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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修改.docx

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修改

浙江钱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QFD-210020-2011

 

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2005-04-01发布2005-04-01实施

浙江钱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Q/QFD-210020-2011

前言

本规定根据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劳安字[1991]8号《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GB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

热力和机械)。

本规定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提出。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归口。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郭杰亮。

本规定主要审核人:

叶青

本规定批准人:

应苗富

本规定200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二次复审。

Q/QFD-210020-2005

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起重教育培训、起重作业管理、起重机具管理等事项。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电力生产、建设方面起重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劳安字[1991]8号《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

GB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

热力和机械)

3管理职责

3.1检修部、发电部、生产技术部负责各分管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的管理、使用、维护。

人力资源部负责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上岗证的管理。

3.2检修部、发电部、生产技术部对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简称起重机具)管理必须实行从选型购置、保管使用、试验维护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起重机具和起重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实现起重作业的安全生产。

3.3检修部、发电部、生产技术部对所属的起重机械按照期限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生产技术部负责检验合格证书的管理。

3.4安全管理部监督各部门严格执行本规定。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安全管理规定

4.1.1凡起重工或起重机械驾驶人员,需经有资质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允许从事起重工作。

4.1.2任何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均不准超铭牌进行载荷。

4.1.3参加起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方案和安全措施。

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的信号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起重作业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时不得戴手套,应使用哨子。

4.1.4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装设保护装置。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以及进行检修工作。

4.1.5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凡参加起重作业的现场人员一律要戴好安全帽,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地点行走或停留,起吊重物时,任何人员不准在吊件下停留或行走。

4.1.6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例:

汽缸翻缸作业等)。

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

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

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4.1.7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载人。

4.1.7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用的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钱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

电缆可装在自动卷筒上,或设在用刨光木板作成与轨道平行的木槽内。

电源电缆应有专人(电工)负责检查是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修理。

4.1.7起吊重物时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布置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在物件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应加以包垫防止打滑与轧伤。

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

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

在起吊过程中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4.1.8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

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4.1.9正在运行中的各式起重机,严禁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

电动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先断开电源,然后才可进行修理。

在工作中一旦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拉开,并将制动装置闸紧。

4.1.10卷扬机应固定牢固,未经固定的卷扬机严禁使用。

当卷扬机煞车装置失灵或不灵敏时,在未修复前禁止使用。

钢丝绳在卷扬机滚筒上的排列要整齐,在工作时不能放尽,至少要留五圈。

卷扬机在工作时禁止任何人跨越负重的钢丝绳及在边上站立、行走。

4.1.11移动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及轨道附近支持脚上应装有音响或灯光信号。

开动桥式起重机前,必须注意轨道两侧和地面上人员的安全,在操作时应先发出警告,然后推上开关行动。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4.1.12汽车起重机、叉车行驶或作业时,必须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不准碰上建筑物,电杆、电线、电杆拉线等。

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起重机臂架与高压线的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

(千伏)

<1

1~20

35~110

220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米)

1.5

2

4

6

4.1.13钢丝绳或麻绳均须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

钢丝绳必须定期上油,麻绳受潮后必须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他电线相接触。

在使用U型螺栓吊物时,必须其中一绳环扣在螺栓上,不准二绳环都扣在U型环上。

4.1.14使用千斤顶时必须垂直放在荷重下面,不准在千斤顶的摇把上套接管子或用其他任何办法来加长摇把长度,当千斤顶将重物顶升到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垫以垫板,防止活塞突然下降而发生事故。

禁止工作人员站在千斤顶安全栓前面。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4.1.15链式起重机使用前,应作无负荷的起落试验一次,检查其煞车以及转动装置是否良好,然后再进行工作。

链式起重机的链扣煞车,蜗轮及轮轴发生变形、生锈或链索磨损严重时,均应禁止使用。

4.1.16组立人字架和走线滑子,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来领导绑设。

人字架或走线变架所用的圆木必须仔细检查,质量不良的圆木不准使用。

人字架或走线支架的拖拉绳,不准挂设在未经过计算过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件上。

组立人字架或走线架时,前后方绝对不准站人,同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每根拖拉绳应有专人负责,按照指挥信号准确地松紧。

4.1.17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油类等,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4.1.18各种起重工器具(机械、绳索)均应作定期检查和试验,其试验方法和试验期限的规定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规定”并作好记录。

4.1.19起吊主设备(如汽缸、转子等)应使用合适及合格的专用钢丝绳,平时不得移作他用。

4.2汽机大件的吊装

4.2.1汽机大件主要指汽缸、转子。

4.2.2凡揭(扣)、翻缸工作,检修部汽机专职、安全员及部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专职应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

4.2.3揭缸时应先用顶丝将汽缸微微顶起后方能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发现缸内有异常声音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工作,待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再继续起吊。

4.2.4起吊过程中,如身体必须伸入汽缸结合面内部进行检查时,必须在汽缸结合面四角垫上方木。

4.2.5揭缸后,下汽缸的抽汽口必须堵好,凝汽器的排汽口应用盖板盖严,以防掉入杂物和确保人身安全。

4.2.6扣缸时(包括吊装转子、隔板),上缸作业人员必须穿着专用工作服,并仔细检查将身上的所有物品取出以免落入缸内。

4.2.7扣缸过程中,汽缸结合面的清扫、抹涂料等工作时,必须在汽缸结合面四角垫上木块。

4.2.8翻缸作业前工作负责人(指挥者)应全面检查钢丝绳捆绑情况,保证在整个翻缸过程中,钢丝绳不致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边缘直接发生接触和磨擦。

4.2.9所有参加翻缸作业的人员,必须注意站的位置,防止汽缸翻转时被打伤。

4.2.10汽缸盖翻身(或复位)后下部必须用方木垫实,指挥者检查无误后方能指挥松开钢丝绳。

4.2.11当转子起吊时应用框式水平线测量轴颈水平,调整水平合格后方可进行起吊,严禁用人或附加物做平衡重量使起吊平衡。

4.2.12汽机大件吊装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在吊起的重物下面进行工作或行走和停留。

4.2.13任何大件的吊装必须使用拖拉绳。

汽机大件的起重必须使用专用的吊具和专用钢丝绳,平时不准挪作他用。

5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与公司经济责任制挂钩。

Q/QFD-210020-200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A1.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需经有资质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才能独立操作。

A2.起重机驾驶人员要做到“十不吊”

A3.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器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

如果控制器、限制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A4.多人挂钩时,驾驶人员只服从吊运前确定的其中一个人的指挥开车。

但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都必须立即停车。

A5.司机必须在接到指挥信号时方能操作,起重机起动前应先鸣铃。

A6.起重机的大车或小车开动时,吊钩在起吊时,接近同跨度或上下层其它起重机时,重物运行路线上有人时,必须发生警告信号。

A7.驾驶室内不准吃东西、吸烟、看书、看报和闲谈。

司机必须有足够的睡眠,工作中不能打瞌睡。

禁止酒后工作。

A8.起重机不可利用安全装置来停车。

司机操作中不可单脱手或双脱手,以防止发生突然情况时,不能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停车或倒车)。

A9.起重机上有二人工作时,开动起重机或离开工作岗位时,均需通知对方。

A10.起重机在吊运物件过程中,如遇到起升机构制动器突然失灵时,驾驶人员应立即发出危险信号,通知下面人员离开,并迅速将控制手柄反复起落,并开动大小车选择安全地点,把被吊物件放下,不应任其自由落降,随后再进行检修。

决不可在吊运过程中进行检修。

A11.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与驾驶人员意见不同时,驾驶人员应该发出讯问信号,在确认指挥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时才能开车。

A12.主、副钩有一不工作时,应把不工作的吊钩升到接近极限位置的高度。

钩上不准挂其他辅助吊具。

不允许主、副钩同时吊运两个物件。

A13.在操作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正常声音时,应将物件稳妥降落,并立即检查,排除故障后方能再开车。

未找出原因,不能开车。

A14.吊运物件时,要稳起稳落,不能一下子起吊或一下子下降,更不能大摇大摆地开飞车去吊运。

A15.驾驶起重机时,应合理掌握控制器手柄,除两手外,不允许用身体其他部位转动控制器。

A16.吊运过程中,被吊物件的高度要高于地面设备或其它物件0.5米以上。

在吊运的物件上,不准有浮放的物件、工具等。

A17.除停车检查外,任何人不可在桥架或起重机的轨道行走或通过。

A18.在吊运重要物件、金属熔液或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时要吊起0.3米左右试验起升机。

构制动器可靠性。

在吊运重物时,不准调整制动器

A19.起重机在吊运中,遇到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等故障,使重物无法放下时,驾驶人员应马上紧急鸣铃,通知下面人员立即让开。

驾驶人员及地面起重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要立即将危险区用绳子围起来,并警戒,任何人不得通过,然后请检修人员抢修。

A20.在驾驶时,起重机的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可将控制器手柄从正转位置直接转到反转位置(特殊情况除外),应把控制器到“零”位后,再换反方向。

A21.起重机不工作时,大车应停靠在指定位置,小车应停靠在起重机轨道的端部,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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