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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夫妻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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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解决夫妻分居两地困难调沪》办理须知

  《解决夫妻分居两地困难调沪》办理须知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XX]9号)

  二、申报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三、申报主体

  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1、由申请人提供:

在沪方书面申请(签字);结婚证明(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及随迁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情况登记表(须有调入、调出、申报单位的意见和盖章);近期(三个月以内)体检报告(外省为市级医院,本市为区级以上医院);夫妻双方的学历证明(书面)、资格证明(书面)、职称证明(书面)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由调入单位提供:

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单位营业执照原件、与调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以上)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单位为员工上月或当月缴纳社保基金凭证的原件(区县社保中心出具);

  3、由申报单位(在沪方单位)提供:

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单位申请报告(盖公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单位为员工上月或当月缴纳社保基金凭证的原件(区县社保中心出具)。

  五、审批程序

  1、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向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申报(含中心分部);

  3、经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初审,新区人事局审核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后,由浦东新区人才交流办理手续。

  六、受理时间

  9:

00--17:

00(国定节假日除外);

  一、人才引进政策:

  1、本科学历层次:

本科有学位,高新技术企业做技术方面的工作,毕业3年以上;

  2、硕士学历层次:

硕士有学位,理工科类专业,毕业2年以上;

  3、高级职称层次:

本科有学位,高级职称已评上3年以上者。

可随迁配偶和小孩。

  4、博士,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

  5、省、市级奖项的特殊人才。

  二、夫妻分居政策:

  1、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是博士;

  (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

  (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

  (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2、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3、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除了1、2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外。

  三、人才引进程序

  1、单位备齐材料

  2、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

  3、批准后,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

  5、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

  6、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7、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拥有上海户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可享受正规的医疗保险

  2.可享受虾J惺б当O?

  3.可享受上海市养老保险

  4.可享受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5.可提高就职机率,上海的外企/大公司招聘的高级人才或高薪岗位,都要求必需有上海户口

  6.可享受上海市创业辅导及申请非正规就业(可免税3年,可提供贷款)

  7.可享受上海市就业培训补贴

  8.子女入托和就学无须另付赞助费

  9.小孩能进入更好的大学(同一个学校上海考生比外地考生要低60-80分)

  10.可免签证香港旅游

  11.感受国际大都市的形象,备感海派文化

  12.价格优惠(买房转户口还需交几万块城市建设费)(不过现在蓝印户口都取消了)

  13.谈恋爱有上海户口更有优势.

  14.上海市作为一个未来的国际大都市,它的福利制度将会比中国其他地方高出很多

  进沪途径有:

人事局、公安局、劳动局。

人事局的审批是最快的。

比如夫妻分居:

人事局0-5年之内就能解决,但公安系统时间就很长(8-15年)。

篇二:

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外省市入沪的政策汇总

  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外省市入沪的政策汇总

  概要

  据我了解下来,外地夫妻想调入上海户口,有两个大的方向:

  一条路是夫妻投靠,大致是本地户口10年,结婚10年,派出所负责,资料在区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可以找到。

  另一条路是各区县人保局负责,上海各区县的人保局网站都有相关规定,以闵行和闸北为例,闵行和闸北分别有两份办事指南,一一对应,其所依据的法规在后面的规范性文件中,三个是上海发的,一个是更源头一点的国家人事部发的。

  这两份指南指出了人保局这条路又分了两条支路。

第一种基本要求是夫妻分居6年以上、第二种则在年限上放宽了不少,但对专业条件的要求有所提高。

  资料时效性:

XX年3月份整理的最新资料。

  找派出所办理的: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XX)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

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XX年8月24日印发

  找人保局办理的:

  闵行

  办理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审批

  时间:

XX-08-19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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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务名称:

办理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审批

  办理机构:

区人才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

水清路332号电话:

  办理条件:

  1.申请对象

  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2.申请条件

  

(1)夫妻两地分居职工

  1)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如上海家庭有困难,且分居时间已在六年以上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包括随迁子女或出生在外地现已工作的子女)配偶一方在沪的,分居年满二年的;

  3)因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在高级技师以上(须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的外省市职工,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特困”职工

  1)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或虽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患严重疾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2)老人在沪子女在远郊成家;或参军去外地并提升为军官的;或出国定居(未定居但出国已四年以上)的。

  (3)其他职工

  1)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且单身三年以上的职工,其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

  3)上海家庭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4)本市统战、侨务、台胞等对象和老红军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需要照顾回沪的。

  (4)申请转移到本市工作的职工,除符合以上各类条件之一外,还应自行联系接受单位。

  办理材料:

  1.外省市市(县)以上劳动部门所发的联系函及《职工跨省市流动登记表》;

  2.在沪接收单位的证明;

  3.由公安部门提供的本人原从上海迁出的户籍证明、在沪家庭人员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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