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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免税培训材料(doc40页)

2005年出口退(免)税培训材料

第一章出口退(免)税基本规定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应税货物退还或免征国内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制度。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旨在鼓励本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退税的范围、方法、计税依据、退税率等作了统一规定。

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外贸法》,使出口退(免)税规定更好地适应《外贸法》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作了如下规定:

1、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有关出口退税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

2、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税。

个人(包括外国个人,下同)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二、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确定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正确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要求。

我国出口货物在现阶段的退税是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的,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

这里主要介绍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一般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

否则,

退(免)税的。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⑷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根据自己的企业类型报送相应的出口退税单证,外贸企业需要提供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仅限于应税消费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生产企业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和出口收汇核销单。

单据不全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1.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方法主要有四种:

⑴“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该方法适用于外贸.物资.供销等商业流通企业;

⑵“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

该方法适用于生产型企业;

⑶“免.抵”税,即对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⑷免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该方法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以及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如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者委托出口的货物)等。

2.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

现行政策规定,出口除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退税和免税两种办法。

即一是对商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税货物实行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及来料加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一律免征消费税。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税额的依据和标准。

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作如下规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

对企业以FOB价以外的价格,如成本加运费价(CFR).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CIF)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国外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与外商的合同和出口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术语是FOB以外的价格,那么免税申报、退税申报以及账面销售收入仍按照出口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处理,等到取得运保佣凭证后再冲减销售收入。

2.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税货物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收入或出口数量予以免征消费税。

四.出口货物退税率

“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是制定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基本原则。

从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使之大体上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本着“适度、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

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这样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

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从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执行。

具体方案是:

⑴保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包括:

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部分工业品;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部分货物;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⑵调高部分产品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⑶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⑷调低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⑸除上述已列明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8号《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对部分特殊货物的退税率进行了明确,主要有:

⑴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⑵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⑶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后来,国家又陆续对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00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O04年11月1日起[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具体见下表:

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商品名称

税号

出口退税率

集成电路

85421000,85422111,85422119,85422121,85422129,

85422191,85422199,85422900,85426000,85427010,

85427090,85429000

17%

分立器件

85411000,85412100,85412900,85413000,85414000,

85415000,85416000,85419000

移动通讯设备及终端

85252092[移动通讯基地站]

85175032[以太网络交换机]

84718020[路由器]

85252022[手持(车载)无线电话]

计算机及外设

84714140[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940[系统形式的微型机]

84716011[液晶显示器]

84716012[阴极射线显示器]

84717010[硬盘驱动器]

84714190[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7090[其他存储部件]

数控机床

84612010,84612020,84613000,84614010,84614090,

84615000,84619011,84619019,84619090

合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1

未锻轧非合金铝

76011000

2

未锻轧铝合金

76012000

3

锰铁

72021100,72021900

4

硅铁

72022100,72022900

5

硅锰铁

72023000

6

铬铁

72024100,72024900

7

硅铬铁

72025000

8

镍铁

72026000

9

钼铁

72027000

8

钨铁

72028010

9

硅钨铁

7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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