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118931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3.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docx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docx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

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原则及办法

第四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地区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发出的招标控制

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公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编制机构和

编制人(造价师)均应进行签章,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电子招标项目,应电子签名。

第七条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

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此办法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结合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实际,利用

工程量清单清标软件对其投标价格进行全面分析。

对已通过

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应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评审,再进行经

济标评审。

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

严格禁止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作为中标价格。

(二)综合评估法

此办法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技术部分

(以下称“技术标”)和商务部分(以下称“经济标和综合标”)进行综合评审的方法。

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已通过初步评审的投

标人进行经济标、技术标、综合标的详细评审,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评标委员会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依法应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

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其评

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原则上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成员均应实名参与评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评标专家监管,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否决投标的情形外,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潜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评标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无故擅离职守。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章否决投标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集中载明否决性条款。

否决投标

条款在表述上应准确无误,招标人可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具

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进行增加,增加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符合科学合理原则。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在形式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提供无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的: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投标协议(如有);

5.声明(如有);

6.承诺书(如有)。

(三)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与义务,未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

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不同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投标行为中存在使用同一

不可篡改的唯一标识软硬件设备投标的(如:

MAC地址、标

书制作特征码、标书唯一特征码等)。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资格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资质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2.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

求,或已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

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二)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

4.为本标段监理人的;

5.为本标段代建人的;

6.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相互任职的;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1.被责令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资质的;

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13.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6.在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平台-辽宁建设工程

信息网上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期内的。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填写的清单编码、清单名称、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

格(包括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四)工期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企业成本可能影响履约的或者

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技术标(暗标)投标文件

的(如有);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名身份认证的或同一标

段实名身份认证中存在不同投标人之间身份证识别器码一

致的;

(九)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如

有);

()投标文件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的。

第五章评标

第十五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

用入围方式。

采用入围方式的,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

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规则最多递补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如果递补后满

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投标明显缺乏竞

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时,则全部入围。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规则和

家数,并明确基准值计算方法或产生规则。

对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不小于依据本办法第十七

条规则确定的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20%家和最

低20%家投标人(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后算术平均值再与最高20%家或最低20%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或招标控制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后作为基准值(基准值在后续评审中保持不变);按照价格离散度原则,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当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

基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报价评审警戒

线的确定方法,报价评审警戒线为根据本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合理最低价,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

理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对不合理报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评审。

(一)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理

最低价的确定方式:

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

先对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费率)、安全施工费(指计算基数*费率)和税金项目(指

计算基数*费率)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单项投标报价最高的20%项和最低的20%项(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总价。

招标人应设置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得出合理最低价。

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单项投标报

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理最低

价的确定方式:

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去掉投标报价最高的

20%家和最低的20%家(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

下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招标人应设置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得出合理最低价。

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投标

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

合理最低价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当进行清标。

评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