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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治疗规范化程序样本

精神分裂症治疗规范化程序

1.1急性期治疗

1.1.1初次发作患者

1.1.1.1以幻觉妄想为重要临床相患者

图示:

[解释]

(1>对于不合伙患者:

选取典型抗精神病药物氯丙嗪或与等量异丙嗪(非那根)混合注射或氟哌啶醇肌内注射洽疗(药物剂量参照附表1),疗程1〜2周,对于伴有躁动、兴奋患者,可采用氯丙嗪、异丙嗪(非那根)等量溶于生理盐水中,缓慢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

或者口服非典型药物利培酮、奥氮平或奎硫平,合并注射苯二氮萆类药物如氯硝西泮、劳拉西泮或地西泮等。

小剂量开始迅速滴定至治疗剂量,维持治疗7〜10d。

适当病例也可选用电休克治疗。

如果治疗有效,可选取相应药物继续口服治疗,药物治疗过程同合伙患者。

(2)对于合伙患者

①第一步治疗:

口服一种非典型药物如:

利培酮、奥氮平、奎硫平或典型药物氯丙嗪、氟哌啶醇、奋乃静或舒必利治疗。

小剂量起始,1〜2周逐渐滴定至治疗剂量,速度过快易浮现不良反映。

并向患者及家属交代也许会浮现不良反映、如何防止药物不良斥应发生以及家庭如何解决患者浮现急性药物不良反映或向医院谋求协助等,以获得患者及家属配合,保证药物疗效和减少药物不良反映发生。

达治疗剂量后,持续治疗6〜8周,定期评估疗效,依照疗效和不良反映对剂量进行恰当调节,进行个体化治疗。

有效继续。

如治疗无效,换用另一种非典型药物或另一种典型药物,也可谨慎使用氯氮平或者是电休克治疗。

有效继续。

②第二步治疗:

第一步治疗无效,进行第二步治疗。

采用合并治疗如非典型药物合并典型药物,或合并典型抗精神病药长效制剂。

③第三步治疗:

如第二步治疗无效,考虑进行电休克治疗。

*依照临床体现,如果是ECT治疗适应证,可用在各个治疗环节。

1.1.1.2以兴奋、激越为重要临床相患者

图示:

[解释]

(1)第一步治疗:

首选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如氯丙嗪或氟哌啶醇肌内注射;或口服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合并注射苯二氮卓类药物。

治疗有效,继续口服药物治疗,同幻觉妄想症状合伙患者。

可谨慎使用氯氮平。

(2)第二步治疗:

如第一步治疗无效,换用氯氮平或合并情绪稳定药如丙戊酸

钠。

(3)第三步治疗:

如第二步治疗无效,考虑进行电抽搐治疗。

*依照临床体现,如果是ECT治疗适应证,可用在各个治疗环节。

1.1.1.3体现为紧张症候群患者

图示:

|

 

 

[解释]

(1)在进行治疗此前,需要明确诊断,排除器质性脑病、恶性综合征或药源性紧张征。

开始第一步治疗:

首选舒必利注射治疗。

3〜5d内至治疗剂量(200〜600mg/d),持续1—2周。

治疗有效,继续口服舒必利;或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

治疗过程同幻觉妄想症状合伙患者。

某些患者可首选电休克治疗。

(2)第二步治疗:

第一步治疗无效,考虑进行电休克治疗。

(3)对于紧张症患者应注重躯体营养状况及水、电解质平衡,应合并躯体支持治疗。

*依照临床体现,如果是ECT治疗适应证,可用在各个治疗环节。

1.1.1.4以阴性症状为重要体现患者

图示:

 

 

【解释】

(1)第一步治疗:

首选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或者谨慎使用氯氮平。

如果无效,

考虑换用另一种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或选用氯氮平。

(2)第二步治疗:

如果第一步治疗无效,采用联合治疗并使用氯氮平和其她非

典型抗精神病药物。

1.1.1.5以阳性症状为重要体现,同步伴有情感症状患者

(1)伴有抑郁症状患者

图示:

 

 

[解释]

①第一步治疗:

首选一种非典型药物如利培酮、奥氮平或奎硫平或典型药物舒必利;或谨慎使用氯氮平;如果治疗无效,换用另一种典型药物或非典型药物。

②第二步治疗:

如果第一步治疗无效,在第一步基本上,合并抗抑郁药(SS-RIs、SNRI、NaSSa或三环类TCAs),抗抑郁药物药理作用、适应证、禁忌证和用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抑郁障碍防治指南。

③第三步治疗:

如果第二步治疗无效,考虑进行电休克治疗。

*依照临床体现,如果是ECT治疗适应证,可用在各个治疗环节。

(2)伴有躁狂症状

图示:

 

 

[解释]

①第一步治疗:

首选非典型或典型抗精神病药物。

某些患者可首选电休克治

疗。

②第二步治疗:

如果第一步治疗无效,在第一步治疗基本上,加心境稳定药如碳酸锂、丙戊酸钠或卡马西平,或者换用另一种典型或非典型抗精神病药。

③第三步治疗:

如果第二步治疗无效,考虑典型和非典型药物合并使用或者是进行电休克治疗。

*依照临床体现,如果是ECT治疗适应证,可用在各个治疗环节。

1.1.2慢性患者急性恶化

治疗过程同初次发作患者,但是在药物选取上要参照患者以往用药史,首选患者过去反映最佳药物和有效剂量,可恰当增高药物剂量,如果治疗有效,继续治疗;同步进行家庭教诲,以获得家属和患者积极配合,提高服药依从性。

如果治疗无效,依照患者临床体现和用药史接受初次发作患者第二步和第三步治疗。

1.2恢复期治疗(巩固期治疗)

急性期患者经上述治疗有效,继续以该有效治疗和有效剂量治疗;合并恰当心理治疗,增进患者对疾病结识,增强患者对治疗依从性,增进社会功能恢复。

疗程至少3〜6个月。

慢性患者疗程可恰当延长,6个月到1年。

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以最有效药物有效剂量继续治疗,以稳定疗效,疗程1〜2年。

1.3维持治疗

患者精神症状消失3个月(慢性复发性患者,精神症状消失6个月)以上,患者自知力恢复,对自己精神状态结识客观,对将来有恰当筹划,可以考虑减少药物剂量。

减药过程需缓慢,维持剂量为最小有效剂量,继续治疗1〜2年(多次复发患者也许需要更长时间)。

加强对患者及家属心理治疗,协助患者结识疾病复发先兆症状,以便及时解决;协助患者结识药物治疗作用和常用不良反映,提高长期用药依从性;在恢复社会功能回归社会过程中,协助患者应对社会应激性事件。

督促患者积极锻炼、增强体质,防止躯体疾病发生及所带来应激反映。

对长期治疗依从性不好者,或难以保证按医嘱服药者可选用典型抗精神病药

长效制剂。

1.4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治疗

图示:

 

[解释]

首选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氯氮平或者合并使用抗精神病药物和增效剂,如苯二卓类药物、心境稳定药或抗抑郁药;上述治疗无效,采用电休克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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