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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选民登记培训材料

明确工作要求把握关键环节

认真细致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2011年9月)

按照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安排,我镇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将在9月上旬至10月中旬进行。

选民登记是选举委员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造册,保障其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制度,是换届选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公民只有通过选民登记---这道法定程序,才能参加选举活动,行使选举权。

选民登记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法律政策性强,具有很高的技术操作性和政治敏感性。

一方面,新修改的选举法和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以及市选办的选民登记工作意见,对选民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的民主诉求、政治参与热情显著增强,这些情况和因素使选民登记工作更加艰巨和繁重。

下面,结合对选举法、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和市选办选民登记工作意见的学习和理解,就如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和大家学习交流几点体会和认识,供在工作中参考。

一、选民及选民资格条件

选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选民资格的规定,包含以下四方面要件:

(一)国籍要件。

选民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登记为选民;出国人员已注销户口的,不能登记为选民。

(二)年龄要件。

选民须年满18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登记为选民。

计算年龄的方法是,到这次选举投票日11月8日止满18周岁的。

本次选民登记,凡1993年11月8日24时以前出生的公民即为年满18周岁,符合年龄条件。

(三)政治权利要件。

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

凡是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处被剥夺政治权利未恢复的人,不能列入选民名单。

对于劳改劳教人员或在押人员等,只要未经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未经司法机关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任何个人或任何单位不能自行决定剥夺某人的选举权利而将其排斥于选民名单之外。

在登记过程中,全市将统一核实情况,集中将情况进行交换,摸清剥权人员和在押未决人员以及正在服刑人员是否有选举权利情况,区选举办公室将通知镇选办。

然后,各选区要根据通知,及时调整选民名单。

(四)行为能力要件。

一种情况是精神病患者。

确定其是否属于经常失去独立的正确思维和判断能力,必须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医疗单位证明。

凡属经常性的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则应列入选民名单。

另一种情况是痴、呆、傻人员。

对这些人员是否能够行使选举权的确认,主要看其有无支配自己意志的能力。

在以往的选举实践中,大都从宽掌握的,凡属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严重呆傻,根本不能明确表达自己意志的,须由监护人签字、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证明,不列入选民名单。

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人员必须由镇选举委员会依据可靠证据确定批准,并报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区、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范围

(一)区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范围

选民登记意见规定:

具有本市户口、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应当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

(二)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范围

市选办选民登记意见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对参加镇人大代表选举范围作了明确,共8项:

1、户籍在镇的居民、村民,除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当参加所在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驻在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本市私营、民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中方从业人员等,应当参加所在镇的选举。

2、同时设有镇和地区办事处建制的区域,其区域内的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镇的选举。

3、驻在镇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市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户籍在镇的中央、市属单位的临时从业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区、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本人同意也可以参加从业单位所在地的选举。

4、驻在镇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市属单位管理的家属大院(含部队家属大院)的家属,是否参加镇的选举,由家属大院的管理单位与镇选举委员会协商,由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5、驻在镇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参加所在镇的选举,由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6、设在镇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等园区管辖的人员不参加所在镇的选举。

属于区、镇管理的工业区、开发区等园区的从业入员,应参加所在镇的选举。

7、地处镇辖区的居民小区中从市区迁入的居民,可以只参加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镇代表的选举。

8、在农村散居的居民应参加所在镇的选举,有工作单位的也可以参加工作单位所在镇的选举。

三、选民登记中几项主要工作步骤

选民登记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广泛开展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

各选区应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选举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区印发的选举工作宣传材料,使大家明白选民登记是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

提高他们对选举工作的认识,激发他们参与热情,使他们关心选举,积极登记,认真行使选举权利。

(二)设置选民登记站,发布选民登记公告。

选民登记工作开始前应按照便于选民主动登记的原则设置好选民登记站。

发布选民登记公告,是告知选民依法进行登记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选举机构履行选民登记告知义务的重要途径。

要及时按选区,在显著位置张贴发布选民登记公告。

选民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登记范围。

即本选区包括哪些单位和居民区;二是设立选民登记站的地点;三是选民登记的起止日期(一般为9月5日—10月10日);四是选民应当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三)进行选民登记。

采取发动选民主动登记和上门登记选民相结合的办法开展选民登记,一方面要通过广播、宣传栏和网络等手段,发动选民自行到选民登记站主动登记,另一方面要由登记员通过入户上门调查,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对选民进行登记核对。

市委、区委文件明确要求:

现居住地的选举工作机构要主动做好具有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人员的登记工作,明确选民的参选地点;对于因行政村整体拆迁暂未回迁的人员,原居住地的选举机构要做好工作,确保本村村民都能依法登记参选;对于一些新经济组织,无上级主管单位,城乡结合部、区镇街交界处、开发区以及写字楼中的各类单位,要加强协调,主动工作,防止出现登记工作的“空白点”;各选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确定专人积极协助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要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按照市选办选民登记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为他们参加选举创造条件。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

在选民登记过程中,只参加区选举的选民和同时参加区、镇两级选举的选民应分别登记造册,分别填写选民登记表。

参加区、镇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应同时按选区在各登记站进行。

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站登记。

在以往的登记工作中,各登记站一般是以上次选民登记的选民登记册为基础,采取对上届已登记的选民进行“选民资格核对”,再对新增加的选民予以登记,即“三增三减”的方法填写选民登记草表:

“三增”即把上次选举以后,到2011年11月8日选举日当天,新满18周岁的,恢复政治权利的和新迁入的三部分人增加上;“三减”即把死亡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和新迁出的人从原登记册上减去。

发现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经镇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也不应列入选民名单。

“三增三减”是选民登记的基本方法,特别是对于人口状况、企业事业单位等变化不大的镇街,既简便易行又不容易出现差错,应充分运用这一方法;但对于人口、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变化较大,本市人口中“人户分离”现象严重,流动人口突出的镇街,简单地采取“三增三减”方法,不能保证登记工作任务的落实,应当在此基础上,吸收借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成果、经验和做法,以前一阶段各村、各单位人口摸底掌握的参选人口情况,增加工作力量,确保按时准确完成选民登记工作。

在选民登记过程中,要对选民登记草表进行反复核实,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选民登记、核对要与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严格把握好国籍关、年龄关、政治权利关和行为能力关。

(四)做好对选民初步登记名单的核对复查。

核对选民名单是防止错登、漏登、重登的重要环节。

选民登记站完成对选民初步名单登记核对之后,各选区要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复查验收,保证选民登记工作既不丢单位,又不错、不漏、不重。

有工作单位的,应按单位逐人核对,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当逐户、逐人进行核对,对每个选民所登记的项目还要逐项核对,保证准确无误,特别是对新满18周岁的要注意其出生的年、月、日,弄清他在选举日是否年满18周岁。

各选区对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行为能力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还要逐人逐项报镇选举委员会审查。

选举委员会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选民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一个选区来说,从选民登记工作开始,直到选举日,选民都可能发生变化,选民的增加或减少,都需要通过选民登记反映出来。

(五)填写选民登记表。

组织人员填写选民登记表正式表一式二份。

各登记单位应当对选民名单编制电子文档,与选民登记表一起上报或存档。

(六)公布选民名单。

根据我区《选举工作实施意见》(昌选发〔2011〕2号)规定,选民名单由镇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于10月18日前按选区公布,并公布投票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选举法》规定,应于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

上届全区的选举日也是11月8日,有的选区10月15日就公布了,也有的到了10月18日下午才公布,不够统一。

建议今年公布选民名单的具体时间统一定在10月17日这一天。

不宜公布的太早,也不必等到法定时间的极限才公布。

关于公布选民名单还应注意的是:

同时参加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应在一张选民榜上公布选民名单,分别加盖区选举委员会分会和镇选举委员会印章;选区内既有只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也有同时参加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应当分别公布选民名单。

公布选民名单,一般采用选民榜的形式。

选民榜要严肃、庄重、醒目,要标明选区序号及选民小组单位。

从以往的情况看,这是一种群众认可的公布方式。

选民榜纸张可采用浅粉色,便于与印章有所区别。

张榜公布实在有困难的,可采用打印名单张贴或传看等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必须保证公布选民名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并且要方便选民观看和查验。

选民名单要整洁,字迹要准确、工整,名单末尾要留有余地,以利日后增补。

公布后应动员选民观看和查验。

在公布选民名单后,选民没有异议的,即可填写和颁发选民证。

选民凭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一人一证。

只参加区选举的选民证,与同时参加区、镇两级选举的选民证,应当有明显区别,并分别加盖本级选举委员会印章。

填写选民证,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清楚、用字要准确。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或分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及分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七)划分选民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

为方便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应当按选民的不同参选范围划分选民小组。

选区或参选单位按照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问题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

选民小组一般以50人为宜。

各选民小组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召集选民小组活动。

四、选民登记的具体工作方法

选民登记的具体方法,根据职业、处所和身份的不同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五跟”,即:

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住址走、村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流动人口跟着条件走。

(一)具有本市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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