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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黑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月

前言

为推动露天矿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将建矿以来制定的安全生产有关制度、管理办法、规定整理出台汇编成册,使其在执行中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本汇编适用于露天矿各项管理工作中。

本汇编相关内容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黑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一年一月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证公司资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露天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单位和生产辅助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段、科室及各岗位人员,都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露天矿对各级人员、各单位所分管业务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在深入基层工作时要首先过问安全、检查安全,及时帮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负责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实施细则、质量标准及管理办法,落实到人并组织检查督促和严格执行;积极主动地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安全文明检查,对本专业系统所发生的事故要组织调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条露天矿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各级行政副职是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五条露天矿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实行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系统及时向上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

第六条露天矿必须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

第七条矿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有权参与本单位发生的人身死亡和重大事故的调查,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露天矿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煤炭生产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努力实现“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九条露天矿安全设备部人员负责对矿属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及各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

第一部分管理制度

一凡在露天矿坑内作业或通行人员必须熟悉本规定,如有违反,任何人都有权当时制止或检举;

二外单位来矿工作或参观人员应先经矿准许,指派专人陪同引导,并说明本规定后,方准进入作业区工作或参观,但长期驻矿工作,对本规定事项均已熟悉的工作人员不在此限;

三凡耳聋、哑巴、双目失明、精神失常和醉酒的人员禁止在坑内工作或通行;

四在坑内沿公路通行靠右侧,严禁在距矿山道路中心线10米以内行走,在无人行道处,严禁在矿山道路上行走;

五在汽车运行线路上行走,必须经常前后了望,以便来车时及时躲避;躲避到距路中心10米以外地点,防止被行车刮起的风力刮倒,或被车上掉下的土岩打伤;

六在坑内横跨公路时,应先在距路5米以外的地方停留,左右了望有无来往车辆,然后通行,禁止在距离运行车辆50米以内抢行过公路;

七一切机动车横跨公路时,必须先确认行车情况,禁止抢道;

八禁止在坑内机电设备下面闲坐、休息或躲避风雨,禁止在公路上围坐;

九禁止在公路上堆放工具器材,在公路两侧堆放物料应放在公路一侧距路5米以外并及时清理;

十禁止在煤层及采煤掌子或煤堆上生火取暖、烧水做饭,必要时可使用火盆,距地面2——3米并在下班前将火熄灭,确认无火时方可离开;

十一非工作人员不准在距公路50米以内、挖机工作半径内、掌子边沿6米以内及伞檐掌子下面逗留;

十二入坑人员遇爆破作业,必须听从放炮警戒人员的指挥,躲至安全地带;

十三非露天矿生产车辆(包括自行车、兽力车、机动车辆等)一律禁止进入坑内及其它生产作业区,违者重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十四放炮时下列机械的安全距离规定如下:

分类名称

机械

大炮

浅孔及

小炮眼爆破

裸露爆破

单位:

挖掘机钻机

30

40

250

汽车

50

200

250

火药车

200

150

200

其它设备

40

50

100

十五露天矿一切设备,特别是电气开关及各种安全装置,除指定使用负责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任意触动;

十六发现输电线或电缆等折断落地,在没有判明是否带电前,禁止任何人触动,并应离开5米以外,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十七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搭乘剥离车、水车、油槽车,如因此而造成事故的,除自己负责外,还要追究责任;

十八露天矿一切防护,包括铁丝网或栏杆,禁止钻越或伸头探望;

十九露天矿工作人员冬季的棉帽应有小耳孔,夏季雨帽也要防止妨碍听觉,影响人身安全。

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成露天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

矿长

副主任:

安全副矿长(常务)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

生产技术科长、安全科长、机电运输科长、调度室主任、各施工队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立露天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内安全生产事故的组织抢救,及时准确的查明事故的原因及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

矿长

副主任:

安全副矿长(常务)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

生产技术科长、安全科长、机电运输科长、调度室主任、各施工队负责人

安全检查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和现场管理,掌握设备及生产系统运行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隐患和设备缺陷,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段、科室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的安全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路线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条矿领导、各段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员,都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有计划地进行日常和定期巡视检查。

检查要认真细致,既要有重点,又要照顾全面,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按规程和具体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二、现场调度、车队工长、当班班队长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在接班前后和交班前应对设备运行情况和管辖区域、道路、挡车墙及设备作业区进行全面检查,在值班期间全面检查次数由各段、科室根据具体情况作明确规定,但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条各段工长、当班班队长在交接班前后还应向各设备运行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并进行重点检查。

第七条在新设备投入、气候异常变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或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巡视检查发现的缺陷及异常现象应记录在值班记录簿或专用记录簿内。

三、检修人员的巡视检查

第九条各检修班的设备专责人对所辖设备要勤检查,次数由各段规定,但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两次,对重点设备和有缺陷的设备要增加检查次数。

第十条各检修班长要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对主要设备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运行状况,设备的缺陷、检修现场的安全情况等,查阅设备缺陷记录簿并签字。

第十一条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要记在专用记录簿内,重要的问题要向段领导汇报。

四、运行人员的巡视检查

第十二条运行人员每班交接班必须对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

第十三条运行过程中对设备的重点部位要重点检查,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要记在专用记录簿内,重要的问题要向段领导汇报。

五、领导的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各段长,运行、检修专工,技术员每日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听取当班班队长的情况汇报。

2、审阅运行日志及其他记录簿。

3、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缺陷处理情况。

4、了解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

5、对重点及重要缺陷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对段所辖设备及现场每周全面检查两次,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运行设备状况。

2、现场文明生产情况。

3、现场安全防火情况。

第十六条在气候发生异常变化,以及设备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组织进行重点检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各段长、主要科室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夜间巡视检查,抽查各岗位人员执行规程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各段长每日下班前,要了解当天现场情况、设备检修及缺陷处理完成情况,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并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六、矿领导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矿主管生产领导每天应到调度室了解主要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听取调度汇报。

第二十条在气候发生异常变化、生产现场变化较大、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时,矿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应组织有关段、科室负责人进行特殊检查,对重点场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主管安全的领导应定期组织生产技术、机电、安监等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和巡视,每月三次。

第二十二条生产技术、机电专工、安检等有关专业人员,每天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了解生产情况、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防火情况等,协助各段研究解决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在每月三次的安全大检查、节假日以及季节性检查中,矿主管安全领导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及生产部门进行特殊的巡视检查。

七、检查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权力

1、检查人员有权力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检查人员发现重大隐患有权力勒令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后,经检查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3、检查人员有权对“三违”人员和隐患整改不落实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义务

1、检查人员有义务对职工进行“三程”及各种安全技术规定、上级有关文件的贯彻、学习和检查。

2、对发现的隐患有义务上报和信息反馈,并落实整改措施。

3、有义务对生产进行各方面的安全、技术指导。

4、有义务将检查出来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进行落实、验收。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根据上级规定结合煤炭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新入矿人员培训

新入矿人员包括毕业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学徒工和新调入人员等。

新人员入矿前由矿组织进行入矿教育培训和考试,入矿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条基本概况

1、露天矿概况及矿史介绍

2、露天矿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3、人员培训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纪律教育

1、矿规矿纪教育

2、劳动纪律教育

第三条生产知识教育

1、煤炭生产过程

2、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设备介绍

第四条安全教育:

1、《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所赋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露天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与其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事故施救、自救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等。

第五条思想教育:

职业道德及爱岗敬业教育

二、新上岗(转岗)人员的培训

新上岗人员(新转岗人员)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其培训执行新入矿人员培训中的安全教育部分。

三、新入矿人员的培训时间

新入矿人员的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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