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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金穗贷记卡

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发展,规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管理规定》、《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自用车贷款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信贷业务担保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是指金穗个人贷记卡持卡人用本人授信额度在中国农业银行签约的汽车经销商以部分或全部额度购买汽车,约定手续费、分期期数,并按期偿还分期金额的业务。

附属卡及单位卡不得办理汽车分期业务。

第三条 持卡人直接使用原有授信额度分期购买汽车的,可参照普通商户分期交易式,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申请条件。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国境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还应指定一名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的当地居民为联系人);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则上申请人年龄加分期期限不超过60岁(含);

(三)具有经办行所在地区(同一地级市围)的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

(四)人行征信等级为A、B级;

(五)有稳定的合法收入和按期足额还款的能力,能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

(六)如有需要申请人能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七)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分期额度。

提升汽车分期授信额度可不受各卡种额度的限制。

第六条 分期期限。

汽车分期业务的期数有3期、6期、9期、12期、24期等,并可自由组合,最长不超过36期。

第七条 分期费率。

参照总行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费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办理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申请人、持卡人、签署车辆买卖合同的购车人须为同一人;所购车辆必须是非营运的乘用车。

第九条同一持卡人在前一笔汽车分期业务未还清前不可办理第二笔汽车分期业务。

第十条持卡人办理汽车分期业务,需缴纳不低于汽车价格30%的首付款,且不得使用本人信用卡透支支付。

汽车价格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税、费及保险费等)。

第十一条汽车保险。

抵押给我行的分期付款汽车必须办理车辆保险,保险险种应至少包括交通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除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外,保险受益人应明确为贷款经办行。

保险期限原则上不得短于分期付款期限,如短于分期付款期限的,要与申请人在《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中明确相应的续保事项;到期未续保的,经办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前归还分期本息。

第三章 合作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分类。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合作包括汽车经销商及担保公司,其中汽车经销商根据是否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可分为合作经销商和担保经销商。

合作经销商是指与农业银行合作办理汽车贷款业务但不对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汽车经销商;担保经销商是指与农业银行合作办理汽车贷款业务,并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含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汽车经销商。

办理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需对经销商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进行准入。

第十三条 合作的准入条件。

(一)合作经销商的准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的汽车销售资格;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

4、经销商若无法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结算账户,我行可开立部账户,通过手工式划转商户结算款项;

5、至少满足下列3个条件之一:

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汽车200辆以上。

(二)担保经销商的准入条件。

担保经销商除满足上述

(一)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信贷业务担保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担保实施细则》)中法人保证担保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2、在我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存入规定比例或金额的保证金;

3、经销商必须依据公司章程由公司决策人或机构出具为购车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

(三)担保公司(在各二级分行仅办理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担保)的准入条件。

1、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注册资本金须在3000万元(含)以上;

3、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建立了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4、担保公司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含)以上。

第十四条 合作的准入程序。

(一)合作经销商由二级分行进行准入,准入程序为:

经办行调查,二级分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审查,报信用卡业务分管行长审批。

(二)担保经销商由二级分行进行准入,准入程序为:

有权准入行的客户部门调查,信贷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报一级分行备案,担保经销商需按《担保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准入资料。

(三)在各二级分行仅办理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担保的担保公司首次资格准入由一级分行进行准入,准入程序参照《担保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担保公司需按《担保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准入资料。

第十五条 合作事项。

(一)合作协议。

经办行要与合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事项。

合作协议应包括合作围、期限、额度、合作事项等要素,其中合作承担担保责任的,还要约定担保事项、保证金条款(包括缴存的比例或金额、账户、账号)等容,并明确约定担保汽车分期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期)的,经办行应从担保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款项用以偿还分期本息,不足偿还部分仍要求担保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作协议中还应约定,当合作经营状况或合作项下汽车分期业务质量出现恶化时,经办行有权调减或终止合作额度。

(二)保证金管理。

1、金额与比例。

担保经销商与担保公司应按担保额度2%的比例,在经办行存入最低不少于50万元的保证金并专户管理;经办行应加强对保证金管理,每月根据上月末的汽车分期余额确定应缴纳的保证金额度,出现不足的要及时补缴,确保保证金余额能弥补汽车分期风险损失。

经办行应在“保证金存款——其他保证金”会计科目下为其设置保证金专户,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以该专户的保证金为担保所担保的债务设定质押。

2、动态管理。

保证金比例可与汽车分期规模和资产质量挂钩,对于与我行合作办理汽车分期业务或个人自用车贷款业务两年以上、分期合作额度超过5000万元且存量分期透支不良率低于0.5%的担保经销商或担保公司,经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可进一步降低汽车分期保证金比例或实行保证金封顶;对不良率高于0.5%的,要适当调高保证金比例,同时督促经销商或担保公司提高推荐客户的质量并协助清收。

(三)担保额度。

1、担保经销商的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N*有效担保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1)N为担保经销商的信用等级调整系数,其用等级为AAA级及以上的,N最大不超过10;信用等级为AA+级、AA级的,N最大不超过5;信用等级为A+级、A级的,N最大不超过3;

(2)有效担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2、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

按《担保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担保额度,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得超过10倍。

3、合作公司章程中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担保额度应控制在该限额以。

第十六条 退出管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暂停或终止与合作的业务合作关系:

(一)对单个合作项下的汽车分期不良率超过2%的,暂停受理该合作推荐客户的分期申请,直至不良率降低至2%以下;期间对不积极协助经办行清收不良透支的,要终止合作关系;

(二)合作发生未按双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汽车分期业务,经整改未见成效的,要终止合作关系;

(三)合作发生骗贷、套现等信用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信用等级下降等重影响分期业务质量的,要终止合作关系;

(四)连续3个月未正常开展汽车分期业务的,要终止合作关系(需重新开办业务的,按首次合作程序进行准入);

(五)有必要暂停或终止合作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担保式

第十七条担保式。

通过提额或新开卡办理汽车分期的客户,须办理本车抵押或以本车抵押为基础的组合担保。

第十八条 本车抵押。

本车抵押是指申请人仅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向经办行申请的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

第十九条 所购车辆抵押为基础的组合担保。

(一)本车抵押+保险公司履约担保。

该种担保式是指以所购车辆抵押同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全程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式。

(二)本车抵押+自然人保证担保。

该种担保式是指以所购车辆抵押且由1人(含)以上自然人承担全程连带保证责任的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式。

(三)本车抵押+经销商担保。

该种担保式是指以所购车辆抵押同时由经销商承担全程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式。

(四)本车抵押+担保公司担保。

该种担保式是指以所购车辆抵押同时由担保公司承担全程连带保证责任的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式。

(五)本车抵押+房地产抵押担保。

该种担保式是指以所购车辆抵押同时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个人房产抵押担保的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式。

(六)本车抵押+法人担保。

该种担保式是指以所购车辆抵押同时由符合规定的法人承担全程连带保证责任的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式。

第二十条担保式适用围。

我行正式员工,白金卡和钻卡客户、白金信用卡及以上级客户,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员工,上市公司、银行证券保险类企业、电力电网电信类企业、水电气煤烟草类企业、我行AA级以上(含)信贷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等办理汽车分期业务时,须办理所购汽车抵押;其他客户办理汽车分期,须办理所购汽车抵押为基础的组合担保。

第二十一条 担保的管理。

(一)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60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国公民;

2、在境有固定居所;

3、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

4、人行征信等级为A、B级;

5、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6、单个自然人保证上限为20万,单笔汽车分期的保证人不超过2个。

(二)境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2、财务制度健全,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

3、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4、经有权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5、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三)担保合作。

承担担保责任(含阶段性担保责任)的合作(汽车经销商及担保公司)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地级市围,抵押车辆须在经办行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上牌及抵押登记手续,不得异地办理。

第五章机构、岗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的准入条件。

汽车分期业务实行全员营销、集中经营,原则上每个一级支行只能选择1家经营机构办理汽车分期业务,经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门的业务团队。

经营机构至少须配备以下岗位,且互相之间不得兼岗:

受理岗(受理客户经理递交的客户申请)、调查岗(负责分期调查,填写调查意见)、综合管理岗(负责档案管理、抵押登记、放车审核等事项);

(二)如果经营机构开通无磁无密交易(以下简称MOTO交易),应另配备会计岗、MOTO交易操作岗。

第二十四条审查审批。

二级分行信用卡中心审查人员负责对分期业务进行审查、有权审批人对分期授信额度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二级分行信用卡中心配备专人负责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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