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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5)新的复方制剂。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研究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研究资料综述。

  29、临床研究计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2、临床研究报告。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

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

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

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最新文献或原发明厂商最新版的正式说明书原文及中文译文。

  6、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7、资料项目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及主要理化常数,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夹杂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

  8、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等。

  9、资料项目11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

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

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0、资料项目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

临床研究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研究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资料项目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2、资料项目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3、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研究资料综述:

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研究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14、资料项目30临床研究者手册:

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研究资料和非临床研究资料的摘要汇编,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助他们了解试验药物的特性和临床研究方案。

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表

资料分类

资料项目

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1

2

3

4

5

6

综述资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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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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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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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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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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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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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药学研究资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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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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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5

+

+

*5

*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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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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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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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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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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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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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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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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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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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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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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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7

+

*16

±

*18

18

+

*16

±

*18

19

+

*16

±

*18

20

+

*16

±

*18

21

*19

*19

*19

*19

*19

*19

22

*13

23

+

±

±

±

24

+

±

±

±

25

*8

*8

*8

26

*9

27

+

*20

+

*20

临床研究资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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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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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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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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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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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

1、“(”:

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2、“(”:

指可以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3、“(”:

指可以免报的资料;

    4、“*”:

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如*8,指见说明之第8条。

    5、“△”:

按照本附件“五、临床研究要求”中第4条执行。

  

(二)说明

  1、注册分类1~5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6的品种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2、申请注册新药,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30(资料项目6除外);临床研究完成后报送的资料项目包括重新整理的综述资料1~6、资料项目12和14、临床研究资料28~32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3、申请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16和28-30。

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在临床研究完成后报送资料项目12和资料项目28~32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4、申请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原料药质量研究资料应当包括与已上市销售的原料药进行各项测试对比的数据,如有关晶型、异构体及生产工艺中带入的原标准规定以外杂质的质控数据。

对于不能用理化手段测定结构和纯度的药品,其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应当与已上市销售药品相同。

制剂的质量研究资料,应当与已上市销售药品进行各项测试对比,口服固体制剂应当提供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的比较研究资料。

  5、单独申请药物制剂,必须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

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复印件。

所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6、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药品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相应剂型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申报。

  7、对用于育龄人群的药物,应当根据其适应症和新药特点(如避孕药、性激素、性功能障碍治疗药、促精子生成药、致突变试验阳性或者有细胞毒作用的新药)报送相应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8、下列新药应当报送致癌试验资料:

  

(1)新药或其代谢产物的结构与已知致癌物质的结构相似的;

  

(2)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的;

  (3)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

  9、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新药,如镇痛药、抑制药、兴奋药以及人体对其化学结构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应当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

  10、属注册分类1的新药,可以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过程中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11、属注册分类1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应当报送消旋体与单一异构体比较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一般为急性毒性)研究资料或者相关文献资料。

在其消旋体安全范围较小、已有相关资料可能提示单一异构体的非预期毒性(与药理作用无关)明显增加时,还应当根据其临床疗程和剂量、适应症、以及用药人群等因素综合考虑,提供单一异构体的重复给药毒性(一般为3个月以内)或者其他毒理研究资料(如生殖毒性)。

  12、属注册分类1中“由已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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