由报告编制人、审核人审阅签字。

四、修改(补充)报告、新报告、施工交底、会审记录,施工单位的技术核定单,均须归档.

五、修改(补充)报告或新出报告应按原报告校审程序签字。

修改(补充)报告形式仍按院统一报告形式,仅在封面增加“修改”或“补充”字样。

六、原报告作废,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岩土工程部主任或主任工程师批准,在原报告上加盖“作废"图章,保存备查。

第四节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一、凡勘察项目因勘察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不能施工,或在施工中引起返工、伤亡者,均属质量事故.

二、勘察项目发生勘察质量事故的当事人应于事故发生(发现)当日填写《质量事故申报表》,逐级报送,逾期三日不报者,作隐匿事故处理。

凡重大勘察质量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质量事故的处理,按其等级和当事人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扣发资金、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置。

四、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事故的处理工作,若因当事人不积极处理造成工程出现新的损失者,要从严予以处理.

五、勘察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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