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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授课时间:

2017年1月15日上午10:

40至12:

00学时:

2学时

授课教师:

潘文军授课地点:

白午小学多媒体教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未成年人的一件大喜事,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和爱护。

 哪些人属于未成年人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年龄不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

在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大约有4亿,占全国人口的34%。

未成年人正在学知识,长身体,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

为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立法是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学校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解和执行,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

因此,学习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

 1、立法宗旨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包括三层含义:

其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这三个宗旨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最终应达到的目标,它们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2、立法依据

 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不是随意提出的,具有法律依据和其客观现实依据。

这些依据主要是《宪法》、《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上层的法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是一个单行的法律,但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准绳。

宪法中对未成年公民的受教育要求、保护要求、社会和学校以及家庭对儿童的抚养、教育义务、未来公民所应具有的素质要求等都做了规定。

例如,《宪法》第49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指明了未成年人必须受到保护。

除此而外,宪法中凡涉及到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思想和内容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及其相关条例提出的法律依据。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还依据了《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儿童是未成年的公民,他们与社会上的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民法调整的对象。

例如《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

“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又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些规定都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依据。

 第三,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应从未成年人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来考虑。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幼稚个体,其身心还未成熟,若要其健康成长就必须受到保护。

人们在从出生到18岁的这一阶段中,个体的身心变化是巨大的,在不同的年龄段会表现出不同的身心特点,其保护法就应在了解这种变化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来制定只有在遵循未成年人的变化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保护法规才是真正有效的。

 第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还要依据未成年人的生存现状。

 在现实社会环境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合适的法规以规范社会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我国现存的社会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迫切的。

未成年人因家庭经济条件,封建落后思想的制约而不能接受正常的文化教育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

家长因观念不正确,不平等对待子女,打骂甚至虐待子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社会中不良环境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现象也为数不少。

这些事实都无疑需要国家在制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时,仔细加以考虑。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教育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作用就是使全社会都明确保护实施未成年人顺利成长的重要意义,明确社会中各主体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义务和要求,统一各方面的教育思想,使社会各方面形成教育合力,使年轻一代能够在一个较为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方面的保护责任都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的正确开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它使人们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仅是父母和学校的事情,也是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各方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所必须做到的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

这使社会各方明确了自己的具体任务,以便于掌握好工作中的原则,摆正自己的位置,注意自己的形象,考虑随时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影响。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9条)。

 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还保证了社会各方面的教育协调,可以使教育形成合力,更有效地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

 4、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

 《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

未成年人也具有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方式与成年人有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中确立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要求成年人的保护。

 

(1)未成年人首先是被保护者。

 这是由他们所处的年龄段所决定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系指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人从出生到满18周岁正是由无能到有能、从无知到有知逐渐成长的时期。

这一时期里,个体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处于发展过程之中。

由于生理和心理发展程度限制,他们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还难以独立行事,经济上也缺乏独立能力。

他们必须在社会各方面的关怀、帮助、指导、引导下,才能在成长过程中不受或少受伤害,才能最终成长为社会所需要的具有良好品德的公民。

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成年人必须受到保护是无庸置疑的。

 

(2)未成年人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国家未来事业的建设者。

 新陈代谢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

新生一代将成为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历史重任会自然而然地降落在他们的肩上。

所以,未成年人不论是否愿意,都必须承担这一角色。

我国法律上确定未成年人的受保护地位,不仅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必须保证他们受到应有的教育,使他们最终成长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新人。

这正是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即“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5、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指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中做了具体规定,它贯穿于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始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1)保障权益原则

 保障权益原则,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必须注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很广泛,主要有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财产权,受教育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

 

(2)尊重人格尊严原则

尊重人格尊严原则,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应当遵重未成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权是指法律予以保护的与权利主体的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泛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尊重人格尊严原则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采用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如体罚和变相体罚、谩骂、讽刺、侮辱等。

 (3)适应身心发展特点原则

 适应身心发展特点原则,是指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不成熟,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而且身体和心理的发展不平衡。

这就要求教育工作者在安排未成年人的活动时,应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的承受能力,考虑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不得组织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有害的活动。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

 教育和保护结合原则,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应当注意把教育与安全保护结合起来。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并且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容易上当受骗,在处理事情时,往往情绪化,容易出现过错。

但即使学生出现过错甚至违法行为,也要从教育和保护的原则出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一)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

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

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

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

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

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他们看不起他们,更不允许侵害他们的权益。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

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

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

 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

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

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

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

 监护和抚养——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

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

如果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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