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银行山东省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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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银行山东省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

(修订)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基本规定1

第三章重要单证的种类及规格4

第四章重要单证的请领5

第五章重要单证的印制和验收6

第六章重要单证的调拨、保管和使用8

第七章重要单证的特殊业务处理12

第八章重要单证的监督检查18

第九章重要单证档案管理19

第十章附则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重要单证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风险,规范重要单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及总行《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有价单证是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有法律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

第四条

第五条重要单证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的原则,做到手续严密、核算准确、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第六条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包括重要单证管理的基本规定、种类及规格和重要单证的请领、印制、验收、发放、入库、调拨、发售、签发、收回、丢失、找回、作废、销毁环节相关处理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各级机构。

第十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重要单证实行统一管理,并采取授权和转授权的方式,由各级机构分级负责其权限内的重要单证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重要单证要统一订货、统筹发货、定期盘存、定期结算,保证供应。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重要单证执行“双人管理、证印分管、账实分管”制度。

凭证主

管负责重要单证的业务授权及各项管理工作;凭证管理员负责重要单证的会计核算工作、在系统中录入收支及库存情况,并定期与实物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库管员负责实物的请领、出库、入库、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三者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重要单证实物保管必须指定双人管理,同进同出,严禁单人操作。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保管和使用重要单证的人员不得持有业务公章或相关的业务印章。

非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及营销人员不得发售和签发重要空白凭证。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重要单证的种类、规格由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总行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若分行开发新业务需用新重要单证时,应提出详细需求,由相关部门对所设计的重要单证样式进行初次审查,确保重要单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在二级分行内部初次审查通过的重要单证样式需报一级分行复审,复审通过后上报总行,由总行对各分行上报的需求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新单证的发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重要单证按顺序编号,其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必须实行销号控制(空白银行卡除外)。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重要单证的请领、发放、流程和路线以及有关技术指标属银行内部秘密,严禁对外泄露。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业务测试、教学、练功、比赛等所需纸质重要单证,应使用专门的“样品”,该样品不纳入重要单证管理。

如确实需要使用重要单证的,应由主办部门提供所需重要单证的种类、数量清单,报省行会计结算部批准方可领用。

使用时应在系统内将所需重要单证作“作废”处理,在重要单证上加盖“作废

”戳记,指定专人保管并记录,使用完毕后,统一上缴销毁。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凡使用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只能在原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使用计算机制作、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格式。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不得手工涂改、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手工涂改、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视为无效信用凭证。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各级行须按规定请领、保管、使用、销毁重要单证,对由于违反本规定,造成重要单证被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一级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贯彻执行总行关于重要单证管理的相关制度,并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我行重要单证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重要单证的印制和验收;负责同总行、一级分行各业务部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印制厂家的沟通协调,组织所辖二级分行编制印制计划并报送总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或承印厂家;负责实物的请领、出库、入库、发放和保管等工作;科学配置使用量并控制使用计划;负责对在途重要单证进行监控;负责重要单证的会计核算工作,在系统录入收支及库存情况,并定期与实物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负责重要单证的业务授权及各项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单证的检查、丢失、作废、销毁等特殊业务的处理;负责对重要单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各二级分行会计部门负责审核辖内下级行使用计划,合理确定使用量;负责汇总编制使用计划,并报送一级分行;负责对辖内重要单证的验收、核对和分发工作;负责本级、下级行重要单证库房的查库;负责在系统中对重要单证请领、发放进行核算和登记;负责本级重要单证实物的出入库和保管工作;负

责对重要单证的在途情况进行系统监控,并定期与实务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负责与辖内中间业务受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并对辖内中间业务重要单证进行管理;负责组织辖内重要单证的销毁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内分支行的重要单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各二级分行风险合规部、审计部、安全保卫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共同核验待销毁凭证和监督重要单证的销毁工作。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各一级支行负责审核辖内下级行使用计划,合理确定使用量;负责汇总编制使用计划,并报送二级分行;负责在系统中对重要单证请领、发放进行核算和登记;负责本级重要单证实物的出入库和保管工作;负责对重要单证的在途情况进行系统监控,并定期与实务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负责对辖内所属网点机构重要单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本级、营业网点重要单证库存的查库。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各营业机构负责本机构重要单证的请领、保管、使用、发售和检查等工作。

负责收缴客户手中已停止使用的重要单证和客户清户时手中尚未使用的重要单证;负责按规定为客户办理重要单证的挂失和解挂。

负责对重要单证日终进行轧账,清点结余数量,做到日日清、班班清,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重要单证的种类及规格

第四十五条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有价单证是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有法律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有价单证包括金融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代理发行的

各类债券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

第五十条

1.活期存折、零存整取存折、一本通存折、存本取息存折、整存整取存单、定活两便存单、定期特种存单、个人通知存款存单、个人存款证明书、外币储蓄存折、外币通知存款存单、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各类银行卡等。

2.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业务申请书、信汇凭证、电汇凭证、客户证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印鉴卡(含空白印鉴卡)单位存款证明、来账专用凭证、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人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大额)、人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小额)、个人电子银行凭证(ukey、电子令牌等)、企业网银客户端USBkey、单位存款证明、现金调拨凭证、内部专用付款凭证、企业网上银行转账凭证等。

3.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联网网点取款通知单、非联网网点取款通知单、非联网网点汇款收据、网汇通卡、网汇易卡、礼仪卡等。

4、中间业务受托单位提供的各类重要单证,如:

各保险公司保险单、各类代收付业务发票、鲁通卡等。

第五十一条有价单证的规格由发行单位设计制定。

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纸张、材质、联次、颜色及防伪要求等由人民银行或总行设计制定。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重要单证的请领

第五十三条各级重要单证管理员和营业机构应每月根据库房容量和本机构重要单证使用情况,制定月度领用计划,合理安排请领频次和请领量。

遇特殊情况导致库存不足时,应经上级凭证管理部门审批后请领。

中间业务受托单位各类重要单证,按受托单位发放的要求领用。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各级重要单证管理员和营业机构应严格控制重要单证库存量。

原则上,一级支行及以上机构以不超过3个月(对公凭证按不超过1个月)的实际使用量为宜;营业机构一般按不超过半个月(对公凭证按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实际使用量请领;营业员一般按不超过3至5天(对公凭证按不超过1个工作日)的实际使用量请领。

中间业务重要单证的领用量同其他重要单证使用量领用。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重要单证要逐级领用,严禁越级领用。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重要单证的印制和验收

第五十九条重要单证的印制

第六十条

1.有价单证由发行单位组织印制。

2.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及防伪要求等由总行或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设计制定;有价单证的规格由发行单位设计制定。

3.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转账支票(清分机)、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清分机)、银行汇票(全国)、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类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使用人行设计的格式,并在人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4.除上述重要空白凭证外,全行统一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设计,并在总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区域性的重要空白凭证格式由省分行设计,报经总行审批后在总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行内其他机构不得设计、印制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式样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5.各级行应编制重要单证年度印制计划,随同年度预算逐级上报总行审批,如有特殊需求,应向总行提出申请,由总行审批。

6.重要单证承印厂家由总行统一审核确定,并与印制厂家签订承印许可合同,明确厂家的印制范围以及重要单证的质量和检验标准。

一级分行应与总行指定的承印厂家签订内容完整、合法有效的订货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严格防止私自印刷,以及印制过程中单证丢失、被盗、印制质量不合格、数量不符等情况。

7.重要单证印制必须符合总行规定的设计要求,做到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套印准确,防伪标识、票面内容、格式、图案、底纹、暗记、颜色等正确无误。

8.为便于区别和防止混乱,凡是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凭证印制,必须统一印制连续号码。

第六十一条重要单证的验收

第六十二条

1.各种重要单证的“样本”只留存在直接与印刷厂商洽的机构,供查验人员进行核验之用。

会计部门应建立《重要单证样本登记簿》(表1),分别按年度、样本种类、券别列账,并将样本号码、张数、编号等逐项记载清楚。

样本应指定专人加封入库单独保管,防止遗失被盗。

保管人员变动需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填列的移交清单列入会计档案存查。

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2.接收承印厂家送来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在录像监控下双人抽验核查,凭封装完好无损且数量准确为初验合格。

(2)每接收一批均应以“样本”为标准,根据凭证种类按收到数量十万分

之二的比率抽查印制质量、规格和包装数量等是否符合标准,每批至少抽查一本(份)。

如发现有误,应将错误的凭证实物妥善封存不得发放使用,并立即逐级上报,待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后再作处理。

(3)全部检验无误后登记入账,锁存在安全可靠的专用库房,妥善保管。

3.营业网点对重要单证的验收要求:

(1)必须至少双人共同在录像监控下开封,严禁单人操作。

(2)认真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是否为所申领的单证种类,数量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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