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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情况说明出口函调

销售货物情况说明出口函调

1.出口为什么要进行函调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方法

(2)税务系统内部供应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3)税务系统以外部门供应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4)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5)关注企业初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6)出口企业初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7)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A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B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C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D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特别的。

所以说您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要向你们的供货方的税务所发函进行函调,是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请遵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即可。

函调,说得通俗点,就是办理退税的税务局向开具增票的税务局发函调查业务真实性的做法。

2.出口为什么要进行函调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提出函调要求,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1)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2)税务系统内部供应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3)税务系统以外部门供应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4)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5)关注企业初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6)出口企业初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7)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A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B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C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D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特别的。

所以说您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要向你们的供货方的税务所发函进行函调,是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请遵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即可。

函调,说得通俗点,就是办理退税的税务局向开具增票的税务局发函调查业务真实性的做法。

3.税务局什么状况要求企业函调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旧采纳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选购发票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详细做法是:

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原来都是纸质函调,通过邮寄,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能否照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扩展材料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方法内容编辑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状况函调制度,防备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方法。

其次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状况进行处理。

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觉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觉存在特别状况的;(三)对供货企业生产、运营及纳税状况有疑问的;(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状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发函调查的详细范围。

第三条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可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文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由税源管理部门担任组织进行审核调查,调查内容与附件2所列内容全都。

第四条税务机关内部担任发函、回函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工作,对发函、回函进行登记、整理、归档。

函调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托付函调涉及企业及其他非税务部门人员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文件。

第五条回函工作由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回函地税务机关)担任,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到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运营力量(包括供货企业本身生产的力量以及托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等状况)、纳税等状况。

第六条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来函后1个月内根据附件2格式回函。

如因特别状况不能按时回函的,也应在1个月内一直函单位说明缘由及回函的详细时间,延期回函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回函地税务机关对函调涉及的企业特殊是多次函调涉及的企业要按有关管理方法纳入重点监控企业的范围。

第八条各级退税机关在发函1个月后仍未收到对方回函或“缘由说明”的,应准时向回函单位发出催办单(附件3)。

催办后1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可逐级向省级国税局反映。

省级国税局对经协调、督促仍未回函的,将有关状况向总局照实反映。

总局将依据状况对各地函调工作进行考核。

参考材料:

XX百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方法。

4.出口退税函调后怎样操作

出口退税函调是指税局在收到你的退税申请后,发函至开出增值税发票单位所在的税局进行调查,以证明该笔出口退税的合法性。

一般出口退税函调包括调查出具发票的单位和申请退税的单位。

函调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务必和发票出具单位调协好数据。

包括出口日期,装货日期,出仓日期,申报日期,货物的数量,分量,体积等。

2)填写好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自查表。

3)预备好全部与该批货关有关的凭证,包括付款银行水单,运费领取凭证,运输代理合同,外商合同,选购合同以及税局要求的全部材料。

4)材料备齐后,交税局,等待税局查验合格后方可退税。

扩展材料:

条件:

(1)必需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需具备这一条件,是由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

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准绳。

(2)必需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托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

区分货物能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能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次要标准之一。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赐予退(免)税。

(3)必需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要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根据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需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需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需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

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运营权的生产企业、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需添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需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参考材料: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

5.出口为什么要进行函调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提出函调要求,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1)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2)税务系统内部供应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3)税务系统以外部门供应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4)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5)关注企业初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6)出口企业初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7)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A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B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C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D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特别的。

所以说您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要向你们的供货方的税务所发函进行函调,是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请遵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即可。

函调,说得通俗点,就是办理退税的税务局向开具增票的税务局发函调查业务真实性的做法。

6.国税局函调后,对方国税局回复说货物流常,请问能否让对方二次复

可以二次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第十四条对复函类型为“经调查有疑点尚未核查完毕”的,待核查完毕后,必需再次复函,将处理状况准时函告发函机关。

复函后发觉有与原复函内容不全都的新状况的,也应准时再次函告发函单位。

复函以最终一次内容为准。

扩展材料

依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

此前规定与本方法不全都的,以本方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51号)等文件停止执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指出,从12月1日开头,税务机关将根据新的函调管理方法办理出口退税。

退税部门发觉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经退税评估分析发觉存在特别状况,对供货企业生产、运营及纳税状况有疑问或者发觉认为有需要调查的其他状况的四种情形下,将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状况进行处理。

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退税部门暂不办理。

根据新的规定,回函地税务机关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到出口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生产运营力量和纳税等状况,并在收到来函后1个月内回函。

此外,税务机关对函调涉及的企业特殊是多次函调涉及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控企业的范围。

对回函确认存在无生产力量、该批货物增值税公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等状况的供货企业,退税部门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

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部门应准时将有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

对存在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力量明显不符,以前有虚开发票行为并正在查处,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虚假的并正在查处,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及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状况的供货企业,退税部门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晰以前暂不办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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