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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

xxx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评价贷款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是防范信贷资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2005年底前我行只对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进行五级分类,从2006年起对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和或有负债(包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账款等)全面进行五级分类。

第三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按贷款本金利息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正常和关注均为正常贷款,次级、可疑和损失合并成为不良贷款。

在此基础上,我行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细划为五类12级,并根据信贷资产风险程度和风险点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目标:

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资产发放、监控、催收和不良资产清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实施差异化信贷管理办法,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三、为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

第五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遵循“定期认定,实时调整”的原则,将分类工作纳入日常信贷管理;按季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商业银行所有涉及信贷业务的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

第二章分类标准

第七条法人贷款分类标准

一、正常类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正常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借款人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

2、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

3、借款人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且现金流量稳定;

4、借款人贷款资料齐全。

我行对符合上述特征的正常类贷款细划为6级,具体标准为:

正常类1级:

以定期存单(人民币、外币)、国债、AAA级企业债券、我行认可的外资银行出具的含借记条款的备用信用证100%担保的贷款。

正常类2级:

以我行指定专业担保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按90%(含)以上比例担保的贷款。

正常类3级:

以经我行认可的市、区、县担保基金担保、且担保余额未超过已存入基金数额的贷款。

正常类4级:

有地方财政出具还款承诺,并已将还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贷款。

正常类5级:

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还款意愿强的优质上市公司。

正常类6级: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符合正常类特征的贷款。

二、关注类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关注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

2、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早期征兆,如还款时间出现延误、净现金流量明显降低等;

3、借款人经营状况开始出现不利趋势,但暂时尚未影响还款,但此趋势延续下去将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可能是自身经营不善、行业或宏观经济不景气、产品市场发生变化等,其主要标志是产品销售收入减少、营业收入降低等;

4、贷款担保出现问题,如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或抵(质)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抵(质)押物控制权出现问题等;

5、借款人信用状况出现可疑征兆,如未能及时取得适当的资料和文件、借款人不合作或难以联络等;

6、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如借款人或借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健康状况出现问题、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涉及法律诉讼等。

三、次级类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次级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月,或有十足担保,但贷款本息逾期超过12个月;

2、借款人的经营出现明显问题,营业收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出现恶化趋势,借款人已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还款需要执行担保;

3、担保的价值可能不足以保证贷款本息的足额偿付;

4、借款人贷款记录或还款记录不佳,或在向其他债权人还款方面出现困难;

5、贷款档案资料不全,重要文件缺失,影响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及担保价值的正确判断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及担保的法律责任;

6、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有明显的逃废债务企图;

7、借款人借债过多,负债比例较高;

8、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可能影响正常还款;

9、借款人出现其他影响还款的非财务性重大事件。

我行对符合上述特征的次级类贷款细划为2级,具体标准为:

次级类1级:

以动产或不动产抵/质押的贷款。

次级类2级:

以保证形式担保、或信用贷款。

四、可疑类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可疑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息逾期超过6个月;

2、贷款担保价值严重不足;

3、已知借款人失踪、死亡或实际破产;

4、借款人已停业或即将停业或准备清盘;

5、已知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且追索困难;

6、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出现法律纠纷且已进入诉讼程序。

我行对符合上述特征的可疑类贷款细划为2级,具体标准为:

可疑类1级:

按正常程序发放的贷款,虽然借款人主体尚且存在,但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的损失。

可疑类2级:

符合可疑类贷款特征后四类的贷款。

五、损失类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损失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收回的贷款。

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全额败诉的贷款。

虽胜诉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借款人无财产收入可执行,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执行而损失的贷款;

2、按贷款企业的净资产对贷款的保证程度确认,贷款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3、贷款主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对任何主张债权的文件不予确认,通过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无法收回的贷款;

4、未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协议),或贷款合同(协议)原件灭失,以任何方式主张债权,借款人均不予以确认的贷款;

5、债务人和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消(关闭),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和保证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消(关闭),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7、借款人没有任何还款能力和资产,而且贷款保证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或保证人企业已破产、被公告注销、被撤消(关闭);或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财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已完全不能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

8、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9、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接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10、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11、借款人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受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12、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本息全部或大部损失的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分类标准

个人贷款一般金额小,笔数多,且银行难以判断借款人财务状况,因此原则上根据贷款是否逾期和非财务因素进行分类。

一、   正常类贷款

正常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金及利息能正常偿还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含);

2、借款人收入没有明显变化,还款意愿良好;

3、贷款资料齐全、有效;

4、其他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我行对符合上述特征的正常类贷款进行细分,具体为:

1、以足额存单、国债质押的贷款划分为正常类1级;

2、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或信用保险的贷款划分为正常类2级;

3、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符合正常类特征的贷款划分为正常类6级。

二、关注类贷款

1、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未超过3个月(含);

2、借款人职业、家庭等因素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

3、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不能密切配合银行的正常收贷工作;

4、贷款抵押/质物价值下降,影响了担保效力,或银行对抵押/质物失去控制;

5、借款保证人的财务经营状况(法人)或家庭收入(自然人)呈现恶化趋势;

6、银行对贷款失去有效监督,与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

7、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8、违反贷款审批程序发放的贷款,例如超授权发放贷款;

9、其他。

三、次级类贷款

1、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超过3个月(不含),或有十足担保,但贷款本息逾期超过12个月;

2、借款人正常收入大幅下降,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来源,支付出现困难,且贷款最终会形成部分损失;

3、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且贷款最终会形成部分损失;

4、贷款已必须靠履行担保义务进行偿还,且贷款最终会形成部分损失;

5、其他。

我行对符合上述特征的次级类贷款进行细分,具体为:

1、以动产或不动产抵/质押的贷款划分为次级类1级;

2、以保证形式担保、或信用贷款划分为次级类2级。

四、可疑类贷款

1、贷款本息逾期超过6个月;

2、借款人失业、无其他收入来源偿还贷款,且贷款最终会形成较大损失;

3、银行已诉诸法律进行催收的贷款,且贷款最终会形成较大损失;

4、其他。

我行对符合上述特征的可疑类贷款进行细分,具体为:

1、按正常程序发放,借款人由于失业、健康等原因丧失还款能力,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划分为可疑类1级;

2、因借款人恶意逃废债等原因而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划分为可疑类2级;

五、损失类贷款

1、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还清的贷款,且贷款最终会形成损失;

2、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在获得保险理赔后,仍不能偿还的贷款,且贷款最终会形成损失;

3、经批准核销的贷款;

4、其他。

第九条贷款本息逾期时间是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中十分重要的客观标准。

如无充足的理由,则该项贷款的分类不应高于基于逾期时间的分类级别。

即使贷款本息逾期时间未达到某类别的标准,如贷款符合该类别的其他主要特征,该项贷款的分类也不应高于该类别。

第十条如贷款符合多项类别的分类标准,则该贷款的分类应归入这些类别的最低一档。

第十一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因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而对还款条件作出调整的贷款,包括直接转期的借新还旧贷款和为盘活资产而追加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或缺乏诚意归还贷款,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

重组贷款如按修订后的还款条件正常还款(其中按月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的,按季或半年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按年正常还款2年以上的),可考虑升级至关注类或正常类。

第十二条对借款人利用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如贷款本息未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关注类;如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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