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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试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

2020版试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

Safetyisinseparablefromproductionandefficiency.Onlywhensafetyisgoodcanweensurebetterproduction.Payattentiontosafetyatalltimes.

(安全论文)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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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试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

备注:

安全与生产、效益是密不可分的。

只有安全好了,才能保证更好地生产。

生产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安全隐患,与自然界作斗争,随时都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所以处处都要警惕、时时刻刻都要注意安全。

  摘要:

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新生的一个法律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法律效力层级结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现状以及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作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法律体系中又增加了一个新的法律分支——道路交通安全法。

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是怎样的?

它的层级结构又是什么样?

我国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有何不足之处,应如何完善?

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做一些探讨。

  法律体系是指构成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就是指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部门的不可缺少的且相互间有联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应根据各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制度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

依我国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主要有政府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职责、道路交通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原则等。

  2、车辆管理规定:

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管理,主要有车辆登记制度、车辆检验与报废制度、车辆制造、改装的监督制度、车辆保险制度等。

  3、驾驶员管理规定:

主要有机动车驾驶证制度、驾驶证的申领、考试、核发、驾驶人的身体条件、驾驶培训监督与管理等。

  4、道路通行规定:

主要有交通信号的种类与使用、各行其道、通行速度、车辆装载、特殊道路通行规定、灯光使用、驾驶行为、特种车辆通行规定、行人及乘车人通行、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等。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主要有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事故勘查、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调解与赔偿、民事诉讼等。

  6、道路设施规定:

主要有道路设施的作用、道路护栏、交通标志与标线的种类、含义、使用及其设置。

  7、道路交通违法处罚规定:

主要有执法监督、违法责任、处罚种类、处罚程序等。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层级结构,是指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各成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层次、等级,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由于它们制定的国家机关不同,形成了一个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自上而下的、统一的多层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

  1、国际条约和协定

  我国是一个改革开放的国家,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签署了一些国际条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主要有汽车准入制度,道路交通行政管理透明原则、道路交通法律制度公开原则、驾驶证核发对等制度、道路交通处罚听证制度等。

在法律效力上,我国签署并承认的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

  2、法律

  法律的地位及效力仅次于宪法,是我国法律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主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于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颁布的。

它的颁布提升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层次,由原来的“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因此,我国法律部门中又添加了一个新分支,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简单说一下“交通规则”、“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法(律)”三个名词的区别及其历史演变。

  

(1)交通规则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文件基本上是由主管道路交通的公安部和交通部发布的,名称上均为>或>,当时的法制意识不强,人们更多的把交通规则当成一种技术性规范,而不是把它当成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

所以人们均称为“交通规则”。

从法学角度上讲,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一般被称为“部门规章”,亦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效力低于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2)交通法规

  随着依法治国和法制意识的深入,改革开放需要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有我国在七五、八五、九五期间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

在道路交通方面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车辆的增多、交通管理体制的变化、交通参与者的出行需求、事故的不断上升和我国的法制建设均要求交通规则由“部门行政规章”上升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即“交通法规”,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行政法规依据,也为道路交通活动提供更系统、更健全的交通法制。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可以说是“交通规则”演变成“交通法规”的一个标志。

  (3)交通安全法(律)

  进入二十一世纪和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在交通方面有了很大变化,机动车保有量以平均每年15%的速度增长,且增长势头强劲。

到2003年的机动车保有量达到9600多万辆,而且在交通安全方面存在许多严重问题,交通事故、交通堵塞、交通违章日益严重,2003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其中公路交通事故和混合交通事故的数量最多。

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

居世界各国之首;

  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方面凸现法律层次低、内容上与我国的民法等法律体系不衔接,例如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交通法规中没有规定;许多方面与加入世贸后的国际通行规则也有一些不符之处;在执法方面:

部分交警乱执法、滥执法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在法律上给予规范。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运而生,它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上的一次质的飞跃。

从原来从属于公安行政法规中脱颖而出,由原来的“交通行政法规”升格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项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的名称有实施办法、条例、规定、规则等。

例如: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中其地位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又一重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所制定、发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并仅在管辖区内有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定本市所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另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

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有条例、规定、规则、办法、实施细则等。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作为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一公安部制定和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以及公安部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和发布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

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例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

  6、技术标准

  分为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它们也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以及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GA49--93)等。

  7、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法律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就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所作的解释。

根据全国人大五届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颁布法律文件时,颁布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说明和对条文的解释。

例如,交通安全法对“道路”、“非机动车”等名词涵义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本部门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如何适用所作的解释。

  地方解释,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对本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何适用所作的解释。

  不断完善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处于主体地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以上两个法律文件的授权,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正在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相关配套法规。

现在已经颁布并实施的有北京市、广东、上海、河北、石家庄市等省、市。

例如:

北京市公安局2004年第八号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河北省公安厅2004年5月1日发布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法暂行规范》、石家庄市政府发布的《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

公安部亦发布了一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实施的交通安全规章。

  从内容上,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末规定或授权其它部门规定的内容。

例如:

交通事故基金的建立、保险车辆事故赔偿规定、自行协商事故处理程序等规定。

  从法律层次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也有须完善之处。

例如,有的省市的地方性交通安全法规、规章还未出台,或还有一些旧的内容上与交通安全法有抵触的交通法规还有待清理,或修改,或宣布失效。

以使我国交通安全法律层次分明、内容协调一致。

  我国已加入WTO,但至今我国还未加入国际道路交通公约和国际驾驶公约。

我国一些出国人员到国外,不能享受这两个国际交通公约所规定的一些便利。

所以,我们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建设上应该加强对外交往,早日与国际接轨,建立健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指南[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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