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员劳动权益保障现状与加强措施社会保障论文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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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论文第七篇:

我国船员劳动权益保障现状与加强措施

  摘要:

海运业掌握着世界经济发展的命脉,要想发展海运业,就需要船员一路保驾护航。

为促进我国航运业的发展,保障船员权益刻不容缓。

我国商船队伍和船员数量庞大,船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亟需解决。

完善船员劳动权制度的对策需要仔细研究船员劳动权益概念及内容,然后提出我国船员劳动权存在的问题。

随着《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通过,必将影响我国海运业的发展。

为了发展海运业和保护中国船员的劳动权利,我国必须完善船员劳动合同制度,通过解决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来加强对船员的保护。

  关键词:

劳动权益;船员权益;劳动法规;

  劳动权是船员作为劳动者获得薪酬的保障,是内容之一,包括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障权等。

构建和谐社会要保护全体社会人员的利益,船员群体的权益更应高度关注。

因为海上生产劳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不能采取一般的制度来加以规范。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立法层级低,内容及技术又比较滞后,船员劳动权益保护机制亟需完善。

因此,基于我国船员劳动权保障现状,多借鉴国外经验。

为完善我国船员劳动权保障制度,从立法、劳动关系协调及保障监督和劳动监督等多方面着手,为之制定劳动法之特别法的船员法,这样才能有效保护海上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针对我国的船员劳务外派业务,应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和规范船员职业培训制度,以此促进海运业的发展。

  一、当前船员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渔船船员劳动权益案件审判问题。

  以往船员普遍较差、技术水平较低,导致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淡漠和诉讼意识较弱,我国船员权益因此得不到有效保护。

在审判中,容易造成当事人与法院沟通障碍,海事法院审判中一道独特的风景就是船员劳动权益案件。

船上生活条件艰苦,船员容易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尤其受伤这个问题不容易解决。

  

(二)劳动立法体系不完善。

  笼统来讲,船员泛指在船上工作的一切任职人员,包括船长。

像驾驶员有驾驶行车证一样,在国际航行的船舶中工作中国籍船员相应也有严格的要求,必须确保每个船员持有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当海运船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只有劳动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才能担负起维护船员合法劳动权益的角色。

船上人员付出的劳动与一般陆上工作者不可同日而语,普通的劳动关系适应于普通的劳动法,因不同于陆上工作者的工作内容,即独特的工作环境,导致船员劳动关系也就不能适应普通劳动关系。

在一望无际的大海中航行的船舶上辛苦劳作的船员们,他们长期远离家庭生活和亲人,还要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险。

由于船员职业特殊性,认为船员劳动不能适用于普通劳动法,而应该设立劳动立法来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三)船员劳动合同制度不完善之立法问题。

  关于船员劳动合同签订的有关法律我国还尚未制定,立法问题有待解决。

我国船员立法内容相对全面,但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偏少,对于船员劳动关系调整没有针对性。

要想促进船运业的健康发展,需完善船员劳动合同制度,解决立法问题。

  (四)船员劳动保障监察的问题。

  在我国,对于船员劳动监督监管不力和船员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我国法律没有予以进一步规定。

现有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具有专业海事监察技能和设备,劳动部门并未派员上船进行劳动条件的实地监督,从而导致船员劳动监察未能完全发挥它的作用。

海事局在监管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监督能力,但对监管船上事务能力有限;即便想让设备齐全的劳动行政部门来监管船上事务也有心无力,这种局面地影响了我国船员劳动保障监察的发展进程,不能真正保障我国船员的劳动权益。

  二、完善船员劳动权益的措施

  

(一)加快解决案件速度。

  经济财产和船员的切身利益是船员不可剥夺的权利,要及时解决船员劳动权益案件,解救船员家庭于水火之中,还他们一个幸福家园。

船员劳动权益案件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双方权利义务也比较明确,一定要保证当事人的损失伤害降到最低,法院应当快速处理船员劳动权益诉讼案件,繁简分流,以此提高审判效率。

  

(二)直接起诉。

  要想快捷高效地解决纠纷,直接起诉审理案件更有效率,这样不仅可以省却仲裁程序还能缩短海事法院答辩期。

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手段和最有效的地方是法院,因为法院审判人员具有较高的司法专业水平,能判决出最正确的案件结果。

法院审判人员对海上安全生产法规、民事法规等内容掌握的比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熟练,更有利于解决案件纠纷问题。

劳动法及相应法规虽然也能解决一定得问题,但效率远远低于法院审判人员的司法法规。

  (三)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渔船船员及其家属多数是来自农村的普通百姓,需要政府保证他们的切身利益。

如何证明船员工资纠纷:

写欠条确定上船时间和下船时间;根据证据规则认定和市场工资水平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四)健全船员劳动合同制度。

  同许多外国国家一样,只有制订相关法律才能让外国认识到我国对船员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重视度。

船员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地位不同于普通劳动者,船员劳动权益的公约在很多国家通过谈判已经通过,这些公约为船员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

日本在船运业方面的制度比较健全。

实行较劳动法之特别法的船员法,能有效保护海上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促进海运业的发展,因此健全船员劳动合同制度刻不容缓。

  1.保护外派船员的劳动权益。

  为减轻就业压力,提高我国船员劳务外派业务量,我国应尽快制定关于船员劳动合同签订的有关法律,解决立法问题。

为提高国际船员劳务市场的竞争力,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和规范业务。

  

(1)船员劳动服务机构要达到高度协调和统一,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

劳动法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和通行惯例中,详细说明了工资待遇、船员劳动保护用品和人身伤亡赔偿的最低标准,劳务合同最长服务期限也有明确的规定,只有严格遵行这些规定,才能有效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船员利益。

签订了劳务合同的船员和外国船舶管理公司要向船员劳动服务机构管理方缴纳佣金或管理费,签订劳务合同时要安排船员与船舶管理公司同时在场,直接签订合同,这样才能做到完全透明公开。

政府还需要完成的一项工作是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统一管理外派船员劳务市场,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剥削情况。

  

(2)制定外派船员社会保险制度。

船员劳务外派具有一定的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危险,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外派船员和家属要想及时获得补偿或赔偿,应强制规定外国船舶管理公司在我国境内投保,投保内容包括雇佣船员的工资、人身伤亡赔偿的最低标准等,这样保险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就能有权利向国外船舶管理公司索赔或提起诉讼。

  2.加强对船员外派机构的监督。

  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外派海员有权利知晓签订的船员服务协议中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内容,如果有意的地方,协议无效。

与境外船东签订服务协议的前提是境外船东有良好的信誉并且船舶运营安全有保障。

主管机关应建立审查制度还要提高其备用金数额,在这一过程中,海事主管部门应从这两方面加强监管。

海员外派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审查和告知义务,即告知外派船员相关情况等,才能加强对船员外派机构的监督。

  3.强化船员职业培训制度。

  目前,国际船员劳务市场已经瞄准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廉价船员。

我国在船员劳务输出方面有绝对的优势,一是人力资源丰富,二是具有健全的航海教育体系和培训体系。

航海职业面临着许多未知的困难,要想从事这一行业需要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岗前职业培训,需要建立规范的外派船员社会培训制度。

只有具备丰富的海上工作经验,考取相应职位的证书,才能担任管理级别和操作级别的高级船员。

强化船员职业培训制度,保护船员的劳动权益是当下最亟需解决的问题。

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是国际船员劳务市场的东移,船员供应方向已从传统海运大国转移到大陆和东欧诸国,这为我国船员劳务输出提供了机遇,随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健全完善海上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船运业作为第一个全球性产业,因其复杂的生产关系使监督机制极具复杂性,因此,为保障我国船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完整的监督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不能有一丝马虎。

海上劳动监察工作在完善海上劳动保障机制中扮演着绝对重要的角色,为保障监察的正确无误,海事主管部门只有在真正了解基本的法律规定还有航海、船舶等知识的情况下,才有权利行使海上劳动监察权。

船员允许的最低年龄以及海员就业协议的签订内容是否合理是劳动监察工作的主要事项。

为完成这项工作,海事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设立和培训检查员。

二是加强海上劳动监察的立法。

作为海事主管部门,为完善海上劳动监察体系,交通运输部应根据海上劳动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海上劳动监察规定。

三是明确需要检查的项目来制定监察程序。

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公约和相关国内法律,制定严格的程序。

  三、结语

  船员劳动权益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案件数量多但涉案标的额较小,案件处理难度大但案件胜诉率高,对社会影响力大。

船员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享有获得劳动权保障和船员权益的权利。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网络舆论越来越影响着政府对案件的审判方向,在国民监督下不断推出新的法规,希望政府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法院公正高效形象。

本文提出了我国目前在中国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劳动立法体系不完善;第二,船员劳动合同制度不健全;第三,船员劳动保障监管不力。

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一些措施来完善船员劳动权制度和劳动监督监察机制,保障我国船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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