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电站能源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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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电站能源管理合同

***********公司*************公司

储能电站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甲方(用能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节能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2015年11月

鉴于,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对**********公司储能电站项目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模式展开专项节能管理的合作。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本项目,是指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条款和条件,针对由乙方提供的供甲方使用的储能电站系统,甲乙双方之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模式开展的能源管理项目。

1.2储能电站系统,是指乙方投资建设的,位于甲方****内部,总规模为()MW/()MWh,并利用甲方工业用电峰谷差价的特点实现收益的储能电站系统(以下简称“储能电站”,技术方案详见附件一《技术方案》)。

1.3项目财产,是指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包括储能电站系统在内的财产(详见附件二《项目财产清单》)。

1.4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是指在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能源管理服务,利用储能电站系统在谷/平时电价时段存储电力能源,在峰时电价时段向甲方的负载供电,利用峰谷、峰平时段的电价差特点产生节能效益,并由甲方和乙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的能源管理模式。

1.5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乙方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模式,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可以产生节能效益的管理服务。

1.6节能效益分享款是指甲方使用乙方投资建设的储能电站,接受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而产生的经济效益,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节约的能源成本、减少的维护更换费用和节约的备品备件费用等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效益。

具体计算公式为:

1.7电费通知单是指甲、乙双方用于节能效益分享款结算的依据,主要包括电表峰平谷各阶段的充、放电电量、电价等信息,以及甲、乙双方抄表员、复核人员信息等内容。

第2节期限

2.1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生效日起至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向乙方付清之日止。

除本合同另有书面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2.2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20年,分享期的起始日为储能电站建设完成并且经双方书面确认投入运营之日。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实施本项目。

3.2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或者双方一致同意的,对项目方案的变更或修改,需以书面方式进行,除此之外任何一方不得对项目方案进行变更或修改。

3.3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三《项目验收投运确认单》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签署《项目验收投运确认单》。

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

4.1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和乙方以节能效益分享款为基准,按照1:

9的比例分享项目的节能效益。

4.2甲、乙双方应当各自委派抄表员共同对储能电站计量电表进行节能量和费用测量、计算和审核,并按照附件三的格式填制和签发《电费通知单》。

4.3节能效益由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乙方在每个自然月的10日前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的《电费通知单》,电费通知单将载明上个自然月本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节能效益分享款的金额和;

(b)、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电费通知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电费通知单中载明的节能效益分享款金额。

甲方对该金额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电费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日内向乙方提出,并提供相应书面证据。

(c)、节能效益分享款应由甲方直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d)、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后向甲方出具与款项金额等额的发票。

4.4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甲方的义务

5.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

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批准。

5.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本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数据和场地,明确项目设计和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并向乙方提供所有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3根据附件五《培训计划》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4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积极配合乙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5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最长不超过项目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配合并协助乙方对本项目进行调试和验收,并出具确认项目安装完成和调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项目验收投运确认单》。

5.6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使用和管理储能电站及其设备,并进行简要的日常维护。

甲方应对设备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作成记录,上述记录应保存至少20年。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该等记录以供乙方审核和确认。

5.7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以合理地接近项目财产。

5.8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储能电站及相关项目财产发生故障、损坏和灭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9甲方应保证其使用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稳定且运行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0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1甲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2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第6节乙方的义务

6.1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五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使甲方操作人员掌握储能电站及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技能。

6.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在接到甲方关于储能电站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第7节项目的更改

7.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是该情况的出现是由乙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

7.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

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7.4对项目方案的变更或修改,应经甲乙双方的一致同意,并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8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在本合同正常届满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本合同正常届满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二。

8.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知识产权的授权,甲方向乙方支付合理的授权许可费用后,乙方将根据双方针对相关技术和/或知识产权另行签署的书面授权许可协议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甲方应自行向相关第三方取得该等服务和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可以提供合理的协助。

8.3除本合同第8.2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者法律强制要求的以外,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持续地归乙方享有。

8.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9节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1如甲方未按照合同、合同附件及其补充文件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甲方应按照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逾期未支付款项万分之五的金额承担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逾期未支付的款项金额及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全部损失的,乙方保留向甲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9.2如因甲方管理不善,或者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等原因导致储能电站或其设备毁损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储能电站及设备因此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和维修、更换相关部件的费用,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还应向乙方补偿由此遭受的节能效益下降所对应的损失。

9.3因甲方违约,导致本项目无法产生节能效益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需补偿乙方因投资建设本项目、履行本合同而投入资金及资金占用利息、项目资产闲置损失、项目资产转移的额外费用及资产损耗等费用和损失。

9.4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及补充文件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安装、调试、检测并合格验收,乙方应及时补正。

第10节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政策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禁运;或

(c)、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政策或制度的变化。

10.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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