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审计案例范文大全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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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审计案例范文大全修改版

第一篇:

在建工程审计案例

在建工程审计案例

(一)案例线索及分析

案例一:

注册会计师李文审计大华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中在建工程项目时发现,公司在建工程支出较大,并且明细账中只设有“综合楼”一个项目。

经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并查问了有关工程预、决算资料,其“综合楼”项目中分别包括了实验楼、机修车间土建、仓库改造等工程内容,公司未按具体明细项目设立账户。

案例一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是一个归集性的科目,它反映固定资产从购建开始到交付使用过程中所有全部支出的集合,最后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而固定资产的管理是按照单项进行管理和核算的,因此,注册会计师李文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处理,并向管理当局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书,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具体的管理建议。

案例二:

注册会计师李文审计大华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的在建工程项目时,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公司第三车间项目已投入使用,但大华公司有关人员理解为本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可不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二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记账进行会计处理。

这是因为,固定资产的投入使用的客观事实既然已经存在,移交手续办理与否,其自然损耗和为生产经营提供和创造价值与财富也是必然的结果。

因此,按照收入与配比的原则,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自然也是合理的,不能强调未办理移交手续而不履行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为此,注册会计师李文应作如下审计处理:

1.提请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上述经济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进行会计处理,并相应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数额。

2.应将审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的调整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3.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应调整数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案例三:

注册会计师李文审计大华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在建工程项目时发现,公司科研试验基地土地工程因城市规划发展之需要全部拆除而造成损失,截至本年底止,“在建工程—科研试验基地”科目余额为250万元。

另外,公司在“其他应付款—拆迁补偿费”科目中挂账80万元,经了解系政府因拆除科研试验基地给予公司的经济补偿费。

公司未能在本年度末对上述经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三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赠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据此,大华公司应根据上述之规定和公司对科研试验基地报损的有关文件,对“在建工程—科研试验基地”科目和“其他应付款—拆迁补偿费”科目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

其他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800000

贷:

营业外收入

800000

借:

营业外支出

2500000

贷:

在建工程—科研试验基地

2500000

为此,注册会计师李文应作如下审计处理:

1.提请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上述经济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进行会计处理,并相应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数额。

2.应将审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的调整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3.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应调整数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案例评价

在建工程审计的目标主要是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所有权的当属、本年度增减变化的记录完整、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以及会计报表披露是否恰当等。

审计实务中,一般主要执行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检查本期在建工程增加、减少数。

了解在建工程相关预算、结算、决算资料,在建工程核算政策、相关工程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检查在建工程交付使用、竣工、完工情况及工程进度等。

3.检查在建工程期末余额的构成内容,并实地观察工程现场,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

4.查询工程项目投保、抵押情况。

5.确定在建工程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协字[1999]103号

1999-8-5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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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与审核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等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执行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会协字[1996]399号)同时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办法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文件。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其他审核业务或其他工程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保证预算、结算、决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审核人员的责任。

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核报告应如实反映审核人员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和应发表的审核意见。

审核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和审核人员承办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六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审核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七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

第八条审核人员应当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三章审核计划

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审核人员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核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

(一)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二)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

(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四)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五)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六)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

(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获取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审核计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在编制审核计划时,审核人员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

(三)合同、协议;

(四)施工图或竣工图

(五)工程量计算书;

(六)材料费用资料;

(七)取费资料;

(八)付款资料;

(九)有关证照;

(十)施工组织设计;

(十一)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十二)隐蔽工程资料;

(十三)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十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审核实施

第十四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四)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第十五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时,应当在审查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二)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四)补充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当在审查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结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二)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三)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除重点审查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二)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四)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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