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程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丽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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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程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丽江

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注释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程海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改善水生态和水环境,防治水体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程海是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作为永胜县城镇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地,在1994年以前,水质各项指标均保持在I类,1994以后年水质逐渐变差,目前程海水质评价结果稳定保持在Ⅳ类(化学需氧量<30mg/L,氟离子、PH除外)。

因此,本条例旨在加强程海的保护和管理,维持并逐步改善水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立法依据主要为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程海保护区为程海水体及其流域范围,其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适用本条例。

【注释】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程海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

主要有两层含义:

其一是明确本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是程海保护区;其二是调整对象是在程海保护区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程海的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和综合治理原则,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注释】本条是关于程海保护原则的规定。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生态文明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关于“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患,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以及《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的规定,结合程海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拟定。

第四条程海水体保护最高水位线为1501米(1985国家高程,下同),最低控制水位线1499.2米(最终标准以论证结果为准)。

程海水环境质量,在保持天然偏碱性特征的同时,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以上标准执行(最终标准以论证结果为准),采取有效措施科学治理,不断提升改善现有水质。

补入程海的水资源,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Ⅲ类以上标准(最终标准以论证结果为准)。

【注释】本条是关于程海功能定位和水位控制的规定。

湖泊法定水位在湖泊保护条例中是一个最重要的法定数据,是湖泊各类保护区域划定与调整的基准数据,也是对湖泊加强监管的基础数据。

《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2006)中使用的黄海高程系统水位基准数据为早期已废止使用的高程系统,因限于当时观测条件和技术水平,存在起算点、高程传递、观测精度和资料缺失等诸多原因,原有水位高程基准数据与现行的1985国家高程基准已经不兼容,数据存在较大的系统差异和误差,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权威性和合法性,需要对程海保护条例中的最高运行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高程基准数据进行校准论证。

因程海原本是无出水口的封闭湖泊,目前的出水口为人工修建,程海主要入湖河流和冲沟有47条,但流程十分短小,均属于季节性间歇性河流,仅在大雨、暴雨天气情况下有流水,其余时间均无流水。

目前正在修建相关的补水渠道,因此,程海是受人工控制的高原湖泊。

第五条程海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保护范围划分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指程海水体及程海最高运行水位1501米水位线外延水平距离30米内;

(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边界沿地表外延【】米内;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程海径流区。

一、二、三级保护区应设置界桩、明显标识,二、三级保护区内的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期)、禁采区(期)、禁牧区(期)由永胜县人民政府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注释】本条是关于重点保护区范围划定的规定。

程海保护区是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以及《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的规定,程海应划定保护区。

根据经批准的《永胜县总体规划》《程海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对程海实行分级保护,并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此处的三级保护区即为准保护区。

第六条程海保护实行湖长制。

湖长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水环境整治、水生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注释】本条是关于程海保护管理施行河(湖)长制的规定。

“河长制”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战略,也是加强中国河湖管理保护、保障中国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

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河长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三条红线”;二是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严禁侵占河道、围垦湖泊;三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排查入河湖污染源,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四是加强水环境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五是加强水生态修复,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六是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公布,意见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中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将河长制的有关要求借鉴至该条例中更有利于程海的保护管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程海保护工作,决定程海保护重大事项,建立程海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永胜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程海的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工作,永胜县人民政府设立程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履行程海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的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程海的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工作。

径流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协同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程海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工作。

【注释】本条是关于省、市、县、乡人民政府统筹性保护管理职责的规定。

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及条例运行情况修订。

根据《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优化九大高原湖泊管理体制机制的方案通知》(云办通〔2018年〕9号)《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优化泸沽湖程海管理体制的方案〉的通知》(丽办通〔2018〕30号)《中共丽江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程海管理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丽编办〔2018〕70号,设立程海管理局,机构规格为副处级,为永胜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程海流域的监管执法职责。

程海管理机构即程海管理局,为便于集中高效行使行政权力,本次条例修订中将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各部门所涉及的行政权力由县人民政府对程海湖管理局进行一次性统一授权,由程海湖管理局在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统一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程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守生态红线,将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和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水机制。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程海保护和管理。

【注释】本条是关于程海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程海保护的实际和采纳专家意见拟定。

关于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是《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

(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关于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第四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程海保护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程海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注释】本条是关于宣传教育、举报投诉及表彰激励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的规定拟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关于“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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